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死亡是生命意义的实现
赫拉克利特最后一个死亡命题是“有死的是不死的命题”,说明个体“有死”和人类“不死”的同一性,肯定了个体死亡在人类生命的延续中的意义。苏格拉底将真善美与人的生命和死亡的价值联系在一起,认为生活就要“生活得好、生活得美、生活得正当”,当死亡到来时,要泰然待死。
弗兰西斯·培根认为,虽然“成人害怕死亡犹如儿童害怕在黑暗中行走”,但“死亡并不是一个可怕的敌人”。人的心灵中有各种感情可以帮助人们战胜死亡:
“复仇之心战胜死亡,爱恋之心蔑视死亡,荣誉之心企求死亡,忧伤之心奔向死亡,恐怖之心先期死亡”。不仅如此,对人间世事的“厌烦”和“厌倦”也会使人打消对死亡的恐惧。弗兰西斯·培根对死亡的意义评价很高:“在一个人达到了崇高的目的或实现了美好的愿望的时候”,死亡就达到了一种境界。
黑格尔的死亡观充满了辩证法。他认为死亡是一种扬弃,不仅有否定的意义,同时还具有肯定的意义:“精神的生活不是害怕死亡而幸免于蹂躏的生活,而是敢于承当死亡并在死亡中得以自存的生活。”
费尔巴哈对死亡的意义作了杰出的回答,死亡使“生命成为有价值和宝贵的东西”,人要“做一切属于人应该做的事,应当做一切正是与他此时此刻的本性相符合的事;也就是说,他应当愉快地高兴地去做一切事情”。如果说有不死的信仰,费尔巴哈认为,那一定是在人所从事的事业之中的“精神的永生”。
尼采“超人哲学”将死亡分为两种:“超人”的死亡和“末人”的死亡。“超人”在有死的人生中创造无限,轻松地面对死亡,死而后生;“末人”的人生是痛苦的过程,虽生犹死,这就是尼采所说的“毋须死亡”。尼采认为,“超人”的死亡是一种“永恒的回还”,是一种“成功的死”。
存在主义的代表人物海德格尔认为,一切存在只有通过“在”的过程才能显示出来,要揭示“在”,首先要理解人的存在,因为人是一种“特殊的在者”,海德格尔称之为“此在”或“亲在”。从根本上构成“此在”之在的东西是人的三种基本的情绪:
第一种是“烦”,第二种是“畏”,第三种是“死”。海德格尔认为,人生就是奔向死亡的过程,是对这一过程的体验、领悟。只有死亡才能使人真正把握自我存在的价值。因而“死亡是自我或存在的最高可能性”。他告示世人,存在是死亡的开始,死亡是存在的终结。
中国的思想家对死亡的意义有过许多经典的论述。孔子曾说过,“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生以成仁”。孟子认为,人们应当始终不渝地坚持“仁”和“礼”,为此要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必要时,应当舍身而取义,以保持气节。司马迁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宋代杰出的女词人李清照则认为:“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这些主张,是说在生死问题上要有气节,都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所以,“杀身以成仁”、“舍身取义”等,成了历史上无数志士仁人的立身格言。在国家面临危亡的严重关头,无数民族英雄以身许国,置生死于度外,表现了高度的自我牺牲精神和民族气节。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着名诗篇,至今仍为人们称颂。
(四)死亡方式的不可选择性和可选择性的争议
1.平息争议需要新语境
长寿且无疾而终是死亡的理想境界。但是人世间更多的是伴随着病痛、苦难和折磨而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我们注定要在痛苦中以痛苦的方式死去吗?我们一直生活在强大的传统的语境中:死和死的方式都是不可选择的!
我们需要建构一个死亡方式的新语境:死本身是不可选择的,但死亡的方式是可以选择的。人类的智慧应该足以改变自己死神之囚的地位而成为死亡的主人。
2.死亡方式的不可选择性
出于对生命的珍惜和尊重,主张等待自然死亡而不是选择死亡的意见一直受到重视,即使是生命不再欢乐和有意义。康德曾经明确表示了他反对自杀的态度。
他认为自杀不能成为“普遍的自然律”。卢梭也否认自杀是人的自然权利。
3.积极地选择死亡方式
苏格拉底面对毒鸩,明确表达了他的安乐死思想:“当死亡在他依然身体硬朗、神志清醒、可以仁慈待人的情况下来到时,这样的死倘若错过岂不叫人痛惜?”卢克莱修是较早提出“安乐死”思想的哲学家。他认为“老年人更应当高高兴兴地让位于未来世代”,因为“一物从替代他物获得发展,旧的东西总是为新的东西所代替”是自然的规律。面对死亡,智慧的选择是“顺从自然的厄运”。他在《物性论》中写道:“省点眼泪吧,丑东西,别再号啕大哭!……你就把不适合你年龄的东西放下,大大方方地让位给你的儿孙们吧,因为你不能不这样做。”
卢梭提出了“老年人应该学习死亡”的重要思想。他在自传体着作《一个孤独散步者的梦想》中这样写道:老人在生命行将结束时愈加眷念生命,比年轻人更舍不得离开这个世界。因为这个世界上有他的事业、他的财产、他的亲人,他割舍不下的一切。生命过程好比一个赛场:当赛程已达终点时,学习如何把车驾驶得更好是没有意义的,这时要学习的应该是怎样离去。卢梭认为老人学习死亡的要诀主要有两点:第一是认识到不能与死亡的必然性相对抗;第二个是寻找一个心灵的精神寄托。卢梭虽然反对自杀,但他最终选择了自杀的方式,在他的太太的陪伴下平静地离开了人世。
狄德罗认为人是“一个卓越的生物,一个奇妙的生物,一个衰老、萎弱、死去、消解而化为腐土的生物”。他用物质不灭定理解释生命和死亡的真谛:“生命是什么呢?——生命就是一连串的作用和反作用——我活着,就以块体的方式作用与反作用——我死了,就以分子的方式作用与反作用”,“诞生、生活、死去,是形式的变换——取这个形式或者取那个形式有什么关系呢”。
