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印度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经验
(一)主要特点
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最突出的特点是有较完备的法律支撑体系——用立法的形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对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地区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法案》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确定“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邦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以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
(二)主要经验
用农村金融立法的方式来保证农村有金融机构网点和充足的资金供给。建立了商业银行将贷款投向国家优先发展行业的长效机制,鼓励和奖惩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金融业务。
对以上五个国家的主要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则可以看出,要切实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进程,必须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制。在中央、地方、基层建立不同层级的农村金融机构,通过财政补贴、社会融资和个人入股等多种渠道,充分满足农村资金供给,增加农业贷款。
二是要有完整的信用体系。应建立完备的资产交易、查询系统,保障土地、房产等农业资产易抵押,农业担保易落实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是要有完备的农业保险体系。政府通过注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险种、降低保费、提高赔付额,从而降低农户经营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
第五节 金融支持沿黄城市带城乡统筹发展
一、尽快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建设
(一)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
综合国外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先进经验,最大的共性在于政府用立法的形式规定金融支持农业发展。为此,结合我国实际,在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应加快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1.制定在农村普遍设立金融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定
借鉴《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关于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的规定,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每个乡镇均设立相应的金融机构,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与此同时,给予非正规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与其实际作用相称的法律地位,允许其从事批发贷款或进行二次涉农贷款业务。
2.制定放宽农村金融担保条件的法律规定
健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物权、流转、担保等法律法规制度,使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有法可依”。进而激活宅基地、集体用地等农业和农村资源的市场价值,将农村“不值钱”的集体用地、宅基地等转化为“很值钱”的信用手段,鼓励沿黄城市带地方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开展土地使用权、承包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以及住房、机械等物业的质押、抵押贷款。
3.制定农业优先发展贷款的法律规定
在沿黄城市带试点确定“农业优先发展贷款”的法律规定,以法规的形式要求区域内商业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贷款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民生等领域,确定贷款投向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比例。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要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农业发展银行,由其进行涉农再贷款。
4.制定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反哺类法律规定
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商业银行将每年新增存款按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农村的适当比例,切实防止资金流出农村。
5.建立适合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对农村金融组织实行分类监管、功能监管、分权监管以及审慎和非审慎相结合的监管,特别是对农村新兴小额信贷机构,应尽快确立监管目标和措施,将其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二)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环境
农村融资运行的关键在于有完整的抵押、质押物。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制约着“三农”融资的有效运行。因此,需要在沿黄城市带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改革现有土地和户籍制度,明确并积极发挥政府在弥补农村资金缺口、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中的职责和作用。
1.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试点改革
让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动”起来,作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在沿黄城市带实现城乡土地统一协调、统一规划,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流转统一起来,把农村的建设与房屋、土地抵押融资结合起来考虑。目前我国的《物权法》还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进行抵押,但是在城市房和地的抵押是不可分离的,抵押房必须抵押地,抵押地必须抵押房。因而在城乡统筹的进程中,还需对农村宅基地的抵押进行相应的改革,以解决土地收益分配的合理化问题。可尝试采用以下几种土地流转模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成立的“集体建设用地储备中心”管理,制定基准地价,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使用权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收益溢价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挂钩专项规划,对建新拆旧项目区内拆旧地块上闲置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农用地,以及分散的农村院落、独立工矿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并等量归还建新拆旧项目区建新地块用于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平衡。
土地综合整理模式。以土地整理为契机,集中建设中心村和聚居点;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村集体以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入股,组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现代农业。
双放弃一退出模式。建立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采用补偿制度,配套购房补贴优惠、居住费用补贴及就业社保优惠政策;对退出的宅基地,其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30%优先用于安置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产业发展。
生态搬迁模式。将城郊发展条件较好的村庄与较落后的村庄实施捆绑,在区位条件较好的地点集中居住,搬出农民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山)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四权”流转给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发展生态产业、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产业等,促进第二、三产业在区位较好地区发展。
耕地保护基金的创设模式。政府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收益中筹集资金,设立耕地保护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农业保险补贴、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养老保险补贴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现金补贴。
2.健全农村产权流通机制
加快沿黄城市带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产权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进程,尽快建立可供房屋和土地流转交易的流通市场,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从而实现农民房屋及土地在县域的流通价值。
沿黄城市带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承认政府认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接受其作为信贷资产的担保品。对设定抵押的集体用地,若出现无法受偿债务,可由政府相关基金提供反担保,由政府基金回购土地并代偿债务。
在沿黄城市带开展农村资产资本化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现有政策条件下,农村资产资本化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专业担保机构+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人+银行”模式,即由政府出资或资助成立农村资产流转管理中心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在农村资产持有者把未流转资产委托给担保公司经营或抵押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为其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提供担保来实现融资。二是引入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即由农村经营主体(如农业专业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履行管理职责,将集体土地等出租,所得收入作为信托收入分配给受益人,并约定将该信托的收益权全部作为农村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质押。
3.建立沿黄城市带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
2012年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沿黄城市带应采取相应的举措,积极落实《通知》精神。
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在县级市县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有效解决进城农民、失地农民的实际问题,提供廉租房,建立并完善其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