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企业集团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章程是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依据,因此,企业集团的章程内容有变更的,应按规定修改章程,于修改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
(三)监督企业集团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成员单位不仅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而且核心企业在提交年检报告书时,还应附企业集团汇总的各成员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四)监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法定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集团章程中载明的企业集团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方可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并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决定,但不得以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非法经济组织,登记主管机关应予取缔。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一、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形式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形式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式,16开本,每页最多刊印六户企业,页数、册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自定。每册应有目录页,其排列顺序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次序为准,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所列行业的顺序编印。公告的封面标题应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也可采用登记年鉴的形式,即在登记公告中加入企业介绍、图片资料、广告等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印。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也可在报纸或有关刊物上刊登。
(二)公司登记公告的形式
公司登记公告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公告,是公司依法发布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公告形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现行的做法一般在报纸或有关刊物进行公告。
二、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程序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程序
1、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和发布。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
2、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企业法人在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可以由该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变更公告或通告、注销公告或通告。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申请发布注销公告的,如不及时公告或通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登记主管机关认为企业法人有必要发布变更、注销公告或通告的,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限期内发布变更、注销公告或通告。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拒绝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要求发布公告的要求。任何单位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印制、刊登企业登记公告。
4、企业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登记公告。但公告内容必须明确说明该分支机构或该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或隶属的主管部门。
5、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核准登记事项相一致。登记主管机关对各类公告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核,有关登记事项的内容要准确无误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应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二)公司登记公告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进行公告。
1、在法定日期内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三十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
2、公告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3、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营业登记
(一)经营单位的登记
一、经营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的法人承担。因此,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相比,既有不同又有简化。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其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的营业登记申请书;
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3、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登记实践中,一般要求填报登记主管机关发给的《资金信用证明》;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
经营单位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由其隶属的法人向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单位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营单位的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注销登记,其登记程序和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可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或盖有企业印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注册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二)分公司的登记
一、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二、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提交的文件,总的来讲应符合上述要求,但具体应提交的文件,还应就分公司变更事项,相应参照公司变更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
三、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向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参照公司注销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
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分公司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营中方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外方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5、投资总额,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6、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7、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8、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9、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10、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合营中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外,还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及特点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2、外商资信情况调查表;
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一)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