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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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4)

三、休假的内容

(一)法定节日

法定节日,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劳动者在特定节日期间的休息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就法定节日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连续休假。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如何确定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2周。”《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确立了我国劳动者的年休假制度。

但我国确立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部分单位并未认真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为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休、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政党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方面。积极条件要求职工必须连续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消极条件是指职工享受年休假不得出现的各种情形,包括:(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的安排及补偿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单位违反年休假规定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件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法律规定的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劳动者,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我国劳动法规中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探亲假的条件

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探亲假待遇。如果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这里的“父母”,仅限于职工本人的父母,而不包括职工配偶的父母。

2.探亲假的假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探亲假的假期有以下几种情形:(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用人单位不能给假,或者职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已实行周期性集中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3.探亲假的待遇

劳动者在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包括两项:(1)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2)探亲路费。劳动者探望配偶和未婚劳动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参见《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年4月8日)。]

(四)其他假期

除上述假期外,依规定还有女职工产假、职工婚丧假等。如《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职工1至3天的婚丧假;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本章小结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产的保证,因而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工作时间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劳动者的最长工作时间,包括日最长工作时间、周最长工作时间和月最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时间,包括工作日内、工作日间、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以及法定节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并最终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因此,无论是工作时间方面关于最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时劳动者的工资保障规定,还是休息休假方面关于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时间的规定都体现了立法旨在保护劳动者工作权和休息权的原则。

思考题

1.工作权和休息权的意义是什么?

2.工作时间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3.休息时间的种类有哪些?

4.简述延长工作时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