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生命质量水平的变化过程来分析,个体生命质量的水平是一个动态过程,从生命的诞生到生命的健康存在再到生命的结束,生命质量不可抗拒地从无到有、由高质量向低质量转化直至生命的低质量区域。人体生命在低质量区域运行是难以避免的,而“按价值论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有价的,这是后现代伦理学的一次最伟大的飞跃……对生命应采取什么行动只有用什么质量的高低作为判定标准,在临床上才可以操作”。
2.生命的价值属性
生命的价值属性是指生命体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一个有意义的社会角色时所表现出来的人的本质属性。生命价值属性是人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本质属性,是人的生命与其他生命体的根本区别。个体生命的价值属性的表现是个体生命潜能的充分发挥。其方式有两种:一是有利于同类个体生命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利他行为;二是有利于个体生命自身的存在与发展的利己行为。我们是利他行为和利己行为的统一论者,并把利他行为放在衡量个体生命价值的首位。实际上,绝对利己的个体生命是无所谓价值的,个体生命的价值须通过对他人和社会有所贡献时,才能得到承认和显现。
3.生命的神圣属性
生命的神圣属性,是指人体生命是崇高的、可贵的、不可轻弃的。生命神圣属性表现在:
第一,生命产生的偶然随机性。在自然状态下,生命的产生是自然的选择而不可随意创造。
第二,生命存在的社会价值性。个体、群体、人类生命的健康存在是我们这个星球文明的基本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人类生命,其他一切都无所谓价值和意义。
第三,生命的惟一性。林德宏教授认为,生命无价,生命至高至尊,因为生命具有惟一性。生命的惟一性主要表现在生命过程的不可逆性、不可中断性、不可再生性;生命整体的不可分割性、不可组合性以及不相容性、不可共存性、不可取代性、不可交换性、不可移植性等等。
第四,宗教和传统文化对生命神圣属性的定位产生了重要影响作用。宗教将人的生命神圣属性神学化,传统文化将人的生命神圣属性绝对化。两者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形而上学地将人体生命的神圣属性和生命的其他属性特别是本质属性的联系割裂开来。
二、生命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
(一)人的生命的本质属性
人的生命的本质属性是生命的价值属性,更为全面地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着的神圣属性、质量属性和价值属性的统一整体。生命三重属性之间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以完美的三重结构共同构建健全的生命,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缺损,轻者影响生命质量,重者使生命存在失去意义。人类尤其应该摆脱由于片面认识生命的神圣属性或片面强调生命的质量属性独立现象所造成的思维僵滞。
(二)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关系
生命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生命的神圣属性、质量属性和价值属性三者之间相互区别、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
生命的神圣属性包容着生命的哲学内涵,是对生命实体的逻辑抽象;生命的质量属性揭示了生命的物质基础,是生命实体的生理界定;生命的价值属性体现着生命的社会意义,是对生命实体的本质反映。
健全的生命是生命神圣属性、生命质量属性和生命价值属性的辩证统一。生命的质量属性是神圣的生命和有价值的生命的生理条件,离开了正常的生命质量,生命便会失去神圣的光辉和有价值的存在。生命的价值属性是生命的神圣属性和生命的质量属性的社会表现形式,是人体生命三维属性结构中的核心。没有价值属性的生命,是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生命,其神圣属性是空洞的,其质量属性是无意义的。生命的神圣属性是对生命质量属性和价值属性内在实质的概括,生命神圣的光辉总是通过生命的高质量和社会价值折射出来。
(三)个体生命价值属性与生命存在关系的复杂性
个体生命价值属性与生命存在关系是复杂的,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不曾具有、将来也不会具有价值属性的情况;另一种是可以具有价值属性,但由于其较低的生命质量制约了其生命价值属性的充分展现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曾经具有生命的价值属性,但由于某种原因而部分丧失甚至完全丧失的情况。个体生命所处于生命过程不可避免的低质量阶段是生命过程的逻辑延伸,是生命价值属性表现的特殊阶段,因此,老年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关怀和照顾。
(四)生命质量属性的独立化现象
生命质量属性以低位形态脱离生命的神圣属性、价值属性而独立存在,这是生命三重属性结构严重失衡的表现。片面强调生命质量属性的独立化,将之与生命其他属性割裂开来,特别是与生命的本质属性割裂开来,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只能使有关理论和实践陷入难以解脱的二难境地,同时从根本上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三、生命三重属性理论的认识论意义
(一)医学教育学意义
生命范畴和死亡范畴是现代医学教育的重要范畴。生命三重属性理论有利于人们从生命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生命的个体和生命的整体相一致、医学和哲学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人体生命的本质,从而更加热爱生命、珍惜生命,注重生命质量,焕发生命价值。与生命范畴相对应,死亡是生命属性三重结构的解体,是人的生物-社会生命渐进的中断。生命质量极度异常、生命价值无处负载、生命神圣无法展现的生命现象是一种与死亡类似的状态,可称为前死亡。人的生命过程从合子始至脑死亡终,经历了前生命-生命-准死亡-死亡等不同阶段。每个阶段又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因此,认识人的生命问题,既要有一般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二)医学伦理学意义
医学伦理学目前在生命伦理诸多问题上陷入冲突之中,如重残儿处置、安乐死的实施等等。以生命三重属性相统一的观点来认识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重新认识这些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安乐死问题,在个体生命的属性的三重结构的统一受到了不可逆转的严重破坏时,尤其是在生命的质量极其低下,生命过程不再是一种有意义的经历而是难以忍受的遭遇时,按其主体意愿,采取适当方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使生命过程由前死亡状态过渡到死亡状态,不仅是对患者生命尊严的尊重,对社会的负责,也是对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的扞卫。
(三)卫生经济学意义
