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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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5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则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上得到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来长期避免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节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则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因此在利用这一方法时,应该充分注意到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可以成功地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八、利用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延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法律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为出现暂时困难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帮助。

1.本年度收益额大于前5年累计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缴纳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如下所示:

年度本年度所得额(单位:万元)

19950

19960

1997-13

1998-5

1999-9

假设企业1999年度的收益额为32万元,减去前5年累计亏损额27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为:32-13-5-9=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5×27%=1.35(万元)

2.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累计亏损额时,抵扣后亏损余额留待以后年度抵扣,法律规定先亏先补。

例如,某公司年度所得的资料如下所示:

年度核定所得额(单位:万元)

19950

19960

199715

1998-6

1999-20

假设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额为18万元,前5年累计亏损额为41万元,不能全部抵扣,只能先弥补先亏损年份所亏。1996年亏损本年可全部弥补,1997年亏损只能弥补3万,所剩3万以及1998年的亏损20万只能留待以后有收益的年份弥补。未弥补的亏损额为:3+20=23(万元)

因为公司1999年的所得额未能全部弥补累计亏损,它在本年度内自然也就不用纳税。

3.如果本年度结算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须缴纳所得税,和前4年账面未弥补的亏损额一起留待下年度抵减。

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企业必须正确申报亏损,才被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

九、企业利润分配的纳税筹划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也就是收入与成本费用相抵后的差额,收入小于成本费用之差为亏损,反之为利润。

利润分配是指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企业实现利润在进行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调整主要是指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和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或按规定只需补缴所得税的项目。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财务成果的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利益和企业未来发展,而且关系到企业税负。在企业财务成果分配过程中,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

1.推迟开始获利年度,延长申报经营期,实现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这样,至少从两个方面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一是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期形成亏损,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使“免二减三”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从而可以减轻税负;二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尽可能申报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减免税优惠。即便将来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再补缴税款,也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争取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主要方法有:(1)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可以达到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2)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3.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减轻投资者的税负。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例10—23】内地甲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乙企业(即乙为甲的全资子公司)。1999年度甲企业税前利润4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33%,乙企业税前利润3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15%。

(1)若该年度乙企业税后利润不予分配,则甲、乙两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0×33%=132(万元)

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15%=45(万元)

合计所得税额为:132+45=177(万元)

(2)若该年度乙企业税后利润全部分回甲企业,则甲、乙两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自身应纳税所得额:400×33%=132(万元)

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15%=45(万元)

甲企业来源于乙企业的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为:

[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方适用税率-联营企业适用税率)=[(300-45)÷(1-15%)]×(33%=15%)=54(万元)

甲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132+54=186(万元)

合计所得税额为:186+45=231(万元)

两方案比较,前者较后者少纳税54万元。

十、纳税期选择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各项收入、费用、损失的入账时间,政府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企业本身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但有时对同一项目的入账时间与计税期,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又有可能存在差异。这时,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关项目的纳税期。

例如,某外贸企业由于我国1994年汇率并轨,其所持有的外币净资产产生了一笔汇兑净收益。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损益,而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可按直线法分5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说,税法既允许企业将该项收益全部计入当年损益,也允许企业分5年摊销计税。这样,企业可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该项收益的纳税期。假如该企业经过财务预测得出,1994年企业账面会盈利,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绝对值超过该项汇兑收益的负数,则该项收益应全部计入当年计税,否则,企业应将该项收益分5年计税,以便收取递延纳税之利。

企业销售阶段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企业产销规模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大家都想把“蛋糕”做得尽量大,于是有人认为企业的产销规模应该是越大越好。其实不然。产销规模越大,并不代表企业的“蛋糕”会成正比例增大。相反,企业实力在产销规模的无效扩张中反而会被削减。从实际经验来看,企业销售纳税筹划的任务首先应该是科学确定合理的产销规模水平。

