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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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5)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能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5.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携带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和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进行游行示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民事责任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总的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中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有以下几项: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2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9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逐渐加重,环境保护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全体社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该法在明确了依法保护环境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以下的法律,保护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共10章98条,内容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8章92条,内容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共7章66条,内容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共7章60条,内容包括: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国务院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的法规和规章。

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基本原则

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其核心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染等。

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等。

2.保护环境范围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任务、原则、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界定为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在明确了依法保护环境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3.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征收排污收费和超标收费的“双收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我们每个人在公共生活中都容易遇到的问题,直接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次修订,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管理原则。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论是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还是对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及有关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法进行,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通行规则、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的支付等方面都体现出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到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道路通行规则

(1)总体要求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2)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