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宁夏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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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则

1.1目的和范围

1.1.1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结合宁夏本地区特点,编制本指南。

1.1.2本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改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工程的工地建设管理。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基本要求

1.3.1各项目开工前,在做好现场调查的前提下,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仔细复核,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3.2施工单位进场办理完公路建设用地的交接手续后,公路界限内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直至工程交工验收移交管养单位。

1.3.3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并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

1.3.4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必须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防自然灾害和安全用电、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防疫病等各项安全工作。同时,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应重视驻地建设、工程临时设施施工质量,加强过程检测和建成后的日常检查,确保安全。

1.3.5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必须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开工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高空、隧道等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殊岗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报项目建设处备案。

1.3.6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驻地和拌和站等工程设施场地应设置整齐、完备的标示标牌和相关上墙图表,其尺寸规格在满足本指南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按建设项目统一尺寸要求,做到简洁、大方、整齐、美观。

1.3.7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驻地和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工程临时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按本指南要求进行验收。工程交工后,除非另有协议,各单位应自费恢复场地原貌,并由建设单位和当地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1.3.8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应严格做好进场材料检验工作,按规范要求进行存放,并按规定对现场材料进行标示。

1.3.9施工中应按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标定,确保计量准确。

1.3.10混凝土预制构件必须采用透水土工布或其他具有蓄水功能的无纺布覆盖养生。

1.3.11施工、监理单位应重视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整理归档,做到数据真实、准确、齐全,满足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