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海洋的现实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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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1)

据资料表明,海上污染的80%来自陆地,陆源污染物向海洋转移,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根源。除此之外,来自大气层中的烟尘和一些化学物质也源源不断地归入海洋,某些国家沉放在深水区的放射性物质也有增无减等等。如今的海洋再也承受不了日益加重的污染负担,人类不能等到海洋的蓝色消失后,再来控制污染、整治海洋。当务之急是制定并实施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以达到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目的。

总之,人类应该从失误中尽快觉悟,按自然规律办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树立科学发展观,健全必要的管理法规,依法治理,还海洋一个清洁的水体,让海洋造福人类。我们应该牢记:污染海洋,就是危害人类自己!保护海洋,就是拯救人类自己!

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

海洋产业在各沿海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海洋产值亦呈快速增长趋势。而伴随着开发利用海洋活动的密度和强度的增加,海洋利用的秩序出现了混乱,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也受到了严重破坏。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促进海洋产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益,沿海各国相继加强了对海域使用与管理的立法。

各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确立

英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立法概况

在历史上,英国曾一度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海洋大国,其海域使用与资源开发历史悠久,海洋科学技术一直处于世界前列,海洋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关于海域使用的立法,也向来为英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所重视,其海域使用制度颇为发达并为各沿海国家所效仿。

英国在海域使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产法》。该法以潮间带和12海里领海属英国皇室地产这一历史传统(该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公共托管原则”)为立法依据,规定使用这些皇室地产修建港口、码头、栈桥、管道,围海、填海,进行水产养殖以及海底矿砂开采等,必须获得皇室地产委员会的许可,由其颁发海岸或海域使用证,并须缴纳租用费(地租)。该法是目前英国调整海域使用活动的主要法律。在此之前英国还颁布有《海岸保护法》,该法要求成立海岸保护委员会,以行使海域使用过程中海岸保护的权力;涉及海岸保护费用的条款在该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该法规定为加强海岸的保护,任何通过开展与海岸有关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员,均须向当局缴纳费用。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英国建立了完备的海岸与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英国立法机构

由于英国近海海域油气资源相当丰富,在其海洋资源中占据首要地位,为有效地管理和促进近海油气开发,英国于1964年专门颁布了《大陆架石油规则》。该规则规定,英国及其殖民地公民、在英国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设立的法人均可依据该规则申请在其领海下的底土或任何特定区域的底土中进行石油勘探和生产的许可证,但持证人应在许可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缴纳矿区使用费及其他规费。该规则还有3个附件,即勘探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勘探许可证标准条款和生产许可证标准条款。

此外,由于英国的海岸带管理是当做土地利用规划系统的一个方面来对待的,所以,其于1971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也涉及海域使用问题。依据该法,任何开发均须事先得到地方规划局的同意,海域的开发使用也不例外。另外,其1974年颁布的《海上倾废法》也与海域使用有关。依据该法,除非得到许可,禁止从车辆、船舶、飞机、气垫船、海洋或陆地构筑物上向海中或有潮水域永久性地投弃任何物质,以保护海洋环境。

美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立法概况

美国海岸线全长22680千米,是世界上海岸线最长的国家,其75%以上的人口均居住在邻接海洋和五大湖的各州。历史上,美国对海洋的使用主要是在商业、海事运输、食物生产和安全防御等方面,其对海域使用的管理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之前的久远年代。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全球涉海经济的发展,海洋利用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亦逐步加强了有关海域使用的立法。至70年代,其美国海岸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达到高峰,并基本形成了一套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体系。进入80年代,立法重心则转到对这些法律的修订上。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体系,在若干制度上也较为先进。应该说,美国的海域使用立法基本上是立足于管理的角度,但透过这些立法,我们也不难捕捉到其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大体轮廓。

