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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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章 建立符合特区法院实际的廉政保证金制度

廉政保证金,说得通俗点,就是“积薪养廉”,让法官吃上等的“皇粮”,办一流的“公差”,最终实现预防司法腐败和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该制度的设立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廉政保证金的发放标准要与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如果标准过高,国家或地方财政支付不了,不但制度会形同虚设,还会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甚至反感。二是廉政保证金的发放标准能够产生激励作用。即这个标准的经济量必须是可观的、让人心动的,使法官在赃款赃物面前会在第一时间想起自己将来有一笔可观的廉政保证金,从而对赃款赃物不动心,否则就是无效的。基于此考虑,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笔者提出如下设置构想:

(一)基本原则及总体设想

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是法官正确履行职责的一种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坚持责权统一、科学有效与长期稳定原则。法官在其任职期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清正廉洁,未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廉政保证金。法官在其任职期限内,因违法违纪问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全部或部分扣罚其廉政保证金。

(二)廉政保证金的缴纳

廉政保证金的缴纳,应当实行个人与国家分担的原则。由国家财政部门在银行设定法官廉政保证金专用账户,为每个法官设立个人账户,并提供个人账户查询卡。法官每月从个人基本工资中支出10%缴付廉政保证金,国家财政支付廉政保证金的数额是法官个人支出的2倍。并且法官廉政保证金的缴纳应随法官薪酬的增长而增长。法官廉政保证金缴纳至法官退休、调离、辞职之月。

(三)廉政保证金的提取及扣罚

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官在其任职期限内,没有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退休时可申请全部提取廉政保证金账户内的廉政保证金总额。法官自批准退休之日起满一年方可申请提取全部廉政保证金。法官经批准调离、辞职的,应自调离、辞退之日起满两年方可申请提取廉政保证金。法官退休、调离、辞职的,上述日期届满后,如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得申请提取廉政保证金。法官提取廉政保证金,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法院审核后,报法院监察室审查批准。并报法院财务部门备案。法官因退休、调离、辞职,已领取廉政保证金后,若发现在原任职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应由法官原任职法院负责予以追回后上缴国库。法官因故死亡,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应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可由其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次月起申请提取廉政保证金。若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则须按规定扣罚后由继承人申请提取。法官亡故后无继承人的,其廉政保证金全部上缴国库。

法官继承人提取廉政保证金后,发现被继承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全部扣罚或部分扣罚廉政保证金的,由法官原任职法院负责予以追回并上缴国库。

关于法院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及其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廉政保证金的缴纳、提取、扣罚依照上述办法执行。

关于廉政保证金的管理,可由法院监察室负责统一管理,法院的财务部门配合。

以上关于廉政保证金制度的看法及设想,不可能适合各地区及法院的实际,而廉政保证金制度在我国还是一种创新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可能是万能的,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困难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大胆尝试,不断完善,廉政保证金制度一定会放射出耀眼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