卫生资源配置是全球关注的问题。据日本学者调查,65岁老人的医疗费用为一般人群的4.6倍。重症、绝症患者的医疗费用就更高。有人计算过,我国如果每年减少2000例先天愚型儿童出生,则每年可为国家避免损失2000万元。以下现象在全球范围内不是个别的:一方面,卫生资源的供给不足,使人类生命质量全面有效的保护难以实施,众多的生命个体健康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有限的卫生资源去维持毫无医疗价值的个体生命的行为普遍存在。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改变这种状况的条件之一是首先要改变人们传统的生命观。
(四)医学法学意义
1986年6月23日,山西省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要求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家属。因为其活动没有法律依据。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涉及生命问题的活动必须有法可依,而我国目前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有关生命问题立法的难度很大,目前条件尚不成熟,需要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一般需要经过实践提出问题、公众观念认同、学术讨论研究和进入立法程序等阶段。
借鉴他国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是生命三重属性理论的现实意义之一。
第四节 生命的层次境界
人的生命存在,要面对三个层次不同的问题:人与自然的问题、人与社会的问题和人与宗教的问题。
自从地球上出现生命以后,生命就与环境构成了庞大而复杂的生态系统。人作为社会存在的生命有机体,它的出现使得生态系统日益纷繁复杂,纯粹的天然系统逐渐打上了人类活动的烙印。同时,人类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必须面对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面对自己的心灵在不同时期所产生问题的挑战。如果说,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帮助人们应对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压力的话,那么,宗教的意义正在于它深远地影响着人类对待自然、对待社会、对待人生的态度及方式,影响着人文社会学科、自然科学包括医学学科的发展,影响着人的生命存在的层次境界。
一、人与自然
自然对于人类来说是先在的,但又绝不是外在的,因为不管是人的肉体存在还是精神存在,都掺杂着自然性因子,所以在任何一种文明模式中,都不能排除或轻视人与自然的多元联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人类认识自身的重要维度,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自我意识难免带有主观性、片面性。因此,“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这三大文化主线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多地影响和规定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一)自然的概念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内涵
1.自然的概念
自然通常是一种自然而然的非人为的本然状态,在哲学上是独立于和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物质世界。自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即宇宙和世界,指具有无限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狭义的自然是指自然界,即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包括无机界和有机界。狭义自然又可区分为“第一自然”和“第二自然”。所谓第一自然,又称原始自然,是指人类尚未认识到的那部分自然。包括人类目前尚未观测到的总星系之外的那些广袤无垠的宇观世界以及基本粒子以下的未知的微观世界;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宏观世界中尚未被人类所认识的自然事物。所谓第二自然,包括“感性自然”和“人化自然”两部分,泛指已经进入人类视野、即将或者已经被人类的实践活动所改造的那部分自然。“感性自然”主要指人类观察所及的、与人有关的自然界。人类运用自身的器官或运用仪器能感知其信息,但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未能对其施加影响的自然;或者人类的实践活动能影响的、但是人类未能加以“改造”的、仍然保持其原始直接性的那部分自然。“人化自然”则专指那些经过人的对象化活动改造过的自然,是打上了人的活动烙印的自然。
2.人与自然关系的内涵
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象性的关系”。在这种对象性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因为人的充分发展将决定人化自然和人类发展方向,所以从人的形成和发展方面来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然界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由于我们所说的自然通常是指第二自然,是属人的自然,是人的劳动的对象化,所以从人类整体说来,人类面对自然,就是面对人类自己的创造物,实质就是面对人类自己。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背后,我们看到和揭示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人与人的关系”,这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内涵。
(二)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
1.原始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类的童年面临的自然环境是严酷的,在与大自然的交往中,人类处于极其孱弱的地位。最初,人类只能靠采集维持着生命的延续。虽说不久人类就掌握了渔猎技巧,发明了火的用法,有了一些原始的对付自然界的手段,但从整体上看,在那样一个漫长的原始蒙昧时代,人类的生存还是异常艰辛的。一方面,当时的人类还处于发展的“婴儿期”,主体能动性欠缺,改造自然界、营造适合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的能力非常有限,在许多方面与动物并无本质性差异。另一方面,来自自然环境、自然灾害、气候突变、动物侵袭等所形成的生存危机时时处处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在这种严重的物质匮乏和恶劣的自然条件的双重压力下,人类臣服于自然、依附于自然,并萌生了对自然的敬畏、崇拜的原始的宗教情感。总的来说,这一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单向的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原始的混沌,人与自然尚未完全分化开。
人类早期对自然的认识对于人类实践认知能力的飞跃产生了久远的影响。当时的人类既不具备与自然分离的物质条件,又缺乏与自然分离的主观意识,人与自然的统一只是自然本体论上的统一。但与此同时,在不断地进化和社会性生产与交往活动中,人类也逐渐发展着自己认识与改造自然的手段。当人类意识到自己是大自然中惟一有理智的存在物时,人对自然的认识与改造就跃迁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