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环保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方法、加工过程及包装、储藏、运输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利于环保的因素,这就为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中国的冻鸡就曾因为不符合欧盟卫生检疫标准,于1996年8月1日起禁止进入欧盟市场。1998年欧盟又以中国部分酱油中含有三氯丙醇(一种致癌物)为由,禁止中国非大豆发酵方式生产的酱油进入欧盟市场,这使得中国的酱油出口额从1亿美元下降到了400万美元。1998年,中国出口的农产品因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而被退货的金额高达74亿美元。1999年1月6日,日本出台了一项家畜传染病预防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中国等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必须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中国的出口成本。另外,日本的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使得中国大部分蔬菜和瓜果类农产品遭到了禁止。由此不难看出,农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已经成了阻碍和制约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最严重因素。
《农产品安全质量》产品安全要求GB18406—2001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2001)。本标准对无公害蔬菜中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和农药残留给出了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些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国家标准,与此同时,还对各地开展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而开发的农药残留量简易测定给出了方法原理,以推动农药残留简易测定法的探索和完善。
第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18406.2—2001)。本标准对无公害水果中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和农药残留给出了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些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国家标准。
第三,《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本标准对无公害畜禽肉产品中重金属、亚硝酸盐、农药和兽药残留给出了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并对畜禽肉产品微生物指标给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微生物的指标和试验方法采用了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
第四,《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18406.4—2001)。本标准对无公害水产品中的感官、鲜度及微生物指标等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这些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我国农产品认证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虽然尚属于自愿性认证,但与其他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政府推行的公益性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政府推出的一种安全公共品牌,其目的在于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无公害农产品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行业标准,产品的种类主要是大众日常生活离不开的菜篮子和米袋子产品,比如蔬菜、水果、猪牛羊肉、禽类、乳类、禽蛋以及大米、小米、小麦、玉米、大豆等大宗初级农产品。
因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质上是为保障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一种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政府推动的发展机制,认证不收费。
(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的是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产地认定解决的主要是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产品认证解决的主要是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过程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产地认定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行为,产品认证是对管理成效的确认,包括监督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检查以及产品的准入检测等几个重要方面。
(三)推行全程质量控制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为指导思想,强调以生产过程控制为重点,以产品管理为主线,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从而最终保证产品的消费安全。推行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安全性保障的技术制度,可以从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三个重点环节将危害因素有效控制住。
§§§第五节 绿色食品安全标准
与无公害农产品类似,绿色食品生产不仅要求基地的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还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生产过程标准生产并且最终达到该种绿色食品的产品标准。每种绿色食品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包括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标准范围产品分类代号质量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标志、标签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9项内容。
一、种植业产品
(一)粮食作物
(二)蔬菜
(三)水果
(四)茶叶
二、养殖业产品
(一)畜禽产品
1.绿色食品肉及肉制品 鲜、冻和冷却猪肉、羊肉、牛肉、兔肉及畜禽肉制品的卫生指标。
2.绿色食品禽蛋 蛋与蛋制品的卫生指标(单位:毫克/千克)。
3.绿色食品蜂产品 蜂产品的卫生指标(单位:毫克/千克)。
(二)水产品
以鱼类为例(单位:毫克/千克)。
§§§第六节 有机产品的质量标准
有机农业和有机产品的标准化起源于民间团体,这是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世界上第一个有机标准是英国土壤学会在1967年制定的协会标准。经过40多年的发展,有机标准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初步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标准体系,主要有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国家标准和认证机构自身标准。
一、国际标准
从国际水平上看,有机标准有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IFOAM基本标准和准则作为国际标准已在ISO注册,是地区标准、国家标准和认证机构自身标准的基础,每两年修改一次。
联合国(CAC)的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标准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制定的,是《食品法典》的一部分。属于建议性标准,但其作为联合国协调各个成员国食品卫生和质量标准的跨国性标准,一旦成为强制性标准,就可作为WTO仲裁国际食品生产和贸易纠纷的依据。
二、地区标准
如欧盟在1991年和1992年所制定的关于有机绿色畜牧产品的标准。欧盟的EU2092/91于1991年6月制定,主要对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贸易、检查、认证及使用等全过程作了具体规定,共有16条款和6个附件。1991年制定之初,标准只包含植物生产的内容,1998年才完成了动物标准的制定,2000年8月24日正式生效。1999年1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有机产品的标志,该标志可以由EU2092/91规则下的生产者使用。EU2092/9l规则中有很多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保护。
欧盟标准属于地区标准,由于欧盟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该地区标准具有对成员国普遍的约束力,即所有进口到欧盟的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该符合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欧盟标准制定之后,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尤其是出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国家标准
除了欧盟15个成员国外,美国、日本、巴西、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瑞士等国家也都有自己的标准,但其发展历史较短,一般都在10年左右。
我国原国家环保局于1995年制定了《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和《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和认证管理体系。2000年4月1日制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其主要内容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绿色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绿色食品饲料和添加剂使用准则、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
四、认证机构自身标准在国际、国家或地区标准的基础上,各认证机构均制定了自己的有机标准,适用于本机构的有机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