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家族企业问题越来越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种关注,一方面源于家族企业这种古老的所有制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对经典经济理论的挑战;另一方面也源于家族企业在华人世界中所展现的顽强的生命力与不可思议的适应性,当然更有着家族企业在中国大地上正在蓬勃发展的现实。因此,研究家族企业,既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家族企业的界定
在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家族企业与家族是密不可分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家族是家族企业的基础,离开了家族这个基础,中国的家族企业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我认为在界定中国的家族企业时,有必要先研究家族问题,进而明确家族的定义,如此才能更好地定义家族企业的概念。
(一)家族的定义
家族概念,或者称为家族意识,在当今中国人心目中仍然存在着,尤其在中国乡村仍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之一。翻开中国社会的发展历史,在数千年的历史变迁中,家族组织始终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家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通过与地缘关系、利益关系的结合,演化出种种再生形态,形成一个从家庭到宗族不断分化整合的过程的系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血缘与家族密不可分。一群基于血缘关系而组织的家族群体,社会学上称之为血缘家族。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既是家族群体存在的普遍形式,也是家族发展的基础。从家族的各种属性来看,一切家族关系均与血缘纽带有关,它是功能家族存在的前提,法律家族存在的依据,心理家族存在的条件,关系家族存在的基础。经过数千年的社会演变,以血缘为纽带的中国家族结构早已定型。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中国的家族结构可分为“九族”:从纵向分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从横向分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妇、曾侄孙妇、曾侄孙女等。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九族”制的研究,历史是比较悠远的。“九族”之说最早见于《书·尧典》:“以亲九族。”当然,关于“九族”所指,历来说法不一,但从汉代起,“九族”主要有经学上的今文和古文两种解说,各有其社会、政治背景,分别从不同方面满足统治者的需要。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较流行的说法有两种:一是古文说。代表人物有孔安国、马融和郑玄。他们认为“九族”仅限于父宗,从自己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称之为“九族”,具体地来说这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父亲、自己、儿子、孙子、曾孙、玄孙共九代。二是今文说。代表人物是许慎等。他们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父族四(自己本族四代)、母族三(母亲同族三代)、妻族二(妻子同族二代),这样合起来共九族。
中国学者对家族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从一些研究资料和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学者对家族问题的研究是比较广泛而深入的,而且每个时代的研究重点也是不一样的。古代学者对于家族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周的宗法制度方面,如宋人张载的《经学理窟·宗法》篇,首次对宗法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解释。清代学者毛奇龄的《大宗小宗通释》、万斯大的《宗法论》、程瑶田的《宗法小记》、侯度的《宗法考》等,对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考据。20世纪二三十年代,近代学者开始对家族制度进行研究,出版了吕思勉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陶希圣的《婚姻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34)、高达观的《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34)、潘光旦的《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商务印书馆,1941)、王伊同的《五朝门第》(成都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3)、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等专着。
尤其是当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中国学者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中国的家族问题。如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不仅全面探讨了先秦的社会制度,还特别重点研究了当时的家庭和家庭问题。吕振羽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既系统阐释了中国原始婚姻和家庭的发展过程,同时也详尽介绍了父家长制家族制度的产生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对家族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出版了多部专着。如徐扬杰的《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将古代家族区分为“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制家族”、“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组织”四种家族形态。冯尔康、常建华等的《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从婚姻、姓氏、墓葬、祠堂、族谱、族田等具体制度入手,全面分析了宗族的形态特征、等级结构、社会功能等问题,是一部从历史与社会现实的视角探讨宗族变迁的力作。