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角色不同、与案件利害关系不同,又因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具有不同特点,因此询问或者讯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也有一些特殊要求,包括: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人员都无权行使这项职权。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对于已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其讯问场所,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地点,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场所。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主要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发表意见后,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讯问时被告人已经承认或者部分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的,公诉人应当首先让他供述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过程,然后就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事实要素一一进行讯问。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或者其陈述与预审、审查起诉时的陈述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公诉人讯问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控方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对被告人发问。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发问后,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讯问被告人。
(2)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对方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和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证。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有利于获取证言,方便证人作证。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应为其保守秘密。
为使未成年证人能够如实提供证言,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地点也可以选在未成年人熟悉和习惯的环境。
(3)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方法和程序。
对于询问中了解的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4)询问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当事人通常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亲身经历了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对这一事实了解最清楚,因此,符合客观实际的陈述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都有利害关系,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收集此类证据时必须加以认真鉴别。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此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鉴定结论的收集
鉴定结论证据的收集需要通过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并由鉴定人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来实现。
鉴定人必须是对所需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对于有争议的伤情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也可以自行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的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检材和对比样本,明确提出需要鉴定解决的问题,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4.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
在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是重要的侦查措施,勘验、检查笔录通常为侦查和检查人员所制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通过勘验、检查等方法调查核实证据。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勘验笔录的制作包含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制作,二是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主动依据职权进行制作。
勘验的条件和要求包括:
(1)保护现场。由于现场容易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原因遭受破坏,及时保护现场是取得良好的勘验效果的基本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这为侦查人员收集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痕迹、物品,发现破案线索,进而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便利。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义务保护现场和协助勘验,以免现场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被破坏而造成证据灭失或者情况变化。
(2)及时到场勘验。发现现场后,有关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3)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勘查除由有勘验权的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外,必要时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派或者聘请机关的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4)邀请见证人到场。为了保证勘验依法进行,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人一般为两人。又如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与民事、行政纠纷、争议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检验时,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5)勘验情况应制成笔录,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法医或者医师等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保全证据的主要方法
(一)保全证据的一般方法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许多种类,在保全证据上必须依据诉讼法的特点,针对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方法。总的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一类的证据,应当采用笔录的方法固定,笔录必须如实地记载陈述内容,并且应经陈述人仔细核对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名或盖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陈述人应当向他宣读,对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还应当予以补充或更正,并在更正、补充处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笔录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随意销毁。二是对物证可以通过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的方法予以保全,也可以提取原物妥善保管。三是对书证可以进行拍照和复制等等。
(二)保全各种证据的方法
1.物证的保全
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后,应当针对物证的具体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予以提取、保管,防止物证由于保管不当而变形、毁损、丢失。其目的是确保物证的客观性、真实性,使物证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发挥它本身的证明作用。
首先,各种物证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取原物。对于不能提取或由于物证本身无法长期保存的物质,应当采取照像、录像、复制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然后对原物予以妥善处理。
其次,对提取到的原物应妥善封存保管,以免措施不当而影响物证的客观真实性。
再次,提取、固定物证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载明发现、提取、固定物证的时间、地点,物证的主要特征及如何被发现等详细内容。
2.书证的保全
司法机关对诉讼中收集到的书证,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扣押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书证在法庭调查证据之前,若可能毁损、灭失或者在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均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除妥善保管外,还可采用抄录、印制、拍照等方法,也可以及时传唤当事人对该书证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以确保书证的证明力。
司法机关对于扣押、收集、调取到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除在扣押的清单上注明发现和收缴的情况外,应对文件的封面、编号、标题、全文等进行拍照、存入案卷,原件按内部规定的机要收发手续退回原发文机关,但是应附函说明,在本案办结前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销毁,以备随时调阅。对淫秽色情书刊等违禁书刊,也应对其封面、书名、标题进行必要的拍照,并开列清单,存入案卷,不得扩散。
3.证人证言的保全
询问证人,无论用口头方式还是证人书写方式,都要注意用文字形式固定保全。
(1)制作证人询问笔录。这是固定、保全证人证言的主要形式。
(2)在将证人证言制作成笔录后,应当附卷保存,不得擅自改动、遗失或毁坏。
4.被害人陈述的保全
保全被害人陈述与保全证人证言有许多相同之处。无论口头还是书面控告,都应当用文字形式予以固定保全。因此,首先,要注意制作询问被害人笔录,记明询问的时间、地点,制作笔录人及询问人员的姓名,其他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情况。其次,要用第一人称方式让被害人陈述并予以记录,对询问中的问与答要尽量逐字逐句地详细记录。再次,是将询问笔录交被害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让被被害人签字后将询问笔录附卷保存,不得损坏。
5.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1)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保全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保全要依法进行。“口供”的固定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固定相同,需要以笔录的文字方式完成。
(2)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主要是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法庭笔录的方式完成的。制作笔录便于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进行研究,也便于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时有据可查。
6.鉴定结论、勘验结果的保全
(1)鉴定结论的保全
鉴定结论的固定保全是通过鉴定书的形式完成。鉴定书应如实反映鉴定人员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过程、使用的鉴定方法以及得出鉴定结论的根据。
(2)勘验结果的保全
勘验笔录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现场笔录。这些笔录就是固定保全上述勘验结果的方式。
7.视听资料的保全
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的特点,同时还具有其他言词证据所不具备的直感性及各种物质证据都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视听资料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固定和保管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等在收集到视听资料后予以封存或采取有关措施保管,避免丢失。
(2)对视听资料应妥善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扩散。
(3)对涉及淫秽色情内容的录音、录像应当封存,不允许传看、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