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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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章 三

通过做好审前程序的工作可以截留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对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调解、下落不明需公告、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案件再分到各业务庭排期开庭审理。此时,业务庭法官接到的就是一个已完成庭前准备程序的案件,只需要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和公正的庭审程序达到公正的结果。现在的司法界常常提及当事人(律师)在庭审前就能够通过不同途径接触到案件的主办法官,从而导致司法腐败。的确,在许多法院的现有情况下,主审法官过早的介入了庭前程序: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等等的把关,这些职能的行使使得主审法官早早地将司法决定权握在手中,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最终的裁判。在审判中要确保法官能中立,就应该将审判事务性工作交由一个统一部门来行使,使得主审案件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适当的隔离带,从这个层次上讲也能极大地减少了受当事人人情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干扰时间跨度,从而在接触案件时间跨度上保证了主审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由庭前程序单列出来由专门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若能调解,则基于双方自愿原则的调解能够将诉争止于此;若不能调解,则将案件转入业务庭,此时业务庭法官延续庭前的程序工作取得的成果,又不会因过早接触过当事人、参与调解而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倾向而影响公正判案。比如“背靠背”调解方法,在主审法官主持下采用这种方式来调解会产生许多有失公允的地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再由该调解法官开庭审理并判决,难免当事人会心存疑虑。公信力不高则会导致服判率低,上诉和申诉则就多,司法效率也就受到极大的影响。但在调审分离的模式里进行调解时,这种方式就可以广泛采用,因为当事人知道主审案件的法官不是调解的法官,其意志不会受到非常因素的干扰,因此在审前程序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可以更为广泛,效率更高。从这个角度来讲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分割与衔接都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

至于主持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的专门部门是单列为庭还是做为现在大立案系统的一个分支即作为由立案庭管理的一个室,可以由各个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笔者认为,在尝试阶段可以成立一个审前程序室,先由立案庭管理比较切合实际。在审前程序室,可以配置适当的事务性工作(如查封保全)和调解方面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工作,因为在审前程序,除了常规的主持证据交换和调解工作以外还会碰上查封保全等必须在开庭审理前处理的工作,这些工作不一定需要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的法官来做,但在这方面经验丰富的法官的指导下,审判辅助人员完全可以胜任。我国现有法官16.5万人,每万人口中有14名法官,是美国、日本的7倍多。在这支庞大的队伍中,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学理论功底较好的法官的素质体现在开庭审理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上,而一部分虽没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有着多年的工作经验特别是调解经验。因此,在设立审前程序室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基层法院的法官具体情况来配置人员,作到人尽其才,这与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的法官精英化改革也是合拍的。在审前程序室内部,可以参照业务庭的分配标准,根据普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把具体负责证据交换与调解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分组,以便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有侧重的开展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与程序繁简、审限长短、诉讼期间、审判方式、法官敬业精神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的,上述设想,是在这些因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审前程序以求达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