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26日)
驰名商标保护组织的成立,是“质量万里行”活动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结果。本来,开始提出搞“质量万里行”的时候,我是有些担心的,主要担心经费问题。“质量万里行”是一件好事,但搞活动需要经费,经费从哪里来呢?我担心又要“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得向企业摊派。近几年,我在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每月召开的厂长(经理)座谈会上,多次听到厂长(经理)对此事的强烈反映:企业最头痛的是没完没了的文山会海,数不清的检查评比,无穷无尽的摊派赞助。所以一说搞“质量万里行”,我就有些担心。后来朱镕基副总理提出,国家拿出一笔专门经费来。这样,这件好事情就办好了。“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以来,在我国人民生活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产生了“轰动效应”。对于这个活动的作用,开始我还只是认为通过“质量万里行”对某些低劣产品的揭露,能防止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当时我只提出了三个“反对”:一是反对违法侵权行为,主要是打击假冒名牌的伪劣产品。二是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很厉害,某县大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位记者要曝光,去找县里的负责同志核对一下情况,不料“县太爷”说,现在他那个县还很穷,希望记者高抬贵手,等稍微富裕一点,他一定纠正。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假冒伪劣、违法侵权事件屡揭而不绝迹?我看,根子就在这里!所以,必须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反对行业不正之风,特别是那些垄断性行业,当然,非垄断性行业也有不正之风,这种不正之风侵犯了消费者利益,也侵犯了生产者的利益。
当时,这三条的重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今天看起来,这只是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如何维护商标注册企业,特别是生产名牌商标产品企业的权利,反对假冒,则更重要。应该说,这是抓住了反对商标侵权的源头。也就是说,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首先要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护驰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组织成立的重要意义所在。
同志们都知道,创造名牌不易,有的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花掉几代人的心血;而保护名牌则更难,这方面我们的教训太多了!我国驰名商标“青岛啤酒”就曾吃过这个亏。“文化大革命”提倡什么“三无企业”,青岛啤酒厂也受到影响,管理放松了,产品质量下降,使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一时受到极大影响。为恢复它的声誉,青岛啤酒厂不仅又花了大量时间强化管理,而且不得不再花大量金钱做广告,宣传自己,重新赢得了消费者。
驰名商标保护组织,顾名思义,是自己保护自己的群众团体。自己保护自己,确实非常重要。当然,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要有国家的法律保护,要有政府的行政保护;同时,必要的社会监督则不可少,包括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自我保护。而自我保护,即自己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是法律保护、行政保护的基础,我认为,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组织的力量所在。当然,从企业来说,要以青岛啤酒厂的教训为鉴,保护自己的牌子,重要的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保持自己驰名商标产品的质量,不能自己拆自己的台。现在有些企业对自己来之不易的商标不爱护,有的随便给别人用,这种做法只能是自己给自己的产品抹黑,自己砸自己的牌子,自己毁自己的名声。总之,保护驰名商标,就企业来说,重要的是产品不断创新、质量不断提高。没有高质量的产品,没有不断创新的产品,也就没有名牌,没有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