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早期的专利制度相比,现行法国专利权制度有两个明显的不同。一是可以把专利申请变为实用证书申请,即发明人可以将发明在外国制造成产品后向法国倾销。二是除了规定当然许可外,同时还规定了国家许可和征用。国家许可主要是为了公众卫生利益需要、国民经济或国防需要,可由国家颁布实施许可证;征用是出于国防需要,由国家征用已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已批准专利的发明。而在早期,专利仅仅是属于个人独占的财产。这些不同,反映的正是法国资本主义在新历史条件下做出的对策。
(三)美国现行专利制度
美国自1790年颁布第一个专利权制度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现行的专利权制度是1952年颁布,并于1980年修改而成的。美国专利权制度虽然在不少方面与其他国家是相仿的,但从专利的审查到专利文献的分类却形成了一个与多数国家迥然不同的独特体系。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经济实力就处于世界前列,为了维护其霸权,实现统治世界的野心,美国不管在对外政策还是其内部规章制度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其中专利权制度的修改就属于其中的一个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权制度,即现行专利权制度规定:①专利分为主专利(不分发明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主专利保护期为17年,外观设计专利为3.5年、7年或14年,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选定;植物专利也是17年,其期限从专利批准之日算起。②授予专利的条件是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即创造性)及相对新颖性。③允许任何人在本国申请专利。④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采取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查制。⑤专利完全可以进行“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根据修正后的新申请“再颁专利”。
从上面的条文中可了解到美国现行专利权制度与早期的专利权制度相比有两个不同:一是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美国在当代经济实力雄居榜首,但是德国和日本的迅速发展,也给它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同时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早期公开与延迟审查制的影响在日益扩大。为此,美国为了维持它的地位,也必须推出与之抗衡的不同的专利权审批制度,而在早期民族经济才开始发展,专利权制度有借鉴与追随的成分,所以在其规定中,没有这一具有特色的审批程序。二是对专利可以进行“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以及能“再颁专利”。早期只注重原始发明,所以只对原始发明授予专利,而现在也看中原始东西上的修改,只要这些修改能促进经济发展,都可以授予专利,这是早期专利制度没有的。
(四)德国现行专利权制度
现行德国的专利法是1968年颁布的,1977年、1980年又做了两次修改。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苏之间的竞争还在继续,而德国认为这是继续发展本国经济的好时机,从而不断地修改其制度体系使其更好地为经济服务。德国现行的专利权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虽然德国专利权制度建立时间晚了一些,但以早期公开与延期审查相结合为特点的现行专利权制度却是一种新型的专利审查制度。因此其很多优点日益为别国所效仿,日本、欧洲专利局等都在德国之后相继采用了这种制度。
该专利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①专利法的保护仅限于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另有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加以保护。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②专利种类分为发明种类和增补专利。如果一项发明的效用是改进或进一步发展申请人已经获得专利保护的另一项发明,则他可就此申请增补专利,其保护期享用基本专利未届满的保护期。如果基本专利宣布无效、被撤销或被放弃而终止,增补专利就成了独立的专利,其保护期应从基本专利生效开始之日算起。如果同时有几个增补专利,则其第一个增补专利成为独立专利,其余的被视为该独立专利的增补专利。增补专利不用交年费,其授予的目的是为了改进或发展另一项也获得基本专利保护的发明。因此,只能由在提出该申请时已拥有所设计的在先发明的基本专利或基本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出,但增补专利申请只能在有关基本专利的在先申请提出日之后的18个月内,或者在该早先申请享有的优先权之后的18个月内提出。③实行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后,专利局首先进行格式审查。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即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自申请日起7年内,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专利局只能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才开始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至于检索请求,申请人也应在自申请日起7年内提出并交纳检索费后,专利局才进行检索。经专利局审查合格的文件,由审查员做出授予专利的决定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依法提出异议。经过这个异议期后,专利局才做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④对新颖性采取绝对新颖性原则。专利法规定:“如果一个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水平的一个组成部分,则应以为他是新发明。”现有技术是指“包括在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期以前可通过书面或口头说明、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公众得到的一切知识”。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德国也和英国一样采取了当然许可的规定。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与早期的专利制度相比,德国现行的专利权制度有几点不同的地方:一是授予专利的条件更加苛刻。现行制度规定,专利授予可在工业上应用的、新颖的并具有创造性的发明。这种规定,是德国适应当今讲创造性的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像早期只看中有没有专利,对创造性没有严格要求。二是增加了对涉及国际机密的发明授予专利。三是有严格的异议程序。为了提高专利的质量,从而增加产品的竞争力,现行的专利权制度中,特别规定了这一点,而在早期的专利权制度中,为了鼓励多授予专利,找到更多的经济发展可以利用的东西,所以没有这一程序。
(五)俄罗斯的专利权制度
前苏联解体后,被分裂成了几个共和国,它们各自都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权制度,虽然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专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还是一样的。现在就以俄罗斯的专利权制度为例来说明前苏联专利权制度的变化。
