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开征屠宰税
屠宰税在我国已有近百年历史,征收对像是对牲猪、牛、羊等有屠宰行为所开征的税收。1994年分税制后,地方政府为扩大税源,实行了由饲养农户代扣代缴屠宰税办法,结果造成纳税行为的转移,出现了屠宰税由农民负担,平均摊派的情形。国家现已禁令征收。笔者认为,屠宰税是对有屠宰行为而征收税额,其纳税人是屠宰行为人,即“谁屠宰、谁纳税”。目前国家实行集体屠宰,可采取由畜牧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办法进行,这样,与农民负担就没有相关性。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彻底取消对收购环节纳税的现象,更不能搞由农户代扣代缴屠宰税行为,防止纳税转移来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形发生。开征屠宰税,是对原已取消三提五统和乱收费的财力的补充,是确保和维持乡村组织正常转动的财力保证之一。因此,笔者建议恢复开征屠宰税。
二、适当调整契税税率
契税是地方财政实行转移支付主要来源之一,是地方财源新的增长点。根据目前市场上房地产交易情况看,契税的征收额度,与其交易量相差较大,问题主要反映在地、市、县级单位。第一,契税税率偏高,是造成契税征收不足的主要原因。目前,如北京、上海的房地产均价为7000元/平米,深圳均价5000元/平米,全国大城市房地产均价一般应在4000元左右,如购一套80平米的商品房需支付32万元资金,按最低税率3%需交契税近万元;中等城市一般商品房每平米单价在1500元左右,购一套120平米住房所需资金18万元,应交契税亦需5400多元。加上部分地区的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主管部门之间关系协调不够,房地产主管部门未认真执行《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是随心所欲,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国家可考虑对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契税税率适当调低,以2%征收较为适意。其税率适度,更易于纳税人投税,征收与完税双方都愿接受。第二,契税征管中个体纳税人应作适当改革。现行的房地产开发商不同于建国初期的房地产构筑行为,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祖业家产,多以居住为主,如有交易亦是其它原因所致。现在的商品房则由专业房地产部门或个人修造,它以营利为目的,其房产交易关系发生了变化,居民购买商品房其目的是为了居住,即需花钱买房购屋,又须完纳契税,显然很不合理。因此,对这一行为,国家应对私房交易的契税纳税人进行修改调整,建议一改私房交易中不动产承受人完税行为,为由销售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交纳契税。只有这样才合符情理,不能让购房者再负担契税责任,让开发商完纳契税,实行薄利多销更为合理合法。第三,减少契税的减免对象。对现行契税条例规定的减免对象应作适当调整,建议要把减免对象控制在中、小学校、科研机构、军事单位、第一次房改房、困难企业居民居住经济性住房和农民按规定建房上;对收费较高,以营利为目的的大专院校、医院诊所实行契税全额征收办法,并对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行减半征收,以此来增加财力收入,使之成为地方财源新的增长点。
(致信农业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