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要求
了解宋明时期儒学发展的两大派别——理学与心学的主要思想及代表人物,了解它们与先秦儒学的关系,全面把握其历史地位。
学习重点
理学与心学的主要代表人及其思想观点
学习难点
宋明儒学的历史地位
宋明时代的儒学,在古文献及今人的着作中,有不同的称法。或称“理学”,或称“道学”,或称“新儒家”、“新儒学”。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又如何划分其派别,在通行的着作中也有差别。
所谓宋明儒学,是北宋时期,儒学在吸收佛、道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主要包含了宋初新儒学重要开创者周敦颐、张载的哲学思想,程颢、程颐、朱熹的理学和陆九渊、王守仁的心学。
本书着重介绍理学和心学的主要思想。
第一节宋明时代的社会概况
宋明时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结构和阶级矛盾都出现了新的特点。
就社会的经济关系来说,随着南北朝以来门阀士族势力在隋唐农民起义打击下的衰落,土地占有方式和剥削方式发生了变化,原有的门阀士族的土地占有制变成了以个体农民和一般地主占有土地为主的土地所有制。除了这种土地私有制外,政府也掌握一部分田地(称为官田)。土地占有方式的改变,使原有的剥削方式也有所改变,劳役地租变成了实物地租;不仅采用分成制,而且也实行根据产量来固定租额的定额制。到明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更是逐步采用货币地租的剥削方式。这在客观上就使农民不再是完全依附于地主的“私属”,而成为编入封建国家的“客户”。他们人身自由程度比以前更高,生产的积极性也更高。由于生产方式相对调整,带来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促进了科学文化的发展。正是在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背景下,宋明哲学才得以深入发展,宋明哲学家才可能.谈阴阳动静之理、无独有对之说,进一步探求客观世界的本原及其矛盾运动。
就社会的政治结构来看,960年赵匡胤利用兵权建立新的政权,结束了晚唐一百多年的分裂割据局面,最终确立了以官僚地主阶级为支柱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宋朝统治者总结唐及五代灭亡的原因,认为前朝之亡,在于国家专制力量不够强大,对内的统一不够巩固,从而使农民起义不断爆发。所以,他们把军权、财权、用人权全部收归中央朝廷,最终由皇帝一人独裁,以避免和防范人民造反和大臣武将专权。这时,在地主阶级内部出现了新的政治分化,以范仲淹、王安石、陈亮、叶适等为代表的政治改革派,从地主阶级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主张对官僚豪绅的兼并行为和免税特权予以限制,进行政治改革。地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的对立及其所形成的政治分化,制约和影响着宋明哲学思想的发展。适应宋明统治者不断强化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这时的道家把“皇权之建,彝伦之化”上升为“根乎人心,而塞乎天地”的宇宙精神和神圣法则,为封建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就社会的阶级矛盾来说,虽然宋代由于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的改变而使农民在人身自由程度方面有所提高,从而使原有的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有所缓和,但统治者在集权政治下,为了消除上层统治者内部的矛盾,对上层官僚地主采取优容方针,在经济上对他们放任,默许大地主广置田园,免除赋税,保证其兼并土地的自由。这样,一切负担压在人民身上,大批农民又重新破产,农民从受剥削的深重灾难中,越来越感到封建统治下政治和经济的极端不平等,因而纷纷起义。着名的有北宋初年的王小波、北宋末年的方腊、南宋初年的钟相和杨么,以及元末的红巾军等起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在起义的纲领口号中,提出了“疾贫富不均”,而要求“是法平等,无有高下”、“等贵贱,均贫富”、“摧富益贫”。这反映出农民在政治上争取平等、在经济上均分财产的愿望,也说明在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宋明时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对抗更加明朗和尖锐。农民的利益要求,反映在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哲学家思想中,就是“可畏”的“人欲”和“心中贼”。