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市场学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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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4)

按照远期的开始时间划分,远期外汇合约又分为直接远期外汇合约(out right forward foreignexchange contracts)和远期外汇综合协议(syntheti cagreement for forward exchange,简称SAFE)。前者的远期期限直接从现在开始计算,后者从未来的某个时点开始计算,因此实际上是远期的远期外汇合约,如2×5远期外汇综合协议是指从起算日之后的两个月(结算日)开始计算的、为期3个月的远期外汇协议。

(二)远期外汇合约的标价方法

远期外汇合约的合约汇率也被称作远期汇率(forward rate),其标价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标出远期汇率;另一种是报出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差价,即远期差价(forward margin),也称远期汇水。远期汇率高于即期汇率时的差额被称作升水(premium),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时的差额被称作贴水(discount)。若远期汇率等于即期汇率,此时的远期差价称为平价(atpar)。一种货币的升水必然导致另一种货币的贴水。

在不同的汇率标价方式下,远期汇率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

直接标价法下,远期汇率=即期汇率+升水,或远期汇率=即期汇率-贴水;间接标价法下,远期汇率=即期汇率-升水,或远期汇率=即期汇率+贴水。

不过,如果标价中将买卖价格全部列出,并且远期汇水也有两个数值时,那么前面这些情况可以不用考虑,只需要掌握“前小后大往上加,前大后小往下减”,就可以求出正确的远期外汇汇率。“前小后大”和“前大后小”是指汇水的排列方式。

(1)远期汇水前小后大表示单位货币的远期汇率升水,计算远期汇率时应用即期汇率加上远期汇水。

[例8.6]、市场即期汇率为EUR/USD欧元即期汇率1.2127-1.2176,3个月远期汇水为38/57,则3个月的远期汇率为:

1.2127-1.2176+0.0038=0.0057

3个月期欧元远期汇率1.2165-1.2233。

(2)远期汇水前大后小表示单位货币的远期汇率贴水,计算远期汇率时应用即期汇率减去远期汇水。

[例8.7]、市场即期汇率为JPY/USD日元即期汇率110.71-111.12,4个月远期汇水为4200/3400,则4个月的远期汇率为:

110.71-111.12-0.42=0.34

4个月期日元远期汇率110.29-110.78。

(三)远期外汇合约的计算

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和套利理论,如果投资者将一定量的本国货币资金转换成外币资金,并投入到外币无风险资产中去,如外国政府债券,在一定时期后再将该资产转换回本国货币,此时应该获得与将该资金直接投入本币无风险资产同样的收入。也就是说,在这个交易中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关系是由两种货币间的利率差决定的。

五、我国的金融远期合约市场

(一)债券远期交易

2005年6月15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远期交易。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者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是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目前共有8个期限品种,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远期交易的最小数额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割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债券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远期交易的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交易者可通过专线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自行询价进行交易。

(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并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以通过电话、电传等其他方式达成。自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交易以来,人民币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均为3个月期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主要远期品种为1M×4M、3M×6M、9M×12M等。

(三)外汇远期交易

2005年10月,在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了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交易。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会员可以参加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远期交易提供交易系统,会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和交易。交易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保证金和结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交易双方可以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保证金的币种、金额、提交和返还期限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保证金可按自愿原则交由交易中心代为保管。远期交易可采取结算日(资金交割日)本金全额交割的结算方式,也可以采取结算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汇率与结算日前第二个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收盘汇率轧差交割的结算方式。

同时,在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地还存在着不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人民币NDFS)。

第三节、金融期货市场

一、金融期货概述

(一)金融期货的概念

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是期货家族中最年轻的一位,从1972年5月在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国际货币市场(IMM)分部诞生世界上第一份金融期货合约算起,至今只有短短三十多年的历史;但若论及它的发展速度、运用的广度却是普通商品期货难以望其项背的。金融期货是以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股票等)或金融变量(股价指数等)为基础金融工具的期货合约。换言之,它是指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成交后,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交收一定数量某种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二)金融期货的发展历程