产销规模最大化可能会带给企业许多弊病。当企业产销规模过于庞大时,企业税前的账面收益也会因此而极度膨胀。但税收具有一定的纳税期限,而且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当通过极度膨胀的应税账面收益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超过企业现金供给时,就会出现迟滞纳税、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这对于企业来讲并非好事,因为这些情况会表现出企业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况,从而使得企业的声誉受损,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会相应损失一部分。

另外,产销规模影响企业税负,同时受到纳税金额的限制。生产的完成对实现销售收入有促成作用,而销售所实现的收入又是企业获利能力的一种体现。在税款的计征过程中,由于计税依据是企业账面记载的应税收益额及税法所规定的税率,因而企业实际所取得的现金流入量并不能影响税款征收额。实际上,税款征收额有赖于现金的实际流入量,所以在企业账面应税收益额与企业实际现金收益额不对等的情况下,会导致税款征收与企业现金供应量的脱节。但因为税收所固有的固定性和强制性,决定了税收对企业账面收益的刚性约束,所以企业的产销规模必须保持在适当水平上,使得现金收益足以承担应纳税款。

如何对产销规模进行界定呢?其关键在于企业获利能力和一贯的变现能力。企业的获利能力是指企业在产销活动中获得利润的能力;而变现能力则反映企业在短期内变现的能力。另外,企业的获利能力离不开企业的营运能力,两者一般呈正比例关系。

运用现代经济学知识,很容易知道产销量增长对企业盈利的影响,那就是“两点效应”,这两点便是企业因产销量变化而出现的两个盈亏分界点。在两点之外,产销量的增长不会给企业带来利润,但在两点之间,产销量的增长却会使企业获利。

如果企业的变现能力较强,可以相应支持较大的产销规模;如果变现能力较弱,扩大产销规模便是扩大企业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产销规模的确定应依托企业的变现能力、获利能力及营运能力,明确产销规模效应曲线中的盈亏分界点。

【例10—24】某汽车钢圈厂生产轿车钢圈。经预测,销路好时,从2001年开始,以后10年中,每年可销8万只钢圈,概率是0.4;销售差时,则每年只能销4万只钢圈,概率是0.6。某汽车制造厂希望钢圈厂供给配套用钢圈,洽谈价格为:

(1)如能保证供应,则汽车制造厂在今后10年内不再购置其他厂的钢圈,每只钢圈价格为150元。

(2)如果钢圈厂每年只能供应4万只钢圈,则售价降低3%。

(3)如果每年固定供应8万只钢圈,则价格降低5%(超过4万只,不足8万只,也按此价收购)。

钢圈厂根据上述洽谈结果,分析了本厂的情况:

(1)如果要达到年产量4万只钢圈,需将成型车间改建,投资50万元,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2001年年初改建,年底可完工。

(2)如果要达到年产量8万只钢圈,需扩建成型车间,投资800万元,除了自有资金50万元外,其余资金由贷款解决,年利率6%,也可以于2001年初开工,年底完工。

(3)钢圈厂现有生产轿车钢圈的固定资产1000万元,年折旧率为20%,每年分摊管理费为10万元,每只钢圈的变动成本为75元,扩建后则可下降8%。

(4)经市场预测,1994年后的10年内,其他汽车制造厂也需要该种钢圈,预计每年需求量大的话可达3.2万只,概率是0.6;需要量少的话,也要1.2万只,概率是0.4,每只钢圈售价150元;另外,需缴5%的流转税和33%的所得税。

该厂财务部门根据掌握的资料,对市场销售、购买者的要求,以及本厂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三个可行性方案供厂长选择。

方案一:

用自有资金投资50万元改建车间,生产4万只钢圈,全部卖给该汽车制造厂,则:

产品单价:150元/只×(1-3%)=145.5(元/只)

年销售额:145.5元/只×4×104只=582(万元)

年固定费用:(年固定资产+新增投资)×折旧率+年应摊管理费=(1000+50)万元×20%+10万元=220(万元)

年变动成本总额:75元/只×4×104只=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