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延年益寿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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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养老篇(3)

半个世纪过去了,今天,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体制、所处环境和人民的需求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我国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根据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为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它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主要是待遇标准不同。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办法,作了统一规定。不仅规定了统一的支付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而且规定劳动保险金的30%上缴全国总工会做为社会保险总基金,对各地和各企业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1957年全国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就达1600万人,同时,不具备实行《条例》条件而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职工也有700万人,使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达到了当时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与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相比,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点确实高,发展相当快。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对各项工作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社会保险制度也未能幸免。在机构被撤、资料散失、政令不通的情况下,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宣布“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而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百废待兴的局面下,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和过去制度中的缺陷,重新规定了离退休的条件及待遇标准。1983年,针对城镇集体企业保障能力弱的问题,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集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问题。到1984年底,“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的200多万人应退休而未退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离退休待遇水平显着提高,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老年生活也有了初步保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40多年来,对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安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有:

(1)覆盖范围不广。现行制度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区县以上的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一些区县以下的小集体企业的职工、私人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临时工等许多劳动者,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实施范围的局限性,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2)社会化管理程度低,社会调剂功能不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职工的养老保险是由企业管理的,退休金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企业承担了许多社会职能。

(3)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单一,主要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使企业负担沉重,也不利于调动职工个人对社会保险的参与意识。

(4)过去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已不适应现实的经济形势。标准工资在职工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步下降,再用标准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198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序幕。在这个大背景下,谋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再不能容忍自我负担、畸重畸轻的养老保险制度了。于是从1985年起(少数地区从1984年起)各地纷纷进行了重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试点。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迅速发展,缓解了企业养老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开始实现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据此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进行试点,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两个确保”,建立三条保障线,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目标;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2004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试点的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内容,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20年来养老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2005年12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1.参保对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不仅包括城镇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而且还包括城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

2.养老保险的管理

全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各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建立市(或省)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

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社会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业缴费,个人账户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个人缴费。

①“养老金替代率”:基本养老保险旨在满足退休人员的最低养老需求,这个“最低需求”是多少呢?让我们来了解“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

养老金替代率=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同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

例如: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59.09%。

我国社保体制改革时承诺的养老金替代率是60%左右。

②养老保险缴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企业工资总额的20%,享有免税待遇。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经过核定的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直接向征缴部门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其中12%进统筹基金,8%进个人账户。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积累=缴费(个人薪酬8%)+运营所得

③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④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享受养老金的条件包括年龄、工龄及缴税(费)年限。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年、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养老;井下矿工或在低温、高温、高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均可以退休养老。个人缴费不满15年,不能享受基础性养老金,只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个人缴费满15年,则可以享受终身养老金。

⑤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的计发办法改革,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

第一,“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职工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地方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a.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b.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地方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地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两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两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地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地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