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市场学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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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货币市场(10)

国内贸易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流程可简单地描述如下:交易中的售货人在交货同时向购货人签发汇票,在收到售货人的发货证明和汇票后,为购货人提供信用的商业银行就在此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章,随后银行再将该承兑汇票交给售货人。

售货人最终将银行承兑汇票持有到期,或是提前到任何商业银行贴现,或是直接到银行承兑汇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决于售货人的需要。

3.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与货币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银行承兑汇票以它独特的特点受到借款企业、承兑银行和投资者的欢迎。

(1)借款企业。签发汇票并要求银行承兑的企业是实际借款人。对借款企业而言,银行承兑汇票不仅能解决贸易往来中的信用保证问题,而且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比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和非利息成本低。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又比发行商业票据有利,因为商业票据是无担保的债务工具,通常只有规模大、信誉好的企业才能成功发行商业票据。而银行承兑对企业的资信要求较低,不少不具备发行商业票据的中小企业可借助银行承兑汇票解决短期资金困难。即使是有条件发行商业票据的大企业考虑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比商业票据低,对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融资需求也会选银行承兑汇票。

(2)承兑银行。首先,银行承兑汇票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风险较低,银行以承兑行为对借款企业提供信用支持,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即可赚取手续费,增加非利息收入,丰富了投资组合。其次,承兑银行可以通过承兑汇票提高信用能力。一般,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提供信用都有最高限额的规定,通过创造、贴现或出售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对单一客户提供的信用规模可有所提高。再次,银行承兑汇票有发达的二级市场,持有承兑汇票的银行可以在汇票到期前在二级市场贴现或转让,保证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最后,出售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不需缴存款准备金,任何银行承兑汇票均不用缴纳存款保险费,银行的资金成本比吸收存款低。

(3)投资者。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投资者而言,首先,安全性高。不管是因商品交易而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还是通过二级市场投资而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最终付款来源都有承兑银行和购货人的双重保证,加上承兑银行的信用与资金实力都足以保证付款,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收不到付款的可能性很小。其次,流动性强。

银行承兑汇票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可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或者将银行承兑汇票在二级市场上出售。银行通过贴现业务可以赚取贴息,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于这种短期投资工具十分欢迎,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流动性很容易实现。再次,收益性好。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收益有保证的投资工具,银行通过贴现和转贴现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贴息,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买卖的价差,或持有到期的收入与买入成本之间的差价获得收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运行

1.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在未承兑之前,作为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它的付款期一般都低于一年,通常以整月为主。经过银行作出“承兑”承诺后,该汇票就成了银行承兑汇票,但其付款期限依然不变。具体地,最常见期限有30天、60天和90天,略长的还有180天和270天,平均期限为90天。总的来说,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短,违约风险小,因此是一种十分安全的短期金融工具。

2.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级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由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组成。在发行市68场,产生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过程是由出票和承兑两个环节构成,两者缺一不可。

出票,是售货人为向购货人收取货款而出具汇票的行为。售货人作为出票人,一方面,要按照法定格式做成票据;另一方面,要将所出的汇票交到购货者手上。

承兑,是在购货者接到汇票后,将该汇票交由自己的委托银行,由银行通过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章,从而完成承兑确认,并产生了银行承兑汇票的环节。银行一旦作出了承兑的承诺,就自然成为此笔款项的主债务人。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市场,参与者有以下两种:

一是产生汇票的交易双方。主要是商业性企业,作为售货人,同时又是出票人,通过出票再经过承兑承诺就可以对售货货款提供保证;作为购货人,在委托银行作出承兑承诺前已经收到了售货人发出货物的证明,因此,担心售货人不发货的顾虑也基本消失。

二是作出承兑承诺的金融机构。在美国和日本以及其他很多国家,汇票通常是由银行承兑,而在英国则由专门的票据承兑所进行票据承兑。金融机构的承兑行为是将自己的信用借给购货人,通过承兑行为,承兑银行可以获得一定的手续费。

3.银行承兑汇票的二级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被创造后,承兑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作为投资,也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交易对象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既包括简单的买卖转让,也包括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如果出售转让,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直接销售,也可以借助货币市场交易商销售给投资者。如果进行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则在具体交易行为之前,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过背书程序。背书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最终结果是被背书人获得汇票的相应权利。背书之后,若持有汇票的人最终没有收到上述购货人的付款,汇票持有人依然可以向背书人追索款项。在完成背书这一程序后,不同背书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可分别进行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

贴现是汇票持有人为取得现款,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或其他可贴现机构折价转让的票据转让行为,而折价带来的成本即是汇票持有人支付给银行或其他贴现机构的贴息。汇票持有人在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就可通过贴现提前收回款项,银行或其他贴现机构也可以获得贴息作为办理贴现业务带来的收益。当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或其他贴现机构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按票面额索回款项。如果付款人不能付款,银行或其他贴现机构还可向背书人,即贴现人追索款项。

