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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公平竞争法(5)

(4)消费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均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列入,也适用该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资料卡】

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人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人是美国总统肯尼迪,时间是1962年3月15日。他在向国会提交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①消费者有获得安全的权利;②消费者有获得真实情况的权利;③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④消费者有自由发表意见并要求政府予以参酌的权利。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提出第五项权利,即消费者有求偿权。国际消费者联盟在1983年根据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提出消费者权利之日,确定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任务案例三:

原告消费者常某,2002年10月28日在被告靖江苏中家私广场业主陆某处以39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沙发及一套电视柜。被告出具的送货单上载明出售的是“花梨沙发、花梨低柜”,购买后原告才知悉此家具为普通材质而并非花梨木,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退货、返还价款,并增加一倍赔偿。

被告辩称,该家具从厂家进货时厂家即标注为“花梨沙发”,此处的花梨并非指材质,而是用来区分不同花纹的沙发而以产品的外观所作的命名,因沙发上的花纹像“花”、“梨”形而得名。事实上该套家具的价格也非花梨木家具的价格。故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请求一倍赔偿不能成立。

请问: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货,并增加赔偿一倍价款的诉讼请求能成立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某市农民姚某到本市金丝家具公司购买家具,他在一套标价25万元的红木家具中的一把椅子上坐了一下,不料,椅子背忽然向后掉落到地上,上半截处断裂。即时,这家公司有多人将姚围住。公司一位负责人先是要求他出25万元把全套家具拿走,在姚连声哀求下,这家公司便提出要他赔1万元。经姚一再喊冤叫屈,最后以赔付5000元了结此事。

请问:姚某是否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五:

小李到一家超市去购物,转了一圈过后没有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于是准备出去。但在出口处,超市工作人员将她拦下,要求她将外衣拉链拉开,以检查其里面是否藏有商品。小李当即予以拒绝,而超市保安却坚决要求检查,双方发生争执。

请问:小李对超市的这一检查要求可否予以拒绝?为什么?

项目3—任务知识点(二)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消费者的权利作为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权利:

(1)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地说,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自主选择经营者;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④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小知识】

1984年12月26日,作为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消费者组织2550多个。

(6)依法结社权。即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从法律上看,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者地位。消费者依法结社可以使消费者能够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强大,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从而能够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相抗衡。

(7)获取知识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其目的是使消费者更好地掌握所需商品、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使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内容为:人格尊严不允许别人侮辱、诽谤;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9)监督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行使的方式有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投诉5种。

任务案例六:

吴某一家于1997年12月1日到某商场购物,见商场一皮衣柜台推出“买一赠一”促销活动,遂购买了一件皮衣,挑选了一件赠品“纯羊毛衫”。吴某当时对挂有纯羊毛标志的毛衣是否为纯羊毛表示怀疑,售货员明确回答是纯羊毛,并说作为本商场出售的商品,绝无假冒。吴某回家穿后,发觉羊毛衫不是纯羊毛的,于是10天后到商场要求退货或更换一件纯羊毛的。到商场找到出售皮衣的柜台时,发现经营者已经换了人,原来出售皮衣搞“买一赠一”活动的是承租柜台的个体户,该个体户已在三天前因租赁期满离开商场。吴某向商场提出退货或更换要求,商场提出对出租柜台商场有内部规定,即因购买出租柜台的商品出现纠纷,商场概不负责,并向吴某出示了这一规定。后经检测,赠品羊毛衫的羊毛含量仅为10%。

请问:(1)本案中承租柜台个体户与商场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赠品的质量问题是否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为什么?

(3)可否认定以挂纯羊毛标志销售非纯羊毛羊毛衫的行为为欺诈?对欺诈行为应适用什么规定?

任务案例七:

5月的一天,王某在逛商店时,发现某商场内有一店堂告示,内称有一批抵债处理品出售,且特别强调是处理品。王某发现一款25英寸彩电很实惠,于是购买了一台。抱回家看了一个星期左右,彩电发生爆炸,正巧邻居宋平也在场,被炸伤左眼,王某的脸部也被炸伤,宋某和王某共花去医疗费等13450元。两人向商场索赔,商场称已告知是处理品而拒绝赔偿。

请问: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八:

王某到某超市购物,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偷拿了物品,遂将王某强行带到保安室,并说如果王某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并没有偷拿物品,应自愿让商场保安人员搜身。王某为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同意保安人员搜身。保安人员搜身后没有发现王某身上有偷拿的物品。王某回家后,气羞难当,遂于第二天向法院起诉。

请问:超市的行为有无侵犯王某的权利?为什么?如超市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某个消费者有偷盗行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项目3—任务知识点(三)

(二)经营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履行合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真实信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其内容主要包括:①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②不得擅自改动经核准的企业名称;③不得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和他人持有的营业标记,不得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标记等;④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有该条内容的,该条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个人三方面的保护来实现:

(1)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主要通过立法及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消费者,要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到两点:一是要深入学习和了解消费者有哪些权利:二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正确、及时地保全证据,并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国家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