康德对自杀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后认为,选择死亡的方式是人的自由权利,自杀有时是一种勇敢,一种英雄主义:“当一个人不再能继续热爱生命时,正视死亡而不是害怕死亡,这显然是一种英雄主义”。如果死亡在所难免,应该像一个自由人那样自己选择死亡的方式。
费尔巴哈指出,人和其他有生命的自然之物都不免一死,但只有人,因为有理性和意志,能够“预见和预知他自己的死”,能够认识到“我不仅必然要死,而且,我也愿意死”,并达到死亡的最高境界“属人地死去”。“属人地死去,意识到你在死里面完成了你最后的属人的规定性,也就是说,与死和睦相处地死去,——让这成为你最终的愿望,最终的目的吧。”
恩格斯谈到马克思去世时曾经说到:医术或许还能使马克思“像废人一样勉强地活着,给医学增光,去受他健壮时经常予以痛击的庸人们嘲笑……”,“但是,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
二、死亡原理的现代阐明
(一)死亡观念的进步是人类智慧提升的标志
人类死亡观念是在冲突中演进的,它随着人类智慧的进步而提升。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否定死亡、承认死亡、超越死亡和选择死亡。
否定死亡是基于人类本能的、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反应。人类对于不可阻挡的肉体死亡惊诧、痛苦、无奈……但是,人,也只有人将肉体不死的原始冲动合理地升华为精神的不死!本能的情感反应以理性的理念抽象地、曲折地表现出来!作为意识形态的死亡观,在它的早期阶段就提出了“肉体死亡,灵魂不死”深刻命题,以“灵魂不死”为纲领,以“肉体死亡”为手段,以转世复活为机缘,以实现灵魂净化为目的,坚定不移地追求死亡的永恒价值。这一积极意义在毕达哥拉斯、柏拉图和宗教死亡观中十分显着。无论死亡观有多少分歧多少冲突,热爱生命、追求精神的永恒一直是死亡观的主流,而其源头毫无疑问是对死亡的否定。
承认死亡是人类以科学态度对待死亡的开始。承认人的有死性是生命的内在规定并将死亡视为生命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说明人类对死亡本质的接近。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老子、蒙泰涅、黑格尔、罗素的死亡观在这一点上一脉相承。
超越死亡是人类死亡观的重大进步。这种死亡观的共同特征是在认同肉体死亡必然性的前提下,认同死亡的意义,企盼精神的永生,追求来世的不朽。这种层次的死亡观将死亡与真善美的事业联系在一起,与整个人类的进化和进步联系在一起,是死亡观的飞跃。宗教死亡观在超越死亡的观念中占有一席之地,它的价值就在于它对死亡价值的宣扬,对世俗的超越。唯心主义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柏拉图、叔本华、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伏尔泰、费尔巴哈、宗教哲学家德尔图良、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理性主义哲学家笛卡儿、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中国的孔子、孟子、文天祥,他们的哲学理论相差很远甚至相悖,但他们的死亡观在这一点上是互为印证的。
选择死亡是人类以科学-人文的精神对死亡的审视,视选择死亡方式为人的自由。这一观念标志着人已经能够理性地面对死亡,不仅追求死得有意义,而且要求死得庄严,这是死亡观念人性化的标志,是人类智慧提升的标志。苏格拉底、卢克莱修、康德、尼采、费尔巴哈、恩格斯的死亡观在这一点上相互辉映。
(二)正常死亡是不可逆转的基因程序
现代医学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单个细胞的死亡并非长期以来人们所认为的突发灾难,而是一台精心编排的基因舞蹈。换言之,在细胞的生死替换过程中,生命的生死替换就不可避免。”在生命的旅途中,最为确定的是:死亡是惟一的终点,无法确定的是死亡将于何时降临。美国《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拿达里·安吉尔说:“死亡与生之永恒不可分离,这是生物的宿命。它既不需要解答,也没有任何解释。”死亡不是假设,是必然,死亡不需要证明。因此,当代有些哲学家将人称之为“有死者”。但全面地看,人也许应该称为“有生有死者”更为合适。
(三)选择死亡方式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们无法选择自己何时何地在什么情况下出生,因为出生前他还没有形成或者还不是人的生命;即使是胎儿,也还是准生命,不具有人的社会属性,不具有意识,人权也就无从谈起。
但是,当一个人成为社会人之后,他就成为自己生命的主人。他具备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思维能力,也具有判断自己是否要继续存在于这个世界的能力。
他,也只有他才有权对自己的死亡方式作出决定。人在世上,能决定的事情并不多,如果连自己怎样死都无权决定,岂不悲从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