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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养老篇(5)

4.对养老社会保险的种种误解

(1)社会保险就是社会保障:从历史来看,作为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晚于社会保险而产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当社会保险相对发达,并作为一种体系而形成时,才能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基础。但社会保障毕竟是和社会保险不同的两个概念,社会保障是指某一国家的政府为使全体公民的生活水平获得基本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的发展水平而采取的一系列社会政策。它和社会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从范围上来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社会保险就无所谓较为完整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②从覆盖对象上来说,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尤其是受保人,而社会保障的对象则是全体公民。③从目标上来说,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使劳动者,尤其是受保人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而社会保障的目标则不仅使全体公民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而且还要在经济水平允许的情况下,使全体公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达到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总之,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观念。

(2)社会保险是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同属于社会保障体系,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社会救助是政府及非政府组织运用掌握的资金、实物和服务手段,通过一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按照科学的工作方法,针对无收入、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劳动能力者,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以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遇难者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措施,使之能够继续生存下去。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从主办者来说,社会保险只能由政府机构主办;而社会救助则既可以由政府机构主办,也可以由非政府机构主办。②从目标上来说,社会保险是为受保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社会救助则为救助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③从对象上来说,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受保人;而社会救助的对象则是无收入、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劳动能力者,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淮以下的个人和家庭,以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的遇难者等。

(3)社会保险是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也同属于社会保障体系,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社会福利是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举办的种种公共福利设施、津贴补助、社会服务以及种种集体福利事业的总和。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从主办者来说,社会保险只能由政府机构主办;而社会福利则既可以由政府机构主办,也可以由非政府机构主办。②从目标上来说,社会保险是为受保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社会福利则是在全体国民获得最低或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较高水平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③从对象上来说,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受保人;而社会福利的对象则是全体国民。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即它是某种形式的福利。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混为一谈。社会保险仅仅为特定人群即受保人提供补偿,而且这一补偿的水平是确保受保人的基本生活,因而具有恒定性,即不能少于这一标准。同时,受保人遇到特定风险损失时才能享受这一补偿。最后,受益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反,社会福利是则是面向全体公民的,而且它给全体公民所提供的利益,其水平是依据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的,社会经济水平高则社会福利水平也高,反之则低,因而不具有恒定性;同时,受益者在享受社会福利时不必履行任何义务。最后,从根本上来说,社会福利一般是在公民已经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较发达的社会经济成果的共享。因此,福利性不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把社会保险视为社会福利,这实际上是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不合理地放大,从而混淆了两者的本来职能。

(4)养老社会保险是商业人寿保险:从历史上来说,商业保险早于社会保险而产生。其区别主要在于:①从主办者来说,商业人寿保险是由非政府部门主办的,属于非政府行为;而养老社会保险是政府部门主办的,属于政府行为。②从运作目标来说,商业人寿保险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营利,而养老社会保险的目标则是保障受益人晚年的基本生活。③从运作原则来说,商业人寿保险遵循自愿契约性的商业原则,而养老社会保险遵循强制性的原则。④从立法上来说,商业人寿保险的立法性质是经济法,而养老社会保险的立法性质则是劳动法。

(5)养老社会保险是物质帮助制度:这种观点由来已久,其错误在于,它既忽视了受保人个人的权利(既然是应有的权利,那就绝然不是“帮助”),也抹杀了受保人在其接受保险金的补偿之前所履行的义务(即已交纳了投保费),而且在当代社会保险实务越来越强调个人义务的情况下,这种把社会保险理解为一种有“恩赐”色彩的物质“帮助”制度的观点不但不符合事实,而且也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当代趋势。此外,把社会保险理解为物质帮助制度,不但没有把握社会保险的本质的内在规定性,而且也没有把社会保险与其他名副其实的物质帮助制度如社会救助等鲜明地区别开来。

(6)养老社会保险是政府保险:毋庸置疑,养老保险的运作是一种政府行为,但不能因此而把养老保险和完全由政府包办的政府保险混为一谈。由于国情不同,某些国家的社会保险有可能采取政府保险的形式(如瑞典)。但是,从当代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来说,政府保险暴露出许多弊端。造成这些弊端的原因与其说是由于政府保险本身的承载能力不足(如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不如说是由于政府保险在本质上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一旦政府包办,社会保险便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7)养老社会保险是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政策机制:所谓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机制,是指当社会经济发展出现增长时,全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可以分享这一增长带来的成果,而当社会经济发展出现衰退,没有可资共享的成果时,全社会成员则无一例外地要承受这一衰退所带来的结果。从本质上来说,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机制实际上就是社会福利机制,它给受益人带来的收入不具有恒定性。相反,养老社会保险一方面不是针对全社会成员,而仅仅只是针对受保人,而且仅仅只是当受保人年老时才予以支付。另一方面,养老社会保险的给付水平仅仅只是维持受保人及其供养家属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收入水平,既不能低于这一水平,也不能超越这一水平,即它给受益人的给付水平具有恒定性。因此,养老社会保险仅仅与全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而与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无关。当然,在出现经济波动(如通货膨胀)时,社会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给付应随之调整,但调整的目标不是使受益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而仅仅是使受益人及其供养家属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收入水平。

养老保险不是全民健身运动,可参与也可不参与,它是一项国家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不可抗绝的强制性,由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社会的行动。国家排除了任何一个人,就是对其权利的粗暴剥夺。个人拒绝参与,就是拒绝履行义务,就是拒绝和他人共创后半生的光明。即将来临的养老浪潮要求人们不是在是否参与上作出选择,而要不可拒绝的全方位参与。至关重要的是,养老金的发放水平与受保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紧密相关,因此,早参与才能多受益。

21世纪的老年人,一大清早,练完太极拳、跳完迪斯科,沐浴在明媚阳光中,走进社会保险办事处,取回一个月的退休金,徜徉在琳琅满目的超市里,开始自己美好晚年生活的新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