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族宗教法律政策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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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什么是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是我国地方性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依照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社会关系的地方性自治法规。它是结合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民族化与区域化而产生的,调整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

根据立法主体的情况可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等级的自治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从立法机关和批准机关的法律效力上说,在同一自治区或自治州级的行政区域内,下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不得与上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相抵触,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都不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

自治条例在结构上,先明确行使自治权的主体,然后比较详细地规定自治行为,最后提供实施自治行为的基本条件,包括总则、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