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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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刑法(4)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刑法》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具体概括为八大类: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②走私罪,主要包括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③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主要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主要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假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⑤金融诈骗罪,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⑥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⑦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⑧扰乱市场秩序罪,主要包括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逃避商检罪等。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的行为。

1.本类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

②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在方式上,侵犯包括剥夺、限制、损害、破坏、阻碍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数犯罪只能是作为,如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④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4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了3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猥亵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等。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侵犯财产罪的特征

①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由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基本权能组成。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权的财产。

②客观方面表现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侵犯财产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但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哄抢和侵占等;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除了抢劫罪和破坏生活经营罪以外,侵犯财物的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侵犯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③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要求由具备一定身份的人员构成,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④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

2.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也是比较多发、形式多样的犯罪,主要包括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等。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122种罪名,分为以下九类:

①扰乱公共秩序罪。包括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②妨害司法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人员罪等。

③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国(边)境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等。

④妨害文物管理罪。包括故意毁损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过失毁损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等。

⑤妨害公共卫生罪。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等。

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

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

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等。

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行为。

《刑法》中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共14条,主要涉及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法定刑及其处罚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主体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①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这是此类犯罪所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②这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极个别的军职人员;③这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如妨害军事行动、破坏或者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秩序、危害战斗力、危害兵役制度以及损害军队声誉等危害较大的行为;④这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至于犯罪动机则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分为五个方面的犯罪,即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以及损害军队声誉方面的犯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贪利性的职务犯罪行为和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贿赂及相关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将贪污贿赂罪归为一类,主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根据《刑法》分则第8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个具体罪名。这12种犯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密切关联。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国家机关的活动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所以公众信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信赖又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地从事职务活动。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刑法将渎职罪规定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包括: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虐待俘虏罪等。

思考题

1.刑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共同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