转贴现是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或其他贴现机构将其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票据,再向其他的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贴现的票据转让行为,这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转贴现一方面,可以解决提供贴现的银行或其他贴现机构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其他有闲置资金的银行或贴现机构获得一定收益。

再贴现是持有未到期票据的商业银行或其他贴现机构将票据转让给中央银行的行为,它也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与其他贴现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形式。商业银行或其他贴现机构进行再贴现,主要是希望从中央银行融入资金,以解决临时资金的不足;而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者,通常将再贴现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工具。通过对再贴现率的调整,中央银行可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和其他贴现机构的票据再贴现,从而控制了它们以再贴现方式的融资行为,进而控制了货币供应量,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在银行承兑汇票二级市场,参与者的范围比发行市场更为广泛,包括了个人、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中央银行。个人和企业通常只能参与银行承兑汇票的直接买卖,或者贴现活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可以参加银行承兑汇票的直接买卖、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所有活动。中央银行通常只担当“最终贷款人”的角色,因此只参加银行承兑汇票的再贴现活动。

4.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

借款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是支付给承兑银行的承兑费和手续费。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所发生的成本,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一直将汇票持有到期,此时,该银行承兑汇票给持有人带来的主要是机会成本;二是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就将其转让,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票面利率,转让人通常都是贴现转让,此时的成本主要是贴现转让所付的贴息,若是向银行或其他可贴现机构进行贴现,成本除了贴息外,还有少量手续费支出。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比银行贷款低。传统的银行贷款,除要求借款者支付一定的贷款利息外,还会强制借款人在其银行账户中保持一定的最低补偿性存款余额,且这部分存款不支付利息,由这两部分构成的成本一般比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高。

银行承兑汇票与一般的商业票据相比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能够享受较低利息与非利息成本。发行商业票据的都是具有较高信誉的大企业,一般企业发行商业票据融资则由于违约风险较大以及审核评级程序,而要支付比大企业高得多的利息成本与手续费等非利息成本。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则由于银行都要求购货人保留一部分存款余额从而降低违约风险,因此一方面比较容易实现融资,另一方面银行承兑汇票成本要低一些。

(三)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新中国的票据业务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以前,国家对商业信用实行强化管理,禁止和控制商业信用。改革开放以后,对商业信用开始实行有计划、有控制的开放政策。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承兑票据。1981年,上海率先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之后,人民银行在重庆、河北、沈阳扩大票据业务试点。1984年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1986年4月,人民银行决定正式在全国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业务,引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颁布实施,对有效规范票据行为、推动票据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1998年3月,人民银行开始单独公布再贴现率,把再贴现率定位于央行的基准利率之一,改变其从属于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历史。同年12月,人民银行对贴现利率机制改革,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加点生成,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2000年,人民银行批准工商银行在上海成立我国第一家票据专营机构。2003年5月,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建立“中国票据报价系统”,即中国票据网,为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转贴现和回购业务提供报价、报价查询等信息服务。

2000年到2007年是我国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时期,商业票据签发承兑量由7445亿元增加到58700亿元,金融机构办理的票据贴现量由6447亿元增加到101100亿元,分别增长7.88倍和15.68倍。

我国票据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征。首先,票据业务已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票据的融资功能逐渐显现。1994年至2007年,全国商业汇票累计签发27.6万亿元,累计贴现40.19万亿元,与1994年相比全国年度票据签发量与贴现量分别增长91.72倍和215.11倍,其中2007年的贴现交易量是承兑发行量的1.72倍,达历史高点。票据业务对一些信誉较好的企业缓解资金紧张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银行承兑汇票更多地进入银行体系,银行承兑汇票已成为企业与银行、银行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工具,票据的功能已从单纯的支付结算工具逐渐转变为短期融资工具。

其次,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地位逐渐提高。部分优质企业、商业银行、票据经营机构、中小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都积极参与票据市场,市场主体迅速增加又提高了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票据周转次数加快,吸引了更多资金进入市场,还推出了一些创新品种,如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

2007年,我国票据市场交易额为15.98亿元,占货币市场交易总额的19.48%。票据市场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货币市场的子市场,已成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实体经济传达央行货币政策意图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再次,票据业务不断趋于专业化、电子化。继工商银行之后,又有3家商业银行总行和15家分行在上海开设票据中心,专营机构的出现促进了票据业务的发展。2003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推出的全国统一网络化票据市场服务平台,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电子化开始起步。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出台一系列业务规则和措施,进一步推动票据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1.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CDs,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有固定面额和约定期限,并可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