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证据法学就是研究与证据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处理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实中的方法、规则、规律的学科,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据法学不仅包括对诉讼证据的研究,还包括对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其他法律事务的证据问题的研究。因此,广义的证据法学又被称为法律证据学。狭义的证据法学,则仅指对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活动中对证据运用的研究。由于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证据的运用是最为广泛和典型的,并且大多证据规则也是在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中产生的,而且有关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都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中对证据的运用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的作用,因此,证据法学也经常被称为“诉讼证据法学”。
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法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早在19世纪的英国,证据法学就形成了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学。证据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一样,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具体而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的沿革
证据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规范的总称。证据制度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它必然与特定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关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建立了各自不同的证据制度,其内容和特征都受各自法律制度及政治制度的影响。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轨迹并不完全相同,而我国的证据制度也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因此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应联系与之有关的制度、规范、规则乃至于整个法律体系,对其形成、发展、特点及变化的规律等作深入透彻的探讨。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主要是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为依据,具有追求客观真实、坚持无罪推定、严禁刑讯逼供等特点,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基本上可以说是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远落后于司法实践和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司法人员在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还存在较大的混乱性、盲目性。所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势在必行,是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证据理论,即有关证据和证据运用的理论,是有关证据立法和司法、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证据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来讲,现今证据理论已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并形成了一些流派和学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不得不看到,我国的证据理论与司法和执法实践及司法制度改革的步伐未能一致,且在突破和创新上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在立足于我国证据立法、司法实践的同时,还要对其他国家的证据理论进行学习和深入分析,作出客观评价,在比较之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学之处,在于强调以证据法则为其研究对象。在我国,证据法还没有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也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但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各自对证据和证据运用作了规定;同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与证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是长期以来司法、执法工作的经验总结,构成的证据法则为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探讨和研究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是证据法学的重要课题。
3.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
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既是证据法的基本内容,又是证据法的立法目的。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执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为证据立法、证据理论研究提供了素材,提出了要求;反之,又成为检验证据立法、证据理论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是否得当有赖于证据立法和证据理论的科学性和完善性,且证据运用的实践又面临具体、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证据理论的研究。总之,没有证据运用的实践,证据立法毫无必要,证据理论研究也没有目标。
4.诉讼证明的原则、方法及其规律
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查明或认定一定的案件事实,需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证明就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在实践中总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规律,形成经验性的认识,以此规律总结提炼相应的规则来指导实践。因此,研究收集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方法及其规律,便成为证据法学的又一重要内容。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方法可以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研究,方法的选择和适用是否得当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证明的成功与否。我们在研究诉讼证明的方法时,应该研究诉讼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证明方法,即有取证的方法、举证的方法、质证的方法、认证的方法等等;或从逻辑证明的角度,研究演绎和归纳、直接证明和间接推理等方法;或研究法律推理的一般方法、证据调查的一般方法、司法认知的一般方法等等。在收集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方法研究中重点应对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方法进行探讨。
证据规则是来自人类长期对证明方法的探讨和研究,从总结的经验与揭示的规律中提炼出来的,并以法律或判例的形式加以固定形成的。例如:证据关联性规则、实质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等。所以,证明的规律研究也应该是多角度和多层次的研究。一是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一般规律;二是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特殊规律;三是不同的证据(如人证、物证、书证等具体证据)在运用中所形成的规律。
5.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
诉讼制度,就是法律对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所作规定的总称,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联的。证据制度从属于诉讼制度,且取决于诉讼制度,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相应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另一方面,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又反作用于诉讼制度。要想真正了解二者的关系,就必须用联系、辨证的观点对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