金融期货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孤立的金融创新,而是受国际金融经济环境本身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的。事实上,金融期货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世界金融市场日益动荡不安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经历了二战后最长的一次经济繁荣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陷入了经济危机。在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货币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的频繁波动,使国际融资工具受损的风险增大、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陡增。同时,在经济停滞、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出现负利率,利率风险大大增加。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动,不可避免地导致股市大起大落,给股票持有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在汇率、利率、股市急剧波动的情况下,为了适应各类经济主体对于规避价格风险、稳定金融工具价值的需要,以保值和转移风险为目的的金融期货便应运而生。为了规避汇率风险,第一份金融期货合约产生了,那是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的外汇期货。在国内通货膨胀、国际浮动汇率制度的影响下,国内市场利率波动加剧,为了规避利率风险,197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了第一张抵押证券期货合约(government national mort gage association certificates,简称GNMA),以后又开始交易美国政府国库券期货合约。此后,多伦多、伦敦等地也开展了利率期货交易。在借鉴了欧洲美元利率期货的现金结算方式的成果后,第一份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KCvaluelineindex futures)于1982年在堪萨斯交易所展开,从此为投资者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规避的股市系统性风险找到了一种避险工具。

至此,所有主要的金融期货品种相继问世,有力地推动了世界期货市场的深入发展。金融期货一经引入就得到迅速发展,在许多方面超过了商品期货。从市场份额看,金融期货产生初期(1976年)在合约总交易量中所占的比重尚不足1%,4年后就占到33%,到1987年股灾发生前增至77%,目前基本维持这个比例。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期货的迅速崛起使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不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和地区,金融期货成为全球性的交易活动,金融期货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五点:①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国际期货交易的政策日趋宽松;②各交易所都在努力拓展国际业务;③出现了跨国界期货交易所的联合;④各交易所品种交叉上市;⑤发展中国家期货市场在逐步兴起。

(三)金融期货与远期合约的区别

虽然金融期货交易是在金融远期合约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均采用先成交、后交割的交易方式,但它们有很大的区别。简言之,金融期货是标准化了的金融远期。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场所不同

期货须在指定的交易所公开交易,交易所提供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发布交易信息,并对交易实施一线监管,使期货交易公开、高效、有序进行。远期为场外交易,没有集中交易地点,市场组织较为松散。

2.合约标准化程度不同

金融期货合约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而远期合约对于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交割日期等均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没有固定的规格和标准。

3.价格决定方式不同

期货交易是通过公开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价格较为合理;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协商定价的,价格的代表性、连续性、权威性低。

4.交易保证和结算方式不同

远期合约交易通常不缴纳保证金(margin),合约到期后才结算盈亏。期货交易则不同,必须在成交时缴纳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为保证金,并由清算公司进行逐日结算(daily settlement),如有损失且账面保证金低于维持水平时,必须及时补足。因此,期货交易的违约风险远低于远期交易。

5.履约方式不同

结束金融期货头寸的方法通常有对冲(买卖与原头寸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采用现金或现货交割、实行期货转现货交易(在期货转现货交易中,两位交易人承诺彼此交换现货与以该现货为基础金融工具的期货合约),绝大多数期货合约是通过对冲的方式平仓了结的;而远期交易由于是交易双方依各自需要而达成的一对一协议,倘若一方中途违约,通常不易找到第三者能无条件接替承受该权利义务,违约一方只有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才能要求解约或找到第三者接替承受原有的权利义务,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远期合约是到期通过实物交割来履约的。

6.交易的参与者不同

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构;而期货交易更具有大众意义,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都很高。

二、金融期货的分类与功能

(一)金融期货的分类

金融期货合约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很多分类方法。按照金融期货基础金融工具的不同,通常可以分成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