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收费票据工本费计价费[1998]374号财政
34珠算证书工本费计价格[1999]837号
35报名考试费财综字[1999]143号证监会
36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综字[1999]143号
37保险业务监管费财综字[1999]123号保监会
38残疾人证工本费财综字[1999]131号残联
39收费许可证工本费财综字[1999]106号物价
40考试费财综字[1999]4号国管局
41会计证工本费财综字[1999]4号
42事业单位登记费财综字[1999]192号中编办
43引进智力成果推广费财综字[1999]181号外专局
44碘盐基金财工字[1997]33号
45供配电贴费计资[1984]536号
46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发[1992]66号
47冶金矿山开发费计投资[1991]2209号
4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财工字[1994]367号
4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国发[1985]27号
50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国茧协[1997]11号
51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国函[1996]17号
52水利建设基金国发[1997]7号
53市政设施配套费国发[1987]47号
54体育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55地方教育基金《教育法》
56地方教育附加《教育法》
57价格调节基金国发[1993]60号
58公共维修基金国发[199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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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出售住房收入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和拥有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38.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39.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40.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
41.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42.储备肉、糖收入免税。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4号)
43.地质勘探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转制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115号)
44.内部收取利息不征税。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心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
45.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46.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47号)
47.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48.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号)
49.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78号)
50.随军家属就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84号)
51.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
52.教学、科研劳务免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92号)
53.人民币同业往来不征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35号)
54.软件使用费免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
55.软件收费不征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
56.铁路大修业务不征税。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铁路分局范围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0]891号)
5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办发[2000]78号)
58.出租住房免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
59.车辆通行费不征税。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60.机关服务中心安置人员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22号)
6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62.转让企业产权不征税。对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
63.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1]217号、国税函[2003]703号)
64.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凡属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36号)
65.经营性公墓免税。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117号)
66.福利彩票收入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59号)
67.铁道企业内部核算收入不征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核算取得的线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分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44号)
68.转让企业产权免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
69.向集装箱运输卡车者收取管理费免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装箱运输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292号)
7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免税。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
71.已缴营业税的递延收入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基金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8号)
72.资产管理公司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3.信用担保免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各省级政府批准,对其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37号)
74.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152号)
7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号)
76.保险业务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118号、财税[2002]94号、156号、财税[2004]71号)
77.保险业务费收入抵扣或退税。对保险公司所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前,应先缴纳营业税,待审核批准免税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财税[2001]118号)
78.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