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康环保行动
我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期15年,于2006年启动。辽宁、宁夏、吉林、湖南和江苏等省区相继实施了这项计划。宁夏为全国首个申请列入行动试点的省份。安徽绩溪的行动方案是全国首个通过国家评审的县级方案。
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旨在积极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大力弘扬生态文明,通过倡导新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速推进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到2010年初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村饮用水环境得到改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新增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展开,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我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是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内容之一。国家已命名了一批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辽宁等省份同步展开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等等。
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皆可申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新农村建设,实现环境与发展“双赢”的举措和载体,有利于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环境建设,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
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是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内容之一。辽宁、云南、新疆、宁夏、青海和浙江6省区率先开展了此项行动。
行动的重点围绕防治农村饮用水和土壤污染进行,主要包括加大对土地塑料地膜污染防治、规模化养殖业污染的治理力度,推广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建设节水农业、生态农业,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规模,推广绿色堆肥、秸秆资源化利用和沼气普及应用,加快村庄绿化、改水、改厕、改厨和改圈步伐,建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强化农村环境脏乱差治理,开展生态环保与节能减排等活动。
动员和组织科技、环保志愿者,实施乡村师资培训,形成“教师—学生—家庭”科普知识与技能的传播链,扩大受教育面,实施科技带头人和致富能手及村、乡、镇干部培训,推广生态农业。同时,运用报告会、专题讲座、科技咨询、科普展览以及文艺演出、宣传栏和板报、影视和广播等多种形式,通过编发挂图、小报、传单和VCD等宣传教育资料,向广大农民和学生传播生态环保与节能减排知识、技能和技巧。
环保模范城市创建
我国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于1997年启动。国家已命名沈阳、大连等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和城区32个。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环境质量良好、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是21世纪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社会经济——人均GDP>;1亿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亿元),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单位GDP能耗<;全国城市平均水平;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环境质量——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市内无劣V类水体;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6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城市气化率>;90%;城市集中供热率>;3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无危险废物排放;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
我国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于2003年启动。国家已命名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38家。
工业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借鉴了发达国家防治污染和提高能效理念,根据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产品等要素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设置了22项考核指标。要求企业的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项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原材料采购、工艺选择、生产过程管理、环境指标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达到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标准;带动和促进全国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实践循环经济的新兴生态工业化道路。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皆可申报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凡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优先安排环保资金等项环保优惠政策。
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环境、管理和产品三大类指标。
环境指标——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要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单位产品水耗、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和废物综合利用率,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指标——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产品指标——在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禁用的物质。在环境标志认证范围之内的产品,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进行考核;对已经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不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