俄罗斯现行的专利权制度是沿用了1981年颁布的“发现、发明与合理化建议条例”。不过在1992年,为了适应新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制度,加快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重塑大国形象,俄罗斯重新对其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①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优先权、发明承认权和独立使用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专利局可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加以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3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局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加以延长的期限不超过5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②采用绝对概念的新颖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③采用完全审查制度。④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发明(设计)人指的是发明创造该产品的自然人。专利权人指的是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自然人,以及在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中注明为发明人或其继承人的自然人和(或)法人,专利的发明权属于个人,即个人对发明具有独占权。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与早期前苏联的专利权制度相比,俄罗斯现行的专利权制度有三点不同:一是对发明专利的所有权上,早期规定发明的所有权归国家,而现在是归个人。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性质不同所致。二是对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做了严格的区分,而早期两者的身份是合二为一的。三是不同专利类型的期限也做了具体规定,而早期一律为15年。上面的这些不同,反映了俄罗斯在新的社会体制和经济环境下做出的一种适应性选择。
(六)巴西现行的专利权制度
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都有专利权制度。这些国家主要是一些在发展本国民族经济,要求改革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比较激进的国家,其中巴西就是一个代表。
近年来,巴西在保护和发展本国国民经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工业产权为代表的专利权制度就是适应这种需要的一种措施。与大多数国家相比,巴西的专利权制度是很有特色的,它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迫切需要,同时又促进本国人民的发明和技术革新的创造活动。其具体内容如下:①专利保护方式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②专利保护对象排除化学物质、药品营养品及核子裂变所得物;③授予专利的条件只包含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没有创造性;④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5年;⑤聘请局外专家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与早期的专利权制度相比,巴西现行专利权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专利保护的方式更多,相对于发明而言,实用新型、工业模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都是保护形式,而早期没包括实用新型。二是保护对象的范围有所缩小,这是从保障国计民生的利益出发而制定的。三是专利审查小组有局外专家,这有利于弥补审查人员的不足,而在早期的专利权制度中是没有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不管专利权制度怎么演变,也不管各国专利权制度从保护的范围到保护的形式,从专利权的内容到专利权的归属等有多么的不同,但他们授予专利权的基本原则一样,即专利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的,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造、使用或销售其新方法的权利。在专利权制度下,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取得专利保护的同等权利。他们可以通过向专利局办理申请手续,对自己的新的和有用的发明申请专利。如今专利权制度已成为各国民族工业和新兴工业的重要和必要的保护手段,成为现代科技和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中国专利权制度的演进及分析
(一)专利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一般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是1984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共35年的时间,我们这个曾以四大发明闻名于世的国家没有一部对发明及其他专利予以规范和保护的法律。
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稳步增长。1985年,全国专利申请量为16000多件,到1994年,年申请量已达77735件。1985~1994年年底为止,全国累计专利申请量已达439529件,其中国内累计专利申请达380431件,国外累计专利申请达59098件。至此,我国的专利发展状况有了长足的进步。
(二)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涉及: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的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将专利授予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等。
1.关于本国专利权问题
原专利法仅仅提出了外国优先权问题,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第二款提出了本国优先权的概念:“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时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指出:“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有一申请时,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专利优先权的;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的分案申请的。”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本国专利优先权的限制较为严格:
(1)在先申请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允许提出本国优先权请求;而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则分案申请不允许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对于已授权的在先申请也不允许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
(2)提出本国优先权申请的必须与在先的申请具有相同主题。
(3)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应当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
(4)自国内优先权提出之日起其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直接授权问题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