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会计与税收
1.1.1会计与税收的相互影响
虽然会计与税收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但会计与税收有着天然的联系。
1.会计对税收的主要影响
会计与税收有着不解之缘。不论是在税务征管方面,还是在纳税人方面,税收与会计都是息息相关的。现代税收离不开会计,离开会计的税收将是一片混乱的;同样会计也必然会涉及税收,并总是和税收密切相关。
税收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借鉴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思想和会计技术而日趋成熟,可以说,现代税收制度是借助于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由于企业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量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同时计算应缴纳税金也是企业会计的重要任务,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服务,因此,企业的税收活动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第二,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小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
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权制度的变迁息息相关,财务会计规范逐步建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更是日趋明显。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租赁费用、商誉等的会计确认、计量程序和方法被税法所借用或认可的地方随处可见。所以,税收对会计方法的依存关系已经被普遍接受,税法正是由于不断借鉴和采纳新的会计方法而逐步走向成熟的。时至今日,会计核算仍是税收征纳的基础,查账征收仍是主要的税收征管模式,会计对税收的影响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2.税收对会计的主要影响
税收既受到会计的深远影响,又强烈地反作用于会计。税收对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首先,世界范围内税法的差异性引起会计程序与方法的改进并导致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多样化。同时,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操作实务,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其次,税收基于减轻税负而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动力,从而影响了会计运作模式及财务结果。第三,世界范围内税法的差异性及现实纳税义务的要求,如税额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收筹划均需要借助会计技术和程序完成,更凸显了会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在引导会计朝着协调税法的方向发展,因为税收对会计的这种影响最终只能形成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即会计要依附、受制于税法,而不可能相反(因为各国都遵循“税法至上”原则)盖地.税务会计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会计与税收关系导向的新发展
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微妙的,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又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与税收之间既存在差异性又相互影响。从目标角度分析,会计目标的定位是“受托责任观”,以实现客观、公允、透明的信息披露为己任;而税收的目标则是保障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兼顾税负公平,有着与会计迥异的目标取向,从而导致会计与税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基于这种情况,并沿着这一线索,会计与税收不断博弈,在经济领域逐步出现了会计与税收关系的新导向——“会计从税”模式,即会计随着税收的要求而松动、摇摆、游走。在会计与税收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强于会计制度,税收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时,纳税人势必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遵从税法的约束。
1.1.2税会关系模式
1.会计与税收的适度分离
1)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本质与要求
由于会计与税收在目标取向、基本前提及原则性要求等方面存在广泛差异,为有利于规范和贯彻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会计与税收的适度分离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就必须遵循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刘玉廷.《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国特色及与国际惯例的协调。
所谓会计与税收相分离,是指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或存在矛盾时,应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税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但并不调整原有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因此,税法比会计制度更具有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由选择的空间;同时,税收制度的要求和责任也远远高于会计制度。
2)会计与税收的本质性分离及价值判断
会计与税收的本质性分离蕴涵着对谨慎性原则的不同价值判断。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进行判断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地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计量实际中运用谨慎性原则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只要运用得当,并不会妨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税收上也谈谨慎性,在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特殊税收政策方面,也在借鉴谨慎性原则所蕴涵的会计思想和方法。但由于税法的刚性所致,它不像会计那样给予谨慎性原则广阔的使用空间,不容许纳税人谨慎地选择各种会计政策,也不容许纳税人掺杂任何主观的谨慎性估计。
会计依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坏账准备外,税法原则上都不予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及时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由企业自行确定减值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
3)会计与税收分离的评价
