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空纤维透析器、中空纤维滤过器、吸附器(包括血液灌流器)、血浆分离器、血浆成分分离器、透析血路(包括泵管)、动脉和静脉穿刺针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布的Ⅲ类医疗器械(血液净化设备和血液净化器具,编号6845-04)管理。
各种透析器材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库房内存放,使用前应该认真检查使用期限、有无包装破损等。记录可能与其相关的不良反应,并采取应对措施。一次性血液净化器材不得重复使用。
第一节 血液透析器和血液滤过器
各种透析器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库房内存放,使用前应该认真检查使用期限、有无包装破损等。记录可能与其相关的不良反应,并采取应对措施。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中使用复用机进行操作,不再使用半自动或手工复用,不同膜材料血液透析器复用程序应遵循透析器厂家的使用说明书。
为了保证患者的透析疗效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请注意以下几点:
1.复用透析器只能选用高通量透析器[超滤系数≥20ml/(h·mmHg)],不得使用低通量透析器。
2.非合成膜(如铜胺膜、醋酸纤维素膜等)低通量的透析器面积必须≥1.4m2,高通量的非合成膜透析器(血滤器)面积≥1.3m2。
3.合成膜(如聚砜膜、聚丙烯腈膜等)低通量的透析器面积必须≥1.3m2,高通量的合成膜透析器(血滤器)面积必须≥1.2m2。
4.儿童、体重过轻者(<50kg)可以酌情选用小于上述面积的透析器。
第二节 透析管路
各种透析管路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库房内存放,使用前应该认真检查使用期限、有无包装破损等。记录可能与其相关的不良反应,并采取应对措施。透析管路为一次性耗材,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节 透析液或透析粉
必须使用符合AAMIRD52标准的透析用水,如果确定水处理设备存在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应停止使用。
透析液必须由浓缩液或专用透析粉加反渗水配制。购买的浓缩透析液和透析粉剂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浓缩液可以从厂家直接购买、或由具备浓缩液制备资格的医院制剂室配制(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及制备透析液批准文号,所配制的浓缩透析液只限本医院内部使用)。如果从厂家购买透析粉剂由血液净化中心(室)自行溶解配置,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且有人员进行核查,并签字登记。透析液的溶质浓度和细菌培养每月至少测定一次。每3个月进行内毒素检测一次。
血液透析浓缩液配制的具体要求:
1.制剂要求 透析液应由浓缩液(或干粉)加符合要求的透析用水配制。购买的浓缩液和干粉,应符合YY0598标准的要求。
2.环境及设施要求 浓缩液配制室应位于血液净化中心(室)清洁区内的独立区域,周围无污染源,保持环境清洁,每班用紫外线消毒一次。浓缩液配制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及国家/行业标准中对药用塑料容器的规定,须标明容量刻度,应保持配制桶和容器清洁,定期消毒。浓缩液配制桶每日用透析用水清洗一次,将容器内外冲洗干净;每周至少用消毒剂消毒一次,并用测试纸确认无残留消毒液。配制桶消毒时,须在桶外悬挂“消毒中”警示牌。
3.人员要求 血液净化中心(室)用干粉配制浓缩液(A液、B液),应由经过培训的血液净化中心(室)护士或技术员实施,应做好配制记录,并有专人核查登记。
4.配制流程
(1)浓缩B液单人份的配制:取量杯一只,用透析用水将容器内外及量杯冲洗干净,按所购买的干粉(B粉)产品说明要求,将所需量的B粉倒入量杯内,加入所需量的透析用水,混匀后倒入容器内,加盖后左右上下摇动容器,至容器内B粉完全溶化即可。
(2)浓缩B液多人份的配制:根据患者人数准备所需量的干粉(B粉)。按所购买的干粉(B粉)产品说明中规定的干粉(B粉)与透析用水比例,加入相应的干粉(B粉)和透析用水,开启搅拌开关,至干粉(B粉)完全溶化即可。将已配制的浓缩B液分装在清洁容器内。浓缩B液应在配置后24小时内使用。
(3)浓缩A液的配制与浓缩B液配制流程相同,浓缩A液应在配置后一周内使用。所配制的A、B液必须标注配制时间、有效期和配制人签名。
第四节 穿刺针
穿刺针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库房内存放,使用前应该认真检查使用期限,有无包装破损和产品破损,能否满足透析血流量要求。记录可能与其相关的不良反应,并采取应对措施。穿刺针为一次性耗材,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节 消毒剂
消毒剂应具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应根据所使用的消毒液的特性进行储存,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所用消毒剂不能超范围应用,应能监测其有效浓度和残留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