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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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当代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现状分析(3)

(4)扬长避短的原则。企业的发展不仅表现为量的成长,也表现为质的成长,是质与量的统一。要保持企业的长久发展,家族企业必须善于扬长避短,坚持不断地创新。家族企业家可以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来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不仅表现为内部发展,而且也表现为外部发展,为克服自身的不足,家族企业可通过联合、兼并、收购、项目投资实现其外部扩张,也可以通过利用介于企业与市场间的中间组织,组成企业网络组织,如中小企业集群、虚拟组织、企业集团等实现其外部扩张,提高组织群体的综合竞争力。要始终清醒家族企业的自身状况,坚持扬长避短,通过内外结合、整合资源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其发展。

(5)与市场经济协同进化的原则。中国的改革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是等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更不是什么人事先设计的。它是人们在争取自身利益的活动中相互博弈的结果。发达的市场经济形成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伴随着家族企业群体演变并与之协同进化的历史。从中国改革实践来看,哪里的家族企业发展得早,哪里的市场经济就启蒙快;哪个地区家族有优势,哪个地区经济增长就迅速。因此,当代中国家族企业在选择发展模式时应当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始终坚持与市场经济协同进化,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二、当代中国家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30年中,不仅社会地位得到确认,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壮大,尤其是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大。

1.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党和国家的确认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应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究竟应当占有什么地位?党和国家经历了肯定-否定-重新肯定的曲折发展过程。考察这一演变过程,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新的实践中发展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促进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阶段:1949~1952年,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为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领导人都认为,有必要允许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甚至认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因此,这一时期我国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但占绝对优势的仍然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1952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工业占41.5%,公私合营工业占4%,集体所有的工业占3%,私营工业占30.6%,个体手工业占20.5%,非公有制经济共占50%以上。

第二阶段:1953~1978年,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断削弱以至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物。1953年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底取得胜利,建立起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96.3%,私营工业已全部公私合营,国营经济占32.2%,合作经济占53.4%,公私合营经济占7.3%,个体经济占7.1%,资本主义经济接近于零。1957年以后的20年,“左”的思想日益发展,生产关系上盲目追求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不断提高公有制的程度,大割“资本主义尾巴”,致使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不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阶段:1979年以来,重新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到进一步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以前,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补充。1980年1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首先迈出了肯定个体经济的第一步,提出“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允许城镇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重新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起点。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我国在宪法上第一次确定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1982年党的十二大不仅认为“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还进一步提出“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

从这可以看到,党的十二大,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又跨越了一大步。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也明确提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这一时期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制定的政策,使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一实践过程为后来认识上的飞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作用认识的重大发展。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一科学论断对非公有制经济作了新的定位,使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跨进了“制度内”,从“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一新的定位,在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证。2001年,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又进一步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而且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并明确指出把“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些阐述,在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社会政治地位,正面回答了他们决不是“剥削者”,而是“建设者”。

这一新的理论突破使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受到极大鼓舞,从根本上解除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束缚,调动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性,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个新的春天。2004年,国家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两项创新对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首先是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明确地写入了合法私有财产享有国家保护的权利;其次是国务院出台了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可以预言,今后,中国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将进入一个更为迅速地发展壮大的时期。

2.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代中国的宏观经济中,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织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分别在1993、1995、1997、2000、2002、2004年进行了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1997年的调查显示,中国私营企业大都是家族企业。2004年的调查显示,家族企业仍然是大多数私营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10年间,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增长了33倍多,年均增长28.87%,总数达到300.55万家;注册资本由681亿元增加到35305亿元,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48.41%;从业人员由372万人增加到4299万人,增长了近12倍,年均增长27.72%;创产值由422亿元增加到20083亿元,增长了48倍,年均增长47.15%;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由190亿元增长到10603亿元,增长了近56倍,年均增长49.51%;出口创汇的私营企业74443户,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1749.68亿元;企业所有者权益超过1000万元的占15.2%,超过5000万元的占3.6%,超过1亿元的占1.2%。

尤其是在“十五”期间,我国私营企业发展更快,无论是企业数量、资产总值、销售收入,还是工业增加值和实现利润,均保持在年均50%左右的增长速度,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极。

从企业数量来看,“十五”期间,私营工业企业个数从2000年的22128家,增加到2005年的118100家,5年间增长了4.34倍,年均增长39.8%,增速比全国工业高29个百分点。私营工业企业个数占全国工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13.6%提高到2005年的44.4%,5年提高30.8个百分点。

从资产总值来看,私营工业企业的资产总值从2000年的387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8583亿元,5年间增长了6.38倍,年均增长49.1%,增速比全国工业资产总值高35个百分点。私营工业企业资产总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3.1%提高到2005年的11.9%,5年提高8.8个百分点。

从销售收入来看,私营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从2000年的479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4107亿元,5年间增长了8.21倍,年均增长55.9%,增速比全国工业销售收入高32个百分点。私营工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5.7%提高到2005年的18%,5年提高12.3个百分点。

从工业增加值来看,私营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从2000年的131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807亿元,5年间增长了7.96倍,年均增长55.0%,增速比全国工业增加值高34个百分点。私营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逐年提高,从2000年的5.2%提高到2005年的17.8%,5年提高12.6个百分点。

从实现利润来看,私营工业利润从2000年的19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975亿元,5年间增长了9.40倍,年均增长59.8%,增速比全国工业高33个百分点。私营工业实现利润占全部工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4.3%,提高到2005年的13.8%,5年提高9.5个百分点。

3.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

就业是民生的一大基本,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以2006年为例,2006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数达1.2亿人,比上年增加1021.4万人,增长9.5%,占全国就业人数(7.6亿人)的15.4%;引导、支持253.6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再就业,其中申办个体工商户83.8万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4.5万人。落实中央和地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合计10.6亿元,其中落实中央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9.3亿元。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创造的就业,不仅分担了国企“减员增效”后顾之忧,而且吸纳了更多的新增劳动力。可以说,没有家族企业就没有就业问题的基本解决,也就没有社会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