书城管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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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中国家族企业的职业化管理(1)

随着家族企业由创业阶段进入成熟阶段和发展阶段,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管理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在家族企业创办之初,大多数家族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管理确实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是当市场变革速度越来越快、竞争越来越激烈时,完全由家族成员掌控的家族管理就不能够适应了。因此,对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中国家族企业来说,如何引入必要的职业化管理已成为一项新课题。

一、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的理论研究

关于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问题,国内外学者已做了大量研究,所有这些研究成果,为家族企业实行职业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

1.所有者控制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

Schulze等(2001,2003a,2003b)认为,当家族企业的所有权高度集中且没有公开上市时,所有者控制就会削弱代理人市场、资本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的效力,并产生代理问题。企业在代理人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上所提供的合约的特性会自动决定企业所能雇用到的代理人类型。例如,高薪酬职位吸引高能力的代理人,基于工作绩效的薪酬吸引风险偏好者。然而,非上市家族企业倾向于提供薪酬较低的合约,并且还缺乏可信度,会导致企业的代理人市场失灵。其原因是:①家族所有者不愿意放弃或降低对企业的控制,并且限制股份的流动,企业既不愿也不能对代理人行使股权激励;②高层经理职位往往被所有者或其家族成员占据,企业也无法通过职务晋升等手段来激励代理人;③由于所有者控制以及资本市场弱化的缘故,家族企业不愿也不能向外界提供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如股票价格、内部财务信息),从而无法像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那样向代理人提供能够向他们发出可信的承诺信息——企业不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性对代理人敲竹杠的合约。由于无法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合约,家族企业难以辨别代理人的特征,造成大量良莠不齐的代理人都能受聘于企业,企业所面临的逆向选择风险(事前机会主义)——低能力的代理人通过隐藏私人信息而被雇用——不断加剧。由于辨别逆向选择需要耗费巨大的成本,企业雇用低素质代理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Daulze等(2001,2002,2003a)认为,由于所有者控制,因此家族企业更容易遭遇基于隐蔽行动的道德风险(事后机会主义)。首先,由于资本市场功能退化,家族企业无法向代理人做出关于不对其“敲竹杠”(或劫持,hold?e011up)的可信承诺,从而导致代理人降低工作努力程度。其次,由于晋升机会有限,并且所提供的报酬合约在市场上也缺乏竞争力,代理人之间缺乏竞争和监督的激励。换言之,所有者控制导致企业内部的“晋升竞赛”失效。再者,逆向选择又会导致道德风险,因隐藏信息而被雇用的代理人在契约履行过程中也可能采取偷懒等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最后,所有者控制会增加监督非公开上市家族企业绩效的成本。这类企业的股票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经营者得以逃避来自公司控制权市场(如兼并、接管)的压力。

2.所有者经营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

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如果经营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尽管他们之间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通过内部投票表决、外部资本市场(如低成本出售股票以减轻损失)很容易解决分歧。不过,Jesen(1993,1998)后来也承认,一旦假设条件得不到满足,这类企业也会遭遇代理问题。例如,如果控制权市场功能弱化,那么将会发生内部(或强势)股东侵占外部(或弱势)股东权益的问题。

Schulze等(2001,2002,2003a)认为,一旦假设条件被破坏,这类企业将遇到更为严重的代理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股权流动性很低),非常容易产生敲竹杠行为。例如,一部分所有者利用投票权或资产的专用性,把其他所有者权益当作“人质”,只要其他“被劫持者”遭受的损失低于他们被迫出卖股权所造成的损失,“劫持者”就有动力迫使企业做出有利于他们的决策。这意味着低成本转让股权能够防范所有者的敲竹杠行为,而由所有者经营的非上市家族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Jensen和Meckling的理论假设人是理性的,根本上受经济动机支配,会采取经济人式的理性行为,从而确保所有权能够有效地协调他们的利益冲突。但这个假设遭到了贝克尔(1974,1981)和布坎南(1975)等人的质疑,他们坚持现实中人们的行为同时受到经济和非经济动机的驱使,人们本能地同时追求两种不同偏好效用的最大化。这会导致所有者经营的家族企业出现下述两种代理成本:

首先,任何个体都具有自己的特殊偏好,包括经济和非经济偏好,但由于受到外部有限资源的约束,家族代理人不可能同时实现经济和非经济偏好的效用最大化,从而产生不同偏好之间的内部冲突。此外,经济偏好可以用一般化的商品(如货币)来表示,而非经济偏好(如家族和谐、自身形象)却不能。这会造成外部冲突:既然重要的决策无法采用货币化方法来评价,那么单靠货币指标并不能保证协调所有者之间关于增长机会和风险的态度。这意味着所有权本身并不能降低家族代理人之间达成、监督和实施合约的成本。其次,Thaler和Shefin(1981)提出了“个人自我代理”问题,这是指一些非经济偏好会导致人们采取一些不仅危害自己而且还会危及周围人的行为。导致个人自我代理问题的原因在于个人很难区分是应该从理性的经济行为(如追求财富或一般性商品)还是从非理性行为(如吸毒、酗酒、醉心于权力)中获得效用。