正是怀着“人心惟危,道心惟危”的恐惧,宋明时代的道学家们把理气、心物之辩的哲学争论还原为理欲之辩与现实伦理问题,把“格物致知”的认识伦理化为“去欲存理”的道德修养论。他们强调恢复先秦孔子倡导的道德伦理秩序和纲常关系,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因此,从宋代起,先秦儒学思想家所宣扬的一套社会伦理、人生哲学被重新研究阐释,焕发了新的生命。从整个哲学发展历程看,这是儒学的第二次复兴,当时的儒学一般被称为“理学”或“道学”。这不仅有上述社会原因,而且有其深刻的思想理论渊源,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唐代思想家韩愈、李翱的思想为宋明时代新儒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韩愈有感于安史之乱后中央政权的削弱与儒学的衰微,写下了《原道》、《原性》、《原人》等文章,认为只有大力扶植名教,提倡忠君孝亲的孟子之道,限制佛老传播,才能有效地巩固中央集权的统治。因此,韩愈站在批判隋唐以来佛教的立场上,力主恢复古代从尧舜到孟子的“道统”,即君主统治国家百姓,百姓臣子服从君主统治的传统。李翱则承袭了韩愈的思想,提出性善情恶、复性去情的“复性说”,以取代佛教的成佛论。这为宋明理学继承儒学思想提供了形式和内容,从而开其先河。
其次,唐代以后出现的儒、释、道三家融合,也为宋明儒学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虽然隋唐之际以佛教最为盛行,但在后来出现的援儒入佛、援道入佛的趋势,为儒学哲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崛起打下了基础。宋明儒学正是以先秦儒学——思孟学派为中心,纠正、剔除佛、道理论中不符合封建伦理道德的内容,兼收其思想而形成。它分为理学和心学两大派别,其中理学以程颐、朱熹为代表,心学以陆九渊、王阳明为代表。
第二节程朱理学
理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哲学。它继承和发挥先秦思孟学派的“性命义理”之学,以理欲心性为对象,原称“性理学”,即通常所说的“理学”。由于它自我标榜是儒学正宗,继承了孔孟道统,故又称“道家”。实际上,它是先秦思孟学派的性理学与西汉董仲舒神学、魏晋南北朝玄学和佛学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思想体系。
理学发端于唐代中叶。韩愈站在排佛立场上首先提出以《大学》为理论纲领的道统学说,经北宋周敦颐、程颢、程颐补充发挥,到南宋朱熹集大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故称“程朱理学”。
一、理学创始人程颢、程颐的哲学思想
(一)二程生平
程颢、程颐是北宋时期着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他们是同胞兄弟,同时受业于周敦颐,后被称为“二程”。
程颢(1032-1085年),字伯淳,曾任县主簿、县令、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镇宁军判官等职,后人称为明道先生,史学上又称大程。程颐(1033-1107年),字正叔,曾任汝州团练推官、京西国子监教授、崇敬殿说书等职,后人称为伊川先生。二程长期在洛阳讲学,思想影响较大,故其学派有“洛学”之称。在政治上,他们反对王安石的新法,站在保守派司马光一边;在哲学上,他们赞成周敦颐的唯心主义路线,反对张载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强调以理为本的哲学观。他们认为自己的“洛学”建立和恢复了儒学的“道统”,得到了“心传”,“使圣人之道焕然复明于世”。二程的言论与着作,后人编为《二程全书》,包括《二程遗书》、《二程外书》、《明道文集》、《伊川文集》等。
(二)“理”——二程哲学的最高范畴
在二程的哲学体系中,最高范畴是“理”或称“天理”,因此“洛学”又称为“理学”。
二程所谓的“理”在其着作的诸多表述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几种意义。
第一,“理”是指自然界事物内部或背后的规律性,是事物存在的原因。二程指出: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理者,实也,本也。
所以谓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只为从那里来。
实有是理,故实有是物。
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
这就是说,万物都是一个绝对的“理”的体现,只有“理”才是事物背后惟一真实的本体。
第二,“理”不仅是自然界的最高原则,也是社会的最高原则,与“命”、“性”、“心”相通。孝、悌、忠、信、君道、父道等伦理道德规范都是由“理”所规定的。程颐说:理也、性也、命也,三者未尝有异。
