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家庭用药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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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有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政策性规定有哪些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管理及原则: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2)药品纳入药品目录应具备的条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或是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或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3)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①起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证与急救、抢救除外);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4)药品目录组成的基本内容:分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又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列入医疗保险基金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5)药品目录的制定:国家药品目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6)甲类目录与乙类目录的区别:①甲类目录与乙类目录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在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但在同类药物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物。②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③甲类目录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下列情况可从药品目录中删除: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④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⑤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8)药品目录的调整: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1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

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