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海洋的现实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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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国际上的海洋保护组织

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组织是一个联合会性质的国际组织,它所从事的活动代表着主张裁军、建立无核区无核海域、保护海洋动物资源等势力的利益。绿色和平组织从事的活动范围很广,其中包括:反对破坏海洋动物资源的商业性活动;反对损害南极环境的行为;反对在近海开采石油以免对近海造成污染;反对倾倒有毒废料;反对污染空气,防止酸雨生成;反对向地下道排放有毒化学废料;反对欧洲建立核电站;反对美国制造核武器;反对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处理核废料。绿色和平组织的工作原则是:非暴力行动、脱离党派之争、坚持国际主义。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组织的活动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到1992年,绿色和平组织的成员及其支持者至少有250万之多,他们遍及世界各地。该组织的预算在1980年是100万美元,到1992年已增至2750万美元,预算资金全部来自捐款。

截至1992年,绿色和平组织在20个国家设有32个主要办事处,在南极还设有基地,拥有9艘船,雇用了400名全日制工作人员和数百名业余工作人员,此外还有一支数以千计的庞大的支援者队伍。该组织的工作人员报酬不高,实行低工资政策的目的,是吸引那些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人参加,而不是靠金钱诱惑人们参加其活动。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全世界沿海国家都成立了一些地区性的海洋环保组织。其不懈的努力必将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类可以从容地面对未来,迎接可持续发展的新世纪。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167个正式成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该组织联系成员。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10个A类理事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10个B类理事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20个C类理事为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并能代表世界主要地区的国家。理事会是该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该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改选理事会和主席。当选主席和理事国任期2年。2005年11月22日,中国驻英国大使查培新在伦敦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第24届大会上当选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主席。

中国于1973年恢复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曾在该组织第9~15届大会上当选为B类理事,并自1989年第16届大会起连续当选为A类理事。2007年11月,中国再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A类理事。这是中国连续第10次当选A类理事。

海洋守护者协会

海洋守护者协会标志海洋守护者协会是美国的一个非营利的、注册免税的组织,且是荷兰的一个已注册的基金会。它驻扎在美国华盛顿州的星期五港和用于其南半球行动的澳大利亚墨尔本。协会成员们在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和其他保护海洋物种与环境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开展运动。它掌握着一支3艘船的船队,并称之为“尼普顿的舰队”:考察船“法利·莫沃特”、内燃机船“史蒂夫·欧文”和考察船“海牛”,以及若干小一些的船艇。

绿色和平的早期成员保罗·沃森与该组织关于对鲸鱼遭杀害的“见证”态度起了一次争执以后,于1977年建立了协会。与(坚持避免破坏或物理妨碍海上捕鲸船只的方针的)绿色和平截然不同的是,海洋守护者参与包括毁坏和用其他方式物理妨碍捕鲸船作业在内的“直接行动”。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是南极条约体系的一部分,成立于1980年,总部位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委员会的目标是保护南极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并保存南极海洋生物资源。

成员国有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欧盟、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典、乌克兰、英国、美国、乌拉圭和瓦努阿图。

国际海洋科学组织

国际海洋科学组织是在海洋科学方面开展合作活动的两国或多国组织的总称。

1902年成立的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ICES)是第一个国际海洋科学组织,其他组织绝大多数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些组织是政府间组织,受两国或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有关海洋条约或协定的约束;有些是民间组织,通常由共同关心海洋某一专题的组织或个人组成。全面关心海洋科学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下属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为代表,民间国际团体以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ICSU)下属的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为代表。这两个委员会参与许多重要的世界性海洋科学活动。其他政府间或民间组织的科学活动范围都比较小,多限于某一地理区域或专题。

政府间国际海洋科学组织以联合国系统为主。联合国大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利用的立法和管辖问题,与海洋科学事务有直接关系。在联合国专门机构中,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气象组织、教科文组织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分别就海洋渔业、海洋气象、海洋科技培训和规划促进工作,以及国际航运和海上安全事项这些方面,与海洋科学事务有密切关系,其中1960年成立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是负责协调海洋科学活动的重要组织。在联合国跨组织联合小组中,也有一些有关海洋科学事务的组织,如海洋学科学规划联席委员会(ICSPRO)、海洋污染科学专家组(GESAMP)、全球海洋站系统联合促进组等。

联合国系统以外有五六十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海洋科学组织。其中多边组织较多,大多为专门设置。组建目的多是为海洋渔业服务,也有为区域性海洋测量、区域性海洋资源开发、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区域性专题研究而组建的。例如,由巴西、加拿大、古巴、法国、加纳、象牙海岸、日本、韩国、摩洛哥、葡萄牙、塞内加尔、南非、西班牙和美国于1966年组成的国际大西洋金枪鱼资源保护委员会(ICCAT),目的是促进大西洋金枪鱼资源的研究和保护;由中国和日本于1975年组成的中日联合渔业委员会(JCFC),目的在于促进黄海和东海渔业资源研究、交换有关资料和制定保护措施;由联邦德国、瑞典、丹麦、挪威、法国、英国和荷兰于1962年组成的北海水道测量委员会(NSHC),目的在于促进北海航道测量的合作,并为勘探利用北海能源制订有关政策;由澳大利亚、法国、英国、新西兰、荷兰和美国于1947年组成的南太平洋委员会(SPC),主要目的是促进南太平洋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

民间国际海洋科学组织以国际科联理事会系统为主。国际科联理事会通过常设的特别委员会,研究和处理下属联合会中的海洋科学活动。这种委员会主要有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和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SCAR)。其中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又是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的科学咨询团体。有关的联合会为便利海洋科学活动,设置了相应的独立协会或委员会,主要有:

1.国际大地测量学和地球物理学联合会(IUGG)下设的国际海洋物理科学协会(IAPSO),1919年初建时是作为该联合会的海洋处,1931年正式成为国际物理海洋学协会(IAPO),1967年改用现名。中国是成员国之一。该协会的宗旨是:促进有关海洋及其与边界相互作用的科学研究,重点是借助数学、物理学和化学方法能完成的研究课题;发起、促进并协调需要国际合作的海洋调查研究;为有关问题的讨论和发表提供便利。主要附属机构有:海洋地球物理学委员会、海洋化学委员会、物理海洋学委员会、潮汐与平均海平面委员会,以及海—气相互作用联合委员会。

2.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下设的国际生物海洋学协会(IABO),建于1966年,宗旨是增进海洋生物学研究,提供并加强生物海洋学家之间的联系。曾参与“海洋学联合大会”、“国际南大洋研究”等多项合作活动。1975年建立了一个珊瑚礁常设委员会。

3.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IUGS)下设的海洋地质学委员会(CMG),宗旨是促进海底地质学、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学的调查研究活动,并促进调查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为确定沿海国对公海发生油污事件损害利益采取干预措施而签订的国际公约,简称《干预公约》。1969年11月10日~29日,由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1975年5月6日生效。共17条和1个附录。

该公约规定,在发生海上事故后,如有根据地预计到将造成严重后果,沿海国有权在公海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油类污染或污染威胁而对其海岸或有关利益造成的“严重而又紧迫的危险”。但是,沿海国所能采取的只是那些被认为是必要的措施,而且必须与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势将发生的损害相适应,不应超出为达到防污目的而采取的必需措施范围,并应在达到此目的后立即停止行动,而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应与有关利益方(包括船旗国、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货物的所有人等)进行协商,在情形允许的情况下,还应与为此目的而聘用的独立专家进行协商。沿海国应对超出公约所允许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