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8〕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根据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部署,在全面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已出台的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实际,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省财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或信托资金等。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在2008~2010年三年中筹集50亿元,其中,2008年10亿元,2009年20亿元,2010年20亿元
资金来源包括:市级一般预算财力定额安排的资金;市级统筹区(市)县援助的资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压缩10%的公用经费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调剂的部分资金;市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未缴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省下划我市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和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三)
成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项资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管等重大事项,审批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建立灾后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度,制定项目入库原则和标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四)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权责分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采取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与中央、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相配套,主要用于我市城乡受灾居民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五)
相关区(市)县比照市政府的做法,相应设立本级政府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二、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六)支持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七)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对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调节基金,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其他区(市)县减半征收;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市级分成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级分成的育林基金全额返还有关区(市)县,由有关区(市)县全额返还给企业和群众。
2.相关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其他属于本级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减免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全市免收居住证IC卡工本费、新购住房的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导游证IC卡工本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证书工本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个体、广告经营单位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教师、医生、护士资格考试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2.相关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其他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九)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管理费(3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审批表工本费、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查费、仲裁检验收费、房屋产权查档咨询服务费、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市场商品质量抽查监督检验费、专利纠纷案件调处收费(8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收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停止征收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房屋租赁手续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档案查询费、地籍档案查阅费(3项)、防雷技术服务避雷器检测费、(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费、驾驶考试场地租用费、驾驶考试红外线桩考租用费、驾驶考试理论计算机模拟考试收费和成都图书馆智能卡工本费、服务费、查阅馆藏微缩文献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一)停止执行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支持,争取3年内在成都市减免或暂缓执行。
(十二)实施财税优惠
1.契税优惠。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2.个人所得税优惠。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旅游业税收优惠。对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3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十三)延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部分年检项目
在市及市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8年度年检,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年检收费按1年收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需要进行2008年度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服务;延期2008年度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事业单位年检等年检项目,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
三、扶持产业发展
(十四)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面向境内外募集资金,重点投资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十五)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
1.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48元/平方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2.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市场化进程。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3.鼓励外地投资者在蓉购房。凡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者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4.实施购房财政补贴。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十六)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
1.由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有偿贷能力的下列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贷款提供担保,市财政承担低限担保管理费: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高档车辆占60%以上的旅游汽车公司;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2.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
3.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灾后重建旅游景区(世界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的旅游经营项目投资。对旅游景区灾后重建的市级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按灾后重建土地政策优先保障,并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方式供地。
(十七)支持农业、林业等恢复生产和重建
1.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规模标准化基地和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恢复重建,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重点扶持,并给予贴息补助。对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建设1年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标准化基地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直接投资、参股、贴息等重点扶持。到贫困村建设农产品规模标准化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级扶贫专项资金连续3年给予基地建设项目全额贷款贴息。
2.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损农田和排灌沟渠、蓄水池、山坪塘堰等田间水利设施及机耕道、提灌站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除中央、省财政给予项目补助外,市、县在恢复期安排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3.市级安排的林业产业资金和退耕还林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森林植被补植补造。加大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推进乡镇标准化农业服务站建设的投入。
(十八)支持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1.加快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争取国家、省支持,加快规划建设国家级中小企业创业园区。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各类投资主体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兴办产业园区。
2.建立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2008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3.建立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1年期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4.将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工业项目倾斜。
(十九)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1.大力发展会展经济。争取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的支持,在我市组织举办大型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工作会、接待会、联谊会等定在我市召开,发挥会展平台作用,拉动消费。
2.积极引导扶持灾后农产品流通。从市级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组织农产品外销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我市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设立农产品专销点(柜)且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我市超市和零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在中心城区设立直销点(柜)5个以上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鼓励商品经营者促销。放宽对商品消费促销活动的限制,鼓励商品经营者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