程颢认为:在天为命,……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
事有善有恶,皆天理也。
二程所说的“理”,实际上是传统哲学中“天”、“上帝”的同义语,他们称之为“天理”,而这个“理”或“天理”就是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关系。“理”是永恒的,因此合乎“理”的社会秩序也长存不变。如果谁要改变这种秩序,就是“逆”行。
二程关于“理”的思想,实际上是将“理”看成万物的根源与依据,并把“理”的内容主要归结为伦理道德,从而最后落脚于封建伦理道德规范上。其思想宗旨是通过论证“理”的永恒不变性,建立一种修身养性、安身立命的学说,从而将封建伦理道德本体化,为其合理性作论证。
(三)“存天理、灭人欲”的人性论
在人性论上,二程受宋代唯物主义哲学家张载(1020-1077年)关于人性分为“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有“天命之谓性”和“生之谓性”两种。“天命之谓性”是指人生之前就有的,程颢称之为“人生而静以上”,程颐称之为“穷本极源之性”,这种性是完美的。所谓“生之谓性”是后天所禀赋的,程颢称之为“气禀之性”,程颐称之为“才”。他们认为“气有清浊,禀其清者为贤,禀其浊者为愚”,“有自幼而善,自幼而恶,是气禀有然也”。人有善恶贤愚之分,完全是后天禀气不同造成的。由此,他们提出“变化气质”,就是叫人“去恶从善”;要“存天理、灭人欲”,即进行封建道德的自我修养。
“理”与“欲”两个概念,在先秦时就出现但并未连用,只是从二程开始,中国哲学史上才有了理欲关系的讨论。以后的王夫之、戴震都涉及了天理与人欲的关系,实际上是利益、人性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二程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是因为人性具有两重性,由此引出“不是天理,便是私欲”的矛盾和对立。要解决二者矛盾,只能使人的视、听、说、行按照天理要求,从而符合“礼”,即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否则,就违背了伦理的“礼”。要符合天理,就不能掺杂任何主观因素,必须达到完全的自觉,这样才可“存天理”,于是他们提出了具体的修养方法。程颢主张“近仁”,即充分认识“仁”的内容,可达到天人合一;程颐主张“主敬”、“主一”,即排斥心中一切杂念,高度集中注意力去恪守封建伦理规范,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僧侣主义的修养方法。
由此可见,二程的“人性论”实质上是从人性与封建伦理的矛盾中,否认排斥人性;“性即理”的观点认为性是天理的表现,实际是用“天理”和“人欲”的哲学辩论掩盖封建礼教的残酷性,用本体论来论证封建主义的人性论。后代哲学家对本体论进行了批判,如清代哲学家戴震尖锐地指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死于理,其谁怜之?”认为理学的人性论是“以理杀人”,从而揭露了其实质。
(四)“格物致知”的认识论
“格物致知”一语出自儒家经典《大学》。二程通过对“格物致知”的解释阐明了自己的认识论思想。
“格物”其原意是指读书与行动两者。二程认为,“格犹穷也,物犹理也,犹曰:‘穷其理而已矣’”。因此,“格物”就是“穷理”。在二程看来,由于“理”在不同事物上的表现是不同的,“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理”在自然是不可违抗之“命”,在社会是规范行为之“义”,对于人是先验之性,寓于身则为主宰之心。
因此,理即一切,一切即理,理在心外,又在心中。“一人之心,即天地之心,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所以“格物穷理,非是要穷尽天下之物,但于一事上穷尽,其它可以类推”。由于通天下者乃一心、一理,“理与己一”,“理与心一”,故这种“类推”实际上是以己度物——“己便是尺度,尺度便是己”。这在穷理的方法上便显露出夸大主观作用的唯心主义倾向。当然,在回答关于“格物,须物物格之,还只格一物,而万理皆知”的问题时,程颐虽然也强调“须是今日格一件,明日又格一件,积习既多,然后脱然自有贯通处”,而表现出理在物中要一件一件来“格”的唯物主义因素,但最终还是落脚于“学者不必远求,近取诸身,只明天理敬而已矣”的求诸内心的主观唯心主义。
从内容上看,二程认为“穷理”是多方面的。
或读书讲明义理,或论古今人物,别其是非;或应事接物而处其当,皆穷理也。
但“穷理”多半讲的是社会伦理方面的论人处世等内容,而不是对客观事物、“物理”的探求。
同样,从认识的目的来看,二程也并不是主张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性,而是要认识“天理”、“天命”,践行父慈子孝的封建伦理。他们指出:只穷理,便是至于命。明善在乎格物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