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青少年身边的环保丛书:人类的环保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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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

在防治公害中,既要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治理,又要防止或减少新污染的产生。因此,环保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对重大项目的选址、设计、布局等,都要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试验和采用无污染的新能源、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合理组织生产,加强工业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生产无污染的新产品。同样重要的是,要以法治害,运用法律手段,即制定和完善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使每个产业、每个部门、每个成员有法可依。

“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前后,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防治公害的法律和法令。美国国会于1969年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以后又通过了《大气净化法》、《水质改善法》、《资源回收法》、《住房、城镇发展法》等。1983年以来美国已有30个州先后制定了垃圾处理及回收废物的法律,规定对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计划实行减免税、提供贷款等优惠政策。1989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有关法律尤其严厉,要求所属各市县广泛回收垃圾中的有用资源,5年内减少垃圾25%,到2000年减少垃圾50%。美国1985年制定的《农业法》,经过1990年的修改,明确规定在易于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地区,要发展少用农药和化肥的农业;限制使用农药,如果投用就要记录并报告使用情况;制定有机农业的全国统一标准和标志。美国还制定了对破坏生态者实行经济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制裁与惩罚的法律。华尔街大金融家琼斯在马里兰东海岸的一个私人猎场用沙子等材料填埋沼泽地准备进行开发,法院下令对其判处100万美元的罚款并禁止再对沼泽地进行开发。

日本于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国会通过了14个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1971年又通过了《环境保护法》、《整顿公害防治体制》等6项条例,逐步形成了日本防治公害的法律体系。从1971年9月24日起实施的《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对于违法者可分别处以1年、6个月、3个月以下的惩役或50万日元、30万日元、20万日元、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如不按规定将可燃与不可燃的垃圾分类存放,就要处以罚款。2000年,日本制定了《绿色采购法》,2002年又实施了《汽车循环法》。

欧共体为处理欧洲共同性的污染问题,也制定了许多有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对三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公路使用的燃料,如何处理有毒废气,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防止包装垃圾泛滥,制定的《垃圾处理法(草案)》明文规定,谁把商品带入市场,谁就应该承担回收的责任。1991年5月21日它发表了有关污水的指令,要求各市镇在2005年以前都要拥有污水收集与净化系统。2009年,英国新环保法律开始生效,新环保法鼓励司机使用更加环保的燃油,新法律规定,英国售卖的石油和柴油,必须含有至少2.5%的生物燃料。

英国在大气污染方面,先后公布了《清洁空气法》、《制碱等工厂法》、《公共卫生法》、《放射性物质法》、《汽车使用条例》;在水质污染方面,颁布了《河流防污法》、《垃圾法》、《公民舒适法》、《有毒废物倾倒法》、《城乡规划法》、《新城法》、《乡村法》等等;在固体废物方面,制定了《垃圾的收集和处理规则》、《危险垃圾的处理规则》2项法规。

两德统一后,德国制定了适用于整个德国的农业与环境的《新联邦法》。1990年1月,德国制定了有关食品和饮料的塑料包装法规,限制塑料包装的品种,要求尽量使用可多次循环的包装,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2005年3月16日,德国制定通过了《电子电气法》,该法详尽地规范了废旧产品处理过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无铅汽油的发明者托马斯·米基利·梅勒法国同环境有关的法令主要有:1960年的国立公园法令、1961年防治大气污染法令、1964年防治水污染的法令,1970年6月制定了《环境保护初步规划》和“百项措施”,1992年1月颁布《新水法》。《新水法》对水资源进行规划,制定每条水道流域的整治和管理蓝图,确定中期与长期目标,确定城市化和开发范围,划定自然保护区和引水区等等。该法强调保护水系生态,所有可能危及水系平衡的工程必须得到批准方可进行。

法国为降低工业污染,规定大型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企业必须装备防污染系统,扩大大气污染附加税征收范围,为减少汽车废气污染,政府将无铅汽油的税额减少了0.41法郎。目前,无铅汽油已占法国汽油消费量的30%。1990年春,环境部长明确指出了农业污染水源的责任,强调“谁污染谁付钱”的原则,按其对自然环境的损害程度纳税;谁保护环境的措施越多,谁的纳税就越少。为此,一些环保机构同农民一起制定反扩散性污染计划,清除硝酸盐污染尤其重要。1989年初,法国环境部长提出了“减少、处理、开发循环利用垃圾”的10年规划,目标是用10年时间关闭或改造所有传统垃圾场,实现全部垃圾的处理与价值化。

瑞典于1985年明确规定了农药使用量标准,要求在1990年前减少50%,同时要求在1995年之前将氮肥使用量减少50%。荷兰于1984年公布法令,禁止开设新的奶酪畜牧场,检查和控制增设畜产设施;禁止在冬季施撒用家畜排泄物制作的肥料;建立将家畜排泄物贮藏6个月的设施;规定每公顷土地的化肥施用量,氮素成分为125~250千克。但由于执行不力,1992年,荷兰政府重申,所有畜产农场必须遵守上述措施,否则就改种其他作物。

丹麦于1987年规定,每公顷土地家畜排泄物施用为氮成分200千克,家畜排泄物要在贮藏设施内发酵9个月;耕地的65%全年都要作为绿地;以1992年为基础,氮肥使用减少50%,磷肥使用减少80%;农药投放量1992年削减25%,1997年之前再削减25%。如今,丹麦早已是举世知名的绿色国家。

南斯拉夫议会保护和改进人类环境委员会通过法律,规定某种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污染生态环境,应征收相当于该产品出厂价格5%的生态保护税。

智利为防止过度捕捞导致鱼类灭绝,于1991年制定了新的《渔业法》,规定全球范围的限额、单独的可转让限额、按单船及其船具规定的限制。它改变了过去那种完全放开的、毫无限制的捕捞。虽然,执行时会遇到不少困难,但毕竟也是一种进步。智利为净化首都圣地亚哥的空气,于1990年颁布一项法令,规定了工业废气排放的新标准。在这基础上,政府从市内运营的12000辆公共汽车中报废2600辆旧车;减少冬季行驶的公共汽车、私人汽车20%;将通过市中心地区的公共汽车从每小时2000辆减少到1000辆;同时,规定从1992年9月起,进口汽车要加装催化器,使用质量高的汽油、柴油,引进无铅汽车。

前苏联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各加盟共和国先后制定了《自然保护法》、《鱼类保护法》、《公众卫生保护原则》等,1980年公布了《苏联保护大气法》。1990年8月,莫斯科市实行新的污染罚款法。

在这些法律和法令的基础上,各国政府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大气、水质污染的环境标准,制定了工厂废气、汽车废气、工厂污水的限制法和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企业居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造成环境污染者应负担费用等原则,使环境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走上了“以法治害”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