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保密法从1989年5月1日实施以来,到现在已经21年了,修改后的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新形势下的法律保障,确定司法条款六章五十三条,确立了全国保密工作范围、保密级别、保密与公开、保密期限与解密条件、保密责任人、涉密人员、法制责任等详细规定,为保密工作更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靠保证。
然而,在保密法新老条款交替和大力宣传新保密法过程中,有些地区、部分单位刻意将本地不足、部门弊端列入保密法保密范围,他们对国家政策视而不见,企图愚弄民心;他们举债大筑形象工程,却质低碳建设而不顾;他们力图弄虚作假、掩耳盗铃,着力蔽掩自身不足;他们力保政绩工程、灵魂工程,为自己添花着锦、树立辉煌形象,为自己荣升作准备。这种现象有背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工作作风,是我们和谐社会的严重不足和失职。
因此,为了更进一步的使国家保密法得以顺利开展,我们必须加强以下工作:确定国家的密级等级,重修保守国家保密法的实施细则,在保密法大框架下与时俱进,使之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保护伞、守护神。在此,笔者提出建议谨供参考:
1、确定密级等级。特别将国家军事军工、自主科学技术、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传承含祖传密集产品如云南白药、萱纸、陶瓷、酿酒,文艺的变脸等,土地资源、重大水利设施、统计资料、邮政通讯等项目列入特别保密单位,保密等级应在绝密以上或长期保密。
2、税收收入、存款户头、公安国保纪检、其他中医中药制造、信息网络、商业信息等单位、行业应列入机密保护单位。
但必须指出财政预算一律公开透明,这是财政收入取之民、用之民、公之于民的根本保证,也是实行温总理承诺“各级财政预算更加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财政预算公开”。
3、保密工作重点要以国家和省级保密为主。地市、县市除第1、2条建议保密外,可考虑到其他涉密资料基本没有牵涉到国家整体利益关系,可以放较保密或者免除保密层次。
4、保密单位的科技工作者、研制技术人员及文秘保密人员都必须列入重点保密对象。
5、对于保密单位国家要进行严格核定,严禁非保密机构弄虚作假、巧立名目进入保密保护的现象。
6、对保密单位根据保密性质需挂牌警示,并确定保密制度和保密人员。
7、考虑到事情的安全性,保密目录必需呈交国家安全部门存档,并由国安局、保密局经常性的下单位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