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可以增加某些特殊社会成员的收入,提高其收入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可以促进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促进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可以刺激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利用优惠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也因此得到官方承认与支持。这方面的筹划,其实质内容是节税,至于什么是节税?在前面的第一章有关章节已有详细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纳税人利用优惠平台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总的说来有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体现了不同的水平,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极不相同。
第一层次的纳税人,总是被动地接受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称之为被动接受型。这种纳税人从来不主动到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索取相关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及相关渠道传来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使用什么政策,而且,也不进行必要的筹划,即听天由命,任其自然。这种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会有以下缺陷:首先是信息来源不充分。由于税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有些优惠政策文件如果对其征收税款不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压一压再下放。而且,即使税务文件下发顺利,这种时滞及信息渠道的单一也对优惠政策的利用产生极大的阻碍。其次,由于这种纳税人不注意把握税收优惠政策,即使税务文件及时到达其手中,也可能不会认真琢磨,最终也许会因为某个很小的条款不符合条件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层次的纳税人,表现为主动地接受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称之为主动接受型。这种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获取税务信息,充分掌握每个时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能积极地接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并不积极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要求。
第三层次的纳税人,表现为主动地为自己创造条件,进行挂靠,使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经济行为符合政策要求,从而获取税收减免,减轻自身税负,这种纳税人我们称之为积极创造型。有些企业,从总体上说符合国家优惠政策范围之内,但由于某些细节问题不符,如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应该来说是比较可惜的,因为这种企业也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和鼓励。因此积极创造型的纳税人是利用优惠平台进行纳税筹划的较高境界。
二、优惠平台筹划方法
1.直接利用筹划法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给予在这些行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的工具,符合国家总体的经济目标,属于阳光下的政策,因而纳税可以光明正大地加以利用,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如果纳税人经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觉得转向经营该优惠行业可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则可以直接转向该行业,这种决策属于投资筹划的范畴。比如,国家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2.临界点筹划法
产品的价格与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不成正比;产品的产量与生产厂商获取的利润也并不成正比。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置,企业获利最大呢?这就涉及临界点问题。
企业或个人在利用临界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一方面应通过比较各种筹划方法所带来的税收负担的轻重,确定是否使用这种方法;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较企业的产量、价格和成本,以寻找最佳节税临界点。
由于同时存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经营中存在着大量的节税临界点及相应的方法。一笔企业所得无论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给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依据。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有同一流转额缴纳两个完全不同的销售税,因而也有一个节税临界点问题。企业在联营、合营、信托等过程中,也有一个临界点节税筹划。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寻找最佳税负,借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
3.人的流动筹划法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而人的流动筹划法包括个人改变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变其居所两方面的筹划。
从国际大的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大相径庭,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税率差异、税基差异、纳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上的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纳税筹划。当然我们所说的优惠平台主要不是指的这一块,而是指国内的地区差别税收政策。
从国内而言,由于我国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快速发展,给予了这些地区比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现在经常说到的西部地区等。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这些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这些优惠地区,前一种筹划实际不需要将企业全部搬过去,而只需注册便可,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流动,实际可能部分流动,也可能根本就不流动。而后一种流动则是实实在在的流动,全部或部分生产和经营活动被转移到这些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挂靠筹划法
企业或个人如果不经筹划便在税收优惠之列,可以享受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优待,那当然是最好的,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简单。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在这些时候,纳税人要想成为其中的一员,以减轻自己的外在成本,应如何决策呢?在这里,我们认为,可以采用挂靠筹划法。
挂靠筹划法是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过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在实际生活中,挂靠筹划方法很多,比如挂靠新产品筹划,本来不一定是新产品,但经过某些部门的批准,被冠以新产品的帽子,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优惠。再如,本来不是科研单位或科研所需的进口仪器设备,通过和某些科研机构联合,披上科研机构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业享受减免税。
挂靠筹划法的策划相当重要,其首要的一点就是争取获得某些旗号,并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任何筹划都是没有意义的,都不能为企业或个人带来任何实际收益。故而,这种筹划弹性空间很大。有些企业或个人与现行优惠规定表面看上去风马牛不相及,但经过某些策划安排,居然也能享受优惠。因而这种筹划经常打的是擦边球。
三、优惠平台纳税筹划案例
【例2—10】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的粉煤灰。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该产品的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煤灰,在购进时大都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款,企业税负较高。
1995年以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煤矸石、石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到30%以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通过这种科技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提高了对废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国又利己。
【例2—1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连年获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即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因是该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在35%以上。有人举报说该企业实际安置“四残”人员情况不属实,因为平时厂房里没有多少“四残”人员。于是税务机关进行了两次调查,但奇怪的是调查时却又刚好达到35%的比例,只能仍旧给予其税收优惠。
该企业便是利用了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法,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平时,该企业里的“四残”人员不一定符合比例,但每次要检查时,该企业总能把握时机,使其比例刚好符合要求,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例2—12】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的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以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该企业利用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节税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进行更加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时,有两种政策可以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节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手续,即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3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以及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四、优惠平台点评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促进了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每个环节都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作用,依赖于经济主体对这些政策的利用,因而国家对纳税人利用优惠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是支持与鼓励的。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正是响应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高级化。
一般来说,只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就有纳税人对其进行利用,只是不同纳税人利用优惠政策的方式不同而已。有的纳税人只是被动接受并有限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而有的纳税人则积极创造条件,想尽办法充分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有的纳税人利用优惠政策用的是合法手段,而有的纳税人则采取非法的手段。纳税筹划成功的关键在于得到税务当局的承认。
我国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具有如下特点:①偏重于地区优惠,而不注意产业优惠。首先是经济特区,其次是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在又给予西部地区极大的优惠,但是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受重视程度不够。②税收优惠手段单一,没有多层次、全方位、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有机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现在多采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对于加速折旧、消费型增值税等手法却没有很好地运用。③内外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总的来说,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优惠太多,管理混乱。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不合理也给某些纳税人非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谋取经济利益创造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