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与税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首先,会计与税收的分离能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真实、公允原则的要求,兼顾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其次,会计与税收的分离,可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保障税基免受侵蚀,创造税负公平的和谐经济环境;第三,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是降低制度成本制度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Coase)认为制度成本描述了“用以协调运用经济资源制度安排的成本”(科斯.契约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的内在必然要求。税收与会计作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与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密切关联的两个关键环节,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要不断降低会计成本,也要尽可能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当然,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也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第一,导致了大量财税差异的产生,使纳税调整更为烦琐,会计计量与报告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加;第二,使得纳税人出于纳税调整及税收利益的考虑,许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会被纳税人所忽视或不屑采用,会计遵循程度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第三,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利用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规避税收、偷逃税款,造成税款的不断流失。
2.会计与税收的走势趋同
1)会计与税收趋同演进的一个证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财税改革的深入推进,会计与税收的走势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即税会差异逐步缩小,会计与税收在许多业务或事项上的处理原则已经趋同或正在走向趋同,这是税会关系历史演进的必然规律。
从会计核算的基础原则——权责发生制来分析,虽然会计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奉行该原则,但税法关于权责发生制及收付实现制的选择的确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在加拿大、英国、美国的税法和司法裁决中,曾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计算收入和费用的主要方法,加拿大是在1948年以后才开始承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依据来计算所得的。美国在1954年以前,基本上以收付实现制为计税方法,但也允许纳税企业选择权责发生制。后来认识到收付实现制固有的弊端,即纳税企业可以滥用收付实现制人为操纵经济业务的入账时间,导致收入推迟或费用提前,使税款推迟的情况盛行蔓延。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美国对收付实现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1986年的《收入法》规定,下列3种纳税人不得使用收付实现制:①除了农业和合格的个人劳务公司以外,一个公司年总收入超过500万美元;②除了经营农业的合伙企业外,一个公司作为合伙人年总收入超过500万美元;③避税港。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会计和税法中的运用场合、范围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虽然税法的发展变化总是滞后于会计,但税法正向会计靠拢、趋同。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税收正在逐步接纳权责发生制,实际上这一变化将会积极影响会计与税收在其他方面的趋同。我国税法已经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领域全面推行权责发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求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会计与税收趋同的基本途径
为了正确地体现税法与会计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必须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差异协调,尤其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可能趋同。会计与税收的趋同主要有以下途径。
(1)缩小政策的差异,寻求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趋同,尤其是基本业务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趋同,比如会计与税收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口径与时间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对视同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可保留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2)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保持与税法精神的一致。尤其是那些税务处理显示出比会计处理更为合理的成分,可以按照税法口径选择会计政策。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最好保持一致,不应该允许企业任意提取折旧。
(3)剔除会计与税法中的“无实质性差异”。许多因政策制定者的主观因素导致的会计与税收的不合理差异,只会增大纳税人的会计成本与纳税成本,对于此类差异,尽量要求政策统一。例如,税收对待政府惩戒性支出的处理与会计处理背道而驰,会计不论何种罚款性质的支出(包括政府惩戒性支出),一律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却不允许将其税前扣除。其实,这种差异无实质性意义:第一,这类政府惩戒性支出对于纳税人来讲,也是不希望发生的,也多半出于无知和无意,和合同违约罚金支出没有本质性差别;第二,税法允许其他形式的罚金支出税前列支,其实相当于政府以承担一部分所得税的形式纵容企业的这种不道德或违法行为,而对政府性惩戒性支出的处理态度截然不同,这表现出对企业行为约束导向的矛盾性;第三,企业所发生的政府惩戒性支出不会很多,对税收和会计的影响程度不会很大。
(4)对涉税新活动或新业务,最好作出一致的政策规定,避免创造出新的差异。例如会计与税法对于商誉的处理就存在很大差异:自创商誉,会计不允许入账,税法不允许摊销;合并商誉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反映,而税法并不要求反映合并商誉。但税法却规定了外购商誉的扣除原则,即“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这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出现较大差异。
3.会计与税收的深层协作《辞海》对“协作”一词的解释是“许多劳动者在同一劳动过程或彼此相联系的不同劳动过程中,依计划协同地进行劳动的劳动形态”。会计与税收既然存在相联系的环节和过程,也应该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1)实质重于形式——税会协作的基点考察
会计与税收相互影响,共同发展,两者不仅不能彼此相互取代,而且各自有着独立的发展空间,在未来的税会关系模式中,两者应该发展成一种互为支撑、良性互动的协作关系。要解决会计与税收之间如何协作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两者协作的基点问题。通过多角度考察,笔者认为,税会协作的基点是实质重于形式,下面分析会计与税法在“实质重于形式”方面内涵的一致性。
(1)会计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时,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内容重于其法律形式,因为有些经济业务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很有助益;从税收角度观察,各国税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别是许多国家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和有关企业改组等特殊税收规则都很好地体现实质至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