在徐扬杰的另一部专着《明清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中,作者认为:宋以后的家族制度,尽管在形态结构上继承了古代家族制度的某些特点,但它基本上是在宋以后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家族制度,这种家族制度以祠堂、家谱和族田为基本特征,与古代家族制度有显着区别。在近代家族制度中,祠堂是近代家族的象征和中心,家谱是维系家族的主要纽带,族田是家族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郑振满博士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从家庭和宗族组织的互动关系的角度出发,把中国传统家庭和宗族纳入同一分析框架,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始祖,这个始祖(不完整家庭)经过结婚生育,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又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逐渐淡化,为地缘和利益关系所取代,继承式宗族也就相应地演变成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这一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古代家族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美籍华人学者许良光的《宗族·种姓·俱乐部》(华夏出版社,1990)一书,从比较人类学的角度对印度的种姓制度、中国的宗族制度和美国的俱乐部制度作了横向比较,认为“印度教徒的处世态度以超自然中心或片面依赖为特征。与之相对照,美国人与中国人的处世态度则分别以个人中心和自我依赖为特征。”他还概括了中国宗族的15个方面特征:(1)名称;(2)外婚;(3)单系共同祖先;(4)作为核心的性别——父系宗族为男性,母系宗族为女性;(5)在所有或大多数成员之间相互交谈或指某个人时使用亲族称呼;(6)许多社会的宗族还有某种形式的公共财产;(7)某种程度的连带责任;(8)父方居住;(9)因婚姻关系妻子自动成为其配偶所属宗族的成员;(10)有用来教育和公共福利的财力;(11)共同的祖先崇拜仪式;(12)宗族的祠堂;(13)宗族的墓地;(14)行为规则的制度;(15)有一个进行裁决、平息纷争的宗族长老会议。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的宗族与美国的俱乐部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中国人的生活取向是宗族联系高于其他一切联系,而美国人的生活取向则是契约关系支配一切。许良光先生的研究对于我们从跨文化的角度研究家族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范式。
通过上述关于家族问题研究的简略回顾,我们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家族?或者说家族的定义是什么?关于家族的定义,目前在中国学术界最经典的定义是: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费孝通,1985)。也就是说,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
还有两种定义也值得关注:一种是以宗族的概念来表述的,认为“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中国宗族(家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冯尔康等,1994)另一种定义,认为家族是一个“大”概念,“‘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孙本文,1947)
上述两种界定和表述,从实质上来说,是依据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族(家族)一般特征所定义的,与当今中国社会的变化现实是不太吻合的,正因为如此,有些学者提出了家族应包容姻亲的观点。这个观点虽然在孙本文的定义中有所表述,内涵上也有相似之处,但根本区别在于不仅重视而且真正把姻亲纳入家族的范围。基于这个认识,一些学者认为对家族的定义应当较为宽泛,可以定义为:家族(宗族)基本上是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说基本上是因为女儿及女婿也可以纳入,其他姻亲如媳妇也可以归入——如果有她们的认同和其他家族成员的承认;甚至某些拟血缘关系如果有认同也可以纳入)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不管是严密还是松散的)和具有家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不一定很清晰)的社会群体(杨善华,刘小京,2000)。显然,这个定义没有把以往家族的某些外显形态如族产、族谱、祠堂和祖坟作为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关注的是家族实际存在的状态和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家族内部)所发挥的作用,群体的边界伸缩余地也比较大。
我首先要说明的是,一些学者在定义家族概念时,往往把家族与家庭、家族与宗族混为一体,这是我所不赞成的。
我不赞成把家族等同于家庭的观点,我认为两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1)从群体组成来说,家庭是由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基本社会生活群体,通常是由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组成;而家族则包含了若干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所组合而成的群体,传统意义上的家族不包括妻子的娘家和嫁出去的女儿的家庭。(2)从群体的类别来说,家庭可分为单身家庭、核心家庭、扩大家庭和其他家庭四类。由一个人占据一个居住单元而形成的家庭称为单身家庭;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称为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后代组成的家庭称为扩大家庭。核心家庭有两类:完全家庭和单亲家庭,前者指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后者指只有母亲或只有父亲及其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扩大家庭包括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前者只有纵向的直系亲属关系,后者指父母和两个或多个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后代所组成的家庭,在这种家庭中除纵向的直系亲属关系外,还包括横向的旁系亲属关系。而家族则比较单一,它主要是指同一个父系祖宗的后代的若干个家庭组合而成,他们既有血缘关系又相互独立存在。(3)从群体的密切度来说,家庭具有共同财产、共同经济、同居同食、共同生活的特点;而家族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各自独立,相互之间的亲密度比较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