个人自我代理问题会导致个人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遇到“自我控制”问题,并采取一些并不能增加一般性商品的行为。由于权力在企业中不对称分布,强势所有者(往往也是家族企业高层经营者,如CEO)的“自我控制”问题会产生敲竹杠和道德风险,从而导致强势所有者与企业其他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例如,“自我控制”问题使得投票结果无法反映经济风险和收益在所有者之间的真实分布状况,而只反映某些强势股东的个人效用;再如,强势股东会反对采取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行动,如果这些行动需要他们付出太大的努力,或与其经济利益相冲突。与公众公司一样,家族企业的CEO同样会利用其有利的地位来寻求额外“津贴”,从而侵害企业其他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Mock把这种在职消费叫做“自我服务行为”(self?e011ser?e011ving),CEO可以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来逃避惩罚。实证研究表明,CEO有可能只追求短期利润,而不是家族和企业的长期目标;可能投资于那些提高自身形象或者满足自己掌控权力的欲望而不利于企业的项目;CEO的长期在位也可能导致保守行为,如不愿意开发新的市场机会、日益自满的情绪,并且会随着自身年龄的增大而变得更加保守。

Schulze等指出“自我控制”和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在一起,相互作用会放大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例如,由所有者控制而导致的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失灵,要求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重合来防范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敲竹杠,而这种防范和监督的效力又同时被所有权和经营权重合所导致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所抵消。此外,所有者控制伴随着资本市场失灵(如股票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会增加所有者利用企业资源增加个人效用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家族所有者之间相互监督和约束的成本。因此,家族企业有必要像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那样,建立旨在约束经理和解决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内部治理机制,如董事会、激励合约、正式规章制度等。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有73%~85%的家族企业与家族代理人签订基于工作绩效的激励合约。

3.利他主义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

学者们普遍认为,利他主义的存在使得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从本质上区别于其他企业,它不仅取决于信息的对称程度,而且还取决于家族成员之间利他主义的对称程度。在神学家眼里,利他主义是一种道德品质,它会驱动个体采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并且不期望从中获得任何外在回报。相反,社会学家把利他主义看做是个体的偏好特征,这种偏好特征内生于个体的天性,至少部分基于个体的情感和本能。经济学家则认为,利他主义是“自我实施”的,本质上是自私的,因为个体在采取利他行为的过程中同时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就此而言,家族成员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贝克尔(1981)认为,这意味着家庭中父母对其子女的慷慨和仁慈不仅仅出于对子女的爱抚,而且还因为这关系到父母自身的福利。

Simon、Eshel等认为,利他主义动机会给家庭带来多种裨益。贝克尔(1974)的“自私儿定理”认为,一个利己的受益人甚至会因为受到一个利他主义者的照料而关心这个利他主义者,而且就如同关心自己一样。因此,利他主义会产生一种自我实施的激励机制,促使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体谅,激发和维持家庭责任和义务感。贝克尔(1981)还坚持认为,虽然利他主义在市场上没有多少效率,但在家庭中则普遍有效。家族成员把家庭中的利他主义带入家族企业,有利于培养彼此的忠诚并对企业长期目标做出承诺,降低企业代理成本。利他主义会促使在家族企业中供职的每一个家族成员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所有者,每个家族成员都怀着拥有家族资产剩余索取权的信念,有效运用家族内部的人力资源、个人积蓄以及家族成员的外部社会资本。

有的学者甚至指出,由于利他主义的存在,因此就像管家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家族代理人会像所有者那样尽心尽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具有完美的双向利他主义,视对方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但是,Schulze等(2000,2002,2003a)认为,在企业渡过初创期以后,利他主义会产生家族代理人搭便车、“自我控制”等代理问题,并且与所有者控制和所有者经营相互作用,会导致一系列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的代理问题,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会抵消甚至超过利他主义所节省的费用。

首先,尽管家族企业的CEO(一般为创业者或家长)也有动力做出期望价值最大化的决策,但是他们对“期望价值”的界定明显不同于公众公司的CEO。因为利他主义允许CEO通过增加其他家族成员的福利来间接提高他自己的福利水平,而所有者地位又赋予CEO动用企业资源的权力。在利他主义的驱使下,家族企业CEO有可能挪用企业资源进行转移支付。家族企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家族成员一般总能获得稳固的职位、额外津贴和特权,他们在其他企业就无法得到。此外,作为创业者的CEO往往还会过度溺爱年幼的子女,以弥补自己对家庭没有尽到责任的缺憾,从而在利他主义引导下慷慨地转移企业资源,致使家族成员滋生过度的依赖性,家族企业出现较高的消费率和较低的投资率。

其次,利他主义和所有者控制并存,会使CEO的“自我控制”问题趋于严重化。CEO的决策目标体系会出现紊乱,在个人、家族和企业利益之间举棋不定,从而限制其做出理性决策。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致使CEO决策缺乏连贯性。“自我控制”问题往往造成CEO做出有悖于家族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且损害相关者利益的决策。例如,由于认为继承人缺乏必要的领导能力和资历,或者顾及子女之间相互妒忌,因此有可能推迟做出退休的决定。这种出于利他主义的行为(CEO为家族福利而直接牺牲自己的福利),很可能挫伤潜在继承者的积极性,并影响企业的长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