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47285700000325

第325章 新会计准则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43)

一、主营业务收入1500005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700007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00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750007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2010020100

减:管理费用18001800

财务费用900900

二、营业利润9240092400

加:投资收益-20000-50000

营业外收入100100

减:营业外支出.00

四、利润总额7250042500

减:所得税3052530525

五、净利润419751197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2321.253232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74296.2544296.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197.501197.50

提取法定公益金2098.75598.75

七、未分配利润6800042500

非调整事项举例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属于非调整事项,由于这类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调整会计报表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做通常会导致在赚取收益或发生费用的日期之前报告这些金额。因此,对于非调整事项,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会计报表。但是,财务报告应当反映最近期的相关信息,以满足财务报告及时性的要求;同时,由于这类事项可能很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估价和决策,因而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提供会计数据来补充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对财务报告数据的影响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准则中也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几个比较常见的非调整事项的例子(以下例子均假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的4月30日):

【例29—5】甲企业于2008年1月15日经批准发行三年期债券500000元,面值100元,年利率10%,企业按110元的价格发行,并于2008年3月15日发行结束。企业应在200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例29—6】乙企业是一家工业企业,2008年1月10日,经董事会决定以1000000元购买另外两家小型加工企业为其生产配件,使其成为乙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购买工作于2008年4月15日结束。乙企业应在200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例29—7】甲企业2007年9月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货款为3000000元,乙企业收到物资验收入库后开出6个月承兑的商业汇票。甲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将这笔应收票据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项目内。甲企业2008年1月20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由于发生火灾,烧毁了大部分厂房和设备,已无力偿付所欠货款。对于这一非调整事项,甲企业和乙企业均应在200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涉税处理实务

对于调整事项,税法上不确认是否属于重大差异,凡是处理有误的或不合理的事项,一律进行调整。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合理区分并确定报告年度和调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些调整事项,虽然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允许确认所得或准予扣除,但两者在确认的时间存在差异。如销售退回,税法规定,销售退回必须调整当期损益,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的会计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应将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冲回,同时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这种时间上的差异也往往会因为不同年度使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或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而最终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还有一些调整事项,虽然会计上和税法都允许确认所得或准予扣除,但两者在确认条件上存在差异,还是以销售退回为例,税法规定,必须根据购买方退回的原始发票,销售方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原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才可以作为退税处理并减应纳增值税额。而会计上则可以根据原入账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以及退回货物的验收入库记录,直接作退回处理确认相关损益。

以下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综合举例说明:

【例29—8】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8年4月20日,甲公司200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期末存货计价,按单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采用应付税款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甲公司2008年1月1日~4月20日,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①1月20日,甲公司发现在2007年12月31日计算A库存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时发生差错,该库存产品的成本为15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应为10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误将A库存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为1200万元。

②1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企业通知,被告知乙企业于1月18日遭洪水袭击,整个企业被淹,预计所欠甲公司的400万元货款全部无法偿还。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乙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账龄1年以内应收乙企业的400万元账款计提了10%的坏账准备。

③1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企业通知,被告知丙企业因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法持续经营而宣告破产,预计只能收回丙企业所欠200万元货款的20%。丙企业现金流量不足的情况于2005年度已经存在,且积欠甲公司的款项已超过2年,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丙企业的财务状况,对应收丙企业的200万元账款计提了40%的坏账准备。

④2月26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丁企业220万元损失。甲公司和丁企业均不再上诉。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220万元赔偿款尚未支付。甲公司赔偿丁企业的损失,系甲公司于2004年度销售给丁企业的产品未按照合同发货所造成的。对此,丁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部分经济损失。2007年12月31日,被诉讼案件尚未判决,甲公司估计很可能赔偿丁企业100万元,并确认了100万元预计负债。

⑤3月2日,甲公司于2007年11月销售给戊企业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4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销售产品价款(含增值税额)在销售时已经收到。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应退回的产品价款(含增值税额)尚未支付,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⑥4月15日,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经调整上述有关事项后的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计提法定公益金,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

【解析】

(1)甲公司2008年1月~4月20日所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属于调整事项的是:①③④⑤,②⑥为非调整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分录及分析:

①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A库存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为1200万元,而在2008年1月20日(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并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有关),证实其预计可变现净值应为1000万元,原预计的可变现净值有误,需要更改,则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其会计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处理。即: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原“管理费用”)20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0

因调整“管理费用”而需对“所得税”进行的调整,其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6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原“所得税”)660000

②因乙企业于1月18日遭受洪水灾害,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即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对于应收账款来说,要注意区分什么时候需要作为调整事项、什么时候作为非调整事项,即关键是债权人在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知悉的程度,若债务人在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状况恶化的信息,按常规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至于之后如本例债务人出现了意外(水灾、火灾等),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例无须做会计分录。

③应在知道丙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即资产负债表日后得到的证据,此时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将应收丙企业的200万元账款除预计只能收回的部分和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外,全部计提为坏账准备,也就是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来进行会计处理。即:

200-200×20%(预计收回部分)-2

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原“管理费用”)800000

贷:坏账准备800000

借:应交税金26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原“所得税”)264000

④此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到的证据,并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有关,此时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公司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来进行会计处理。将220-100=120(万元)的损失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原“营业外支出”)1200000

贷:其他应付款1200000

借:应交税金39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原“所得税”)396000

⑤关于销售退回的业务。此项销售退回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并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有关,此时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此笔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来进行会计处理。即: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4000000

库存品占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0

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9360000

借:应交税金13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原“所得税”)1320000

新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其中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1)总则部分

新准则界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并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

(2)基本要求部分

新准则对公允列报要求按照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反映交易与其他情况的影响,必要时提供附注说明,使财务报表的列报包含公允内容。同时还强调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虽然与国际准则明确提出的公允列报不同,但仍包含了公允列报的含义。

本章内容对以下项目进行详细规定:

①持续经营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管理层应对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进行评估,若某些重大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对主体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应对不确定因素充分披露。若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应说明原因。

②权责发生制除现金流量表外,主体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③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④列报一致性。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分类应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除非准则要求改变,或企业的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后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且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同时不损害可比性。

⑤抵消。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在列报时不能相互抵消。单独列报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以便使用者更易理解已发生的交易、其他事项的情况以及评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抵消: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⑥比较信息。财务报告中应列报所有金额的前期比较信息。当修改财务报告中项目的列报与分类时,上期比较金额也应予以重新调整与分类,同时在附注中说明调整或重新分类的性质、原因及每一分类项目的金额。对不能调整或重新分类的,在附注中也应说明原因及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带来的影响。

正常营业周期一般是指一年,若存货、应收账款预期不能在一年内收回,也应作为流动资产。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