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教育性原则。学校的工作全过程都是为了培养教育人,一切工作都应充分体现教育性。
③勤俭办学和讲求效率的原则。认真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要自力更生,精打细算,提高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效率。
④经济管理、技术管理与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节系主任
系(科)主任是高等学校按专业性质设置的基层教学行政单位系(科)的负责人员。系(利)是高等学校多阶管理系统中第二阶层的最高一个层次,介于行政组织与教学组织之间,有较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系一般负有课程编制、各种教学、科学研究和有关社会服务工作等职责,兼有行政和学术组织的职能。
系主任作为学校教学和行政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对校级领导各项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本系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国都很重视系主任的推选任用。前苏联高等学校的系主任原先由校长推选任用,报请学校管理总局长任命。从1961年起改为选举制,每3年选举一次。美国高等学校的系主任由校长任命,或由教师选举产生。法国高等学校系一级教学组织“培养与研究单位”的负责人,由该组织的全体教师选举产生,每4年改选一次。中国高等学校的系主任多由校长推荐,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由系的全体教职员工投票选举产生,再报送上级任命。从1978年以来,实行民主选举产生的系主任已日趋增多。
系主任除了应具备一般管理领导人员的素质外,由于其位置的特殊性,还需具备以下几项素质:①熟悉本系各专业、各方向的业务内容,在某一专业上有较深造诣,是该专业的学术带头人之一。只有系主任本身具有相当的专业学术素质,具有较宽的业务面,才能对本系工作实行内行领导,作出合理安排。
②熟悉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③熟悉科学研究的管理工作。
④熟悉行政领导工作,善于处理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六节教研主任
教研主任主要指高等学校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即教学研究室的负责人员。在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高等学校没有教学研究室组织,教师直接向系主任或校长负责,采取教授负责制。在我国成立初期,学习前苏联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教学改革,在高等学校建立了教学研究指导组,后改为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作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基层组织。每室设主任一人,在系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在我国,教研室主任要领导和组织教师讨论和制订本室各学科的教学计划,拟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关系;改进教学方法;制定青年教师进修计划和研究生培养计划,领导所属实验室、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室教师对学生的自习、实验和实习加强指导等。在中等学校里,一般不设教研室,而是按各学科分别设教学研究组,简称教研组。教研组长要领导本组的教师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教学钻研教学理论和专业科学知识,帮助新教师提高业务能力;总结交流教学和领导课外活动的经验等。此外,各省、市、地区、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研究、推动本地区教学改进工作。
对高等学校来说,研究室、教研室是基层的教学组织和科研组织。其领导人的条件既同校、系领导人的条件有共同之处,又有其特殊要求。主要是要求在学术上有更高的水平,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研究过程和研究方法,有更透彻的了解。具体说来,当好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在他的业务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相关学科又有较广泛的知识,并且对教学科研工作有第一手经验。
②有创造性,不墨守成规,应具有丰富的想像力,善于构思,善于从不同的构思中鉴别其优劣。
③有自信心。在从事创造性工作中,自信心是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有利于培养和鼓励其成员勇往直前的信心。
④具有谦虚求实和大公无私的科学道德。在专业方面应表现谦虚,乐于接受别人的意见,并且有承认别人的见解比自己的高明的勇气,能大公无私地承认其成员所提出的方案的优点,应对任务的完成比个人荣誉更感兴趣。
⑤有一定的政治水平、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善于沟通上下左右的关系,善于团结人,善于引导和掌握讨论,善于提出问题来启发和鼓励大家积极思考工作。
【相关法规、政策条例】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6日)
教财[1996]10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的调整方案,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省级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对学校接收借读生的条件做出规定。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第十条杂费、借读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6日)
教财[1996]10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内容)
一、总则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的教育。它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智育、体育、美育等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密切协调,对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学校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公民,进而成为报效祖国、积极进取、诚实守信、敬业乐群,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要体现时代感,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时俱进,继承和创新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