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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有关“特殊药品”的概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系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物、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1)“毒性药品”(即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有毒性西药原料药品11种和毒性中药28种。

(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药四大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共131种。

(3)“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第1类精神药品和第2类精神药品,两类总共104种。

(4)“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

上述“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均为特殊药品。

我国卫生部对其生产、供应、使用等都有严格规定,并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分别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每次处方用量为毒性药品不得超过2日极量(治疗量的最大限度);麻醉药品注射剂不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和糖浆剂不超过3日常用量(晚期肿瘤另有规定);第1类精神药品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2类精神药品不超过7日常用量;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内部使用。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升级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