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48499300000043

第43章 集体合同制度(2)

第三,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有效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一方面,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

第四,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2.集体合同制度的地位

对于劳动关系,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从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影响来看,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但是集体合同的效力又低于制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按照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集体合同相对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而言,处于中间层次。

集体谈判

一、集体谈判的含义

集体谈判,在我国又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面与企业方面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交涉,旨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行为。[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制定的第154号公约即《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的规定,所谓集体谈判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从主体上看,是以雇主或雇主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的谈判;二是从内容上看,谈判的范围包括决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协调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协调一个或几个雇主、雇主组织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三是从形式上看,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谈判。

(一)谈判主体

从主体来看,集体谈判的主体主要是工会和用人单位。但是要注意两点,一是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二是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协商谈判并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也就是说,我国的集体谈判在谈判层次上,已经突破传统,即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微观层次的谈判。

1.集体谈判代表的产生、构成和任期

集体谈判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谈判由企业工会与企业按人数对等原则指派代表进行。代表人数每方至少3人,一般为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谈判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工会方代表中应包括:(1)企业工会主席;(2)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3)工会劳动工资、生活保险、劳动保护干部;(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方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一般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如果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谈判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一般而言,集体谈判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实践中,工会方代表任期与企业职代会任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五年。

2.集体谈判代表的职责

集体谈判的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原因必须履行代表职责。其具体包括:

(1)参加集体协商。要求按时参加协商会议,认真、充分地发表协商意见。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做好参加协商的准备工作,包括:掌握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资料。了解和听取代表方群众的意见、要求,按分工准备协商文件,形成统一的协商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如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还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集体谈判代表的保障

为保障集体谈判代表的职责实现,工会方谈判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本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谈判代表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外,原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其担任的代表期限届满为止;在担任代表期内,未经本人和企业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种或工作岗位;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活动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二)集体谈判的内容

凡涉及企业和劳动者整体之间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必须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认真充分的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形式加以协调和规范。一般来说,集体谈判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劳动条件的谈判,即关于劳动基准的约定,如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率、工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这是集体合同首要考虑的内容;二是其他问题的谈判。凡是双方在团体劳动关系上所能产生的问题都应在集体谈判中予以明确,如关于非工会会员必须加入工会的问题,反对种族歧视问题,引进新技术、变更管理组织问题,有关集体谈判代表产生与罢免的问题等。

根据《劳动法》第33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不仅延续了该规定,而且强调了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内容。可见,集体谈判的内容渐趋广泛和复杂。

另外,集体谈判的内容会受一些因素的制约,如当时当地的经济环境,社会舆论和政府关系,工会自身的力量等。这些因素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影响集体谈判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需要我们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不断总结。

3.集体谈判的形式和谈判手段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集体谈判的形式也各具特色。美国的集体谈判分为全国一级、产业一级、地方一级,有时也包括企业甚至车间一级,其中产业和地方一级最为活跃。德国集体谈判分别在若干区域进行。与欧美国家相反,日本通过劳资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集体谈判的形式包括企业内部进行和地区一级进行两种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集体谈判可以由工会和特定行业的相应企业及其代表在各县级以下区域内进行谈判。就谈判手段而言,除双方进行协商外,还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但是一般不允许工会采取团体行为。

二、集体谈判的基本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这一原则的中心是指集体协商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首先,集体协商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其次,集体协商的内容必须合法,经过集体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再次,集体协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平等自愿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即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合作原则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集体协商,不得有过激行为。任何一方必须考虑到对方的意见和共同的利益,既不能只强调企业的发展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不能只强调劳动者的利益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通过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合同,能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群体确立相对稳定的和平期间,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一方不得减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劳动者也应该遵守谈判结果,不得随便发起罢工或采取其他行为。虽然协商谈判过程中涉及国家、企业、职工等多方利益,但重点仍是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具体利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集体谈判的程序规定

所谓集体谈判的程序,一般是指企业集体谈判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实际上是谈判双方当事人在各个阶段包括从准备阶段到正面交锋直到集体合同签订阶段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努力的总称。

(一)集体谈判一般程序

1.集体谈判的动议程序

集体谈判的时间可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也可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集体谈判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集体谈判的准备阶段

不论是工会代表还是资方代表,都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来从事谈判准备工作。如果以前的合同已经到期,那么各方都需要认真审查依据原有合同所进行的各种申诉,并依此来确定在新一轮谈判中对合同有关条款所持的原则立场。准备是否充分就直接影响谈判的进程和结果。在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准备阶段需要全面收集关于各行业和其他企业的工薪、福利、工作条件、资方与工会权利、生产力、缺勤情况等方面的资料,企业管理者还有义务向工会方面提供企业准确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拟定谈判方案。在分析有关资料后,需要根据近期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双方当事人各自拟定内容包括谈判的基本原则、最低目标和主要谈判策略等在内的谈判方案以及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战略技术。除此之外,还需要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第三,组建谈判组织。即在没有谈判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要临时成立自己的谈判机构,具体确定自己一方的谈判人员及其首席代表。

第四,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或主管机构。即要将预定的谈判主体、谈判日期和谈判地点以及谈判的双方当事人代表等上报政府或劳动问题的部门或机构。

3.正式谈判阶段

在充分准备后,将通过召开有双方全体协商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进行正式谈判。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第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第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第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一般而言,集体谈判会出现下面几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谈判双方相互谅解和妥协,谈判很快达成协议。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另一种结果是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而使谈判陷入僵局,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或者诉诸第三方进行调解,但最终达成协议。还有一种结果是谈判陷入僵局并且调解无效,导致谈判破裂甚至引起工人罢工或关闭工厂事件,这时就需要由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办法加以解决,或由政府出面促成谈判继续举行,直到最终达成协议。

4.集体合同的讨论通过

劳资代表在拟定了初步的协议后,一般都需将协议内容反馈给他们各自所代表的群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确定初步协议是否为多数人所接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显然,如果协议未能合乎它所代表的大多数会员的观点和利益,那么它被正式通过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