1945年,杜鲁门总统发布了关于大陆架资源和渔业保护的大陆架(2667号)和渔业(2668号)两个公告,单方面提出了对大陆架资源的要求和在水下土地的上覆水域建立渔业养护区的权利,这两个公告基本确定了以后美国海域使用的立法走向。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一场关于领海底土及其资源所有权归属的长期论争,沿海各州及众议院力主联邦政府应放弃沿岸海域美国的国会底土及其资源所有权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和最高法院则主张联邦政府应对此拥有至高无上的所有权。争论的结果是1953年5月23日《水下土地法》的出台;同年,为履行杜鲁门公告而制定的《外大陆架土地法》也告颁行。根据这两项法律,沿海各州拥有领海海域底土及资源的所有权,而领海以外的大陆架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则归联邦政府拥有,由此决定了美国海域使用管理中联邦和州政府分权的原则,且在近十几年里,还出现了州政府对沿岸海域之管理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

1972年,调整美国海域使用的重要法律《海岸带管理法》出台。该法强调其目的在于“达到海岸带水土资源的广泛利用,并充分考虑生态、文化、历史、美学价值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该法,美国确立了海域使用活动的基本原则——“一致性原则”,并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的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该法还对联邦和州政府海域管理的权限划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为了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美国国会于1972年还通过了《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它要求商务部制定一项长期规划,以解决海域污染、过度捕捞及海洋生态系统的人为变化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为调整深水港的海域使用问题,美国于1974年颁布了《深水港法》,规定深水港的建造和使用应进行广泛的协调,须与国家的海洋政策和利益相对应。为了加大对海洋渔业的调整力度,美国又于1976年颁布了《渔业养护和管理法》,该法明确必须制定和实行国家渔业管理标准,建立渔业管理委员会,健全渔业保护和管理原则,它标志着美国由传统的渔业管理制度开始转向综合的渔业管理。

日本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立法概况

日本是一个四面环海的海洋国家,陆地资源匮乏,其国内资源主要来源于海洋。随着科技的发展,日本经济的重心也由重工业、化学工业逐步向海洋转移,日本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越来越依赖于海洋,有效地开发利用海洋成为日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因此,较之世界其他国家,日本更为重视海域使用立法,并较早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海域使用与管理法律体系,而且,这些法律都得到了良好的实施。可以说,日本较为完备的海洋立法,对规范其海域的所有及使用,推动其经济起飞和整个国力的增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日本人工岛日本对海域的利用较为充分,除航运、渔业、矿产资源及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外,还大规模地进行围海造地,建造人工岛、海上机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开辟人造海滨、海水浴场、旅游基地、海滨娱乐综合设施等。因此,其海域使用立法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仅有关沿岸海域使用的法规就达24项,其中不少法律为其他一些国家所仿效。

日本在海域使用方面制定较早的法律是1921年颁布的《公有水面填埋法》,该法主要规范将国家所有的水面(其中主要是海域)填埋为陆地的行为。依据该法,任何填埋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该法中对准予许可的条件也作了列举性规定,如符合国土的合理利用及环保和防灾的要求、申请者要有足够的资力和信用、填埋所获收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等;同时,该法还对填埋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填埋权的转让和继承、填埋许可费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公有水面填埋法》在日本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这是因为日本国会通过《海岸法》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围海造地成为日本拓展国家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该法制定之后,为韩国等沿海小国所仿效。

为了规范海岸使用及其管理,防止海岸因海啸、高潮、波浪或地基变化而遭受损害,日本在1956年颁布了《海岸法》及内容详细的实施令。规定非海岸管理者在海岸保护区内进行某些海域使用活动,必须要获得海岸管理者许可,且须缴纳占用费或开采费;该法中还对海岸设施建筑的标准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日本海域使用法律体系中另一重要的法律是《渔港法》,这是因为渔业生产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在世界上也位居前列,该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至1989年已修改了29次。但该法主要侧重渔港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私人渔业行为调整的规范很少。为弥补其不足,适应渔业发展的需要,日本于1977年颁行了《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及其施行令,对渔业的许可及其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对渔业费的征收、许可的撤销、附加条件等也作了细化规定。

在大规模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日本对海域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也非常重视。在此方面,日本颁布有《水产资源保护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法》以及《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等。此外,日本还颁布有合理利用港湾、建设和维护港湾环境及秩序的《港规法》和《港湾法》。

韩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立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