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哈耶克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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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结论

哈耶克的法治思想表明,他是一个主张适度的人。

在《国富论》这部开拓性着作出版二百周年纪念日日益临近之际,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不仅使我们想到了亚当·斯密,而且也使我们回想起了孟德斯鸠。权力平衡或权力制约中所隐含的那种适度,使得孟德斯鸠这位伟大的法国人——常常被人们视为“宪政之父”——名声大噪。适度也是亚当·斯密思想的特点——而许多人都把这位伟大的苏格兰人看作是政治经济学和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一如哈耶克一般,斯密(孟德斯鸠实际上也是如此)把法治视作是保护自由的一种手段。在斯密看来,正义意味着把人从私人压迫和公共压迫中解放出来。尽管斯密强调自由,但是一如我们所知的那样,他却不赞同无政府主义。他确信,一国财富能够通过个人自由而非国家管制而达到增加。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他所认为的社会的利益及社会成员的利益,斯密也认可了各种各样的控制措施;再者,他也明确无误地指出,正义意味着通过政府实施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公民并使他们免遭其他人的侵犯。

孟德斯鸠和斯密都对美国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美国建国二百周年的庆典之际,指出这样一个事实乃是颇为恰当的,即美国革命,作为辉格党人革命的一种延续,其特点便在于适度。美国独立是因君主过分专制而宣布的。

美国宪法则是对各种民主极端趋势的一种回应。美国奠基者的理想是一种自由之治,亦即一种民众之治,在这种制度中,为了保护个人,处于统治地位的多数必须受到那种为了保护公民而必须严格实施的法律的限制。这就是宪政,亦即哈耶克视之为“美国的贡献”之所在。

哈耶克始终以一种贵族派头和大学者风范假定他的反对者是无辜的,用那个主张适度的人(歌德)的箴言题记自己的论着、把《通往奴役之路》一书题献给了“所有党派中的社会主义者”并为正在美国发展的未知的文明发表了《自由秩序原理》这部巨着。也许,这位承认合法原则(indubioproreo)的自由主义贵族论者,希望人们不要失去适度并且重新尊重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