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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 直击“最终解释权”

第十一章第五节直击“最终解释权”

买卖合同里标着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是不是表示商家无论怎样解释都合理?商场里贴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是不是说我们买了东西真的就没法退了?这些条款都是格式合同的体现,其中隐藏的不公平陷阱并不受法律保护。

格式合同是由交易一方在交易前制定好的一种规范式合同书,部分店堂告示和广告也有格式合同的特征。这种合同用于大量重复性交易中可提高交易效率,在条款公平的前提下能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当前消费领域中,不公平格式合同比比皆是,已严重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公平格式合同多集中在垄断领域和服务领域,以电信、医疗、房地产、汽车、旅游、零售业、美容健身等领域居多。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时间精力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经营者便利用这种强弱对比,通过格式合同极尽保护自己权益之能事,置消费者合法权益于不顾。消费者掉入格式合同陷阱后,常处于不利地位,因为钱已交、字已签,即使发现合同并不公平,处理起来也较为艰难。

可是并不是所有写到合同上的话都有法律效力;一些明显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安全健康权的条款,因与法律相悖,本身就不合法,更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所交款项不予退费”、“出现问题只按业务收费同等赔偿”等都属于这类霸王条款,商家无权以此免责。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谨慎对待合同;在没有完全理解合同内容时不要急于签字,在遇到涉及金额较大的消费项目和服务期限较长的约定式服务时更要小心。必要时可向律师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求助。

在格式合同陷阱中,有部分经营者有意提前设好圈套,一旦消费者提出异议,就拿出合同来对付消费者;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消费者不要忍气吞声,要冷静分析并及时投诉或诉诸法律,以便将损失降到最低。

在许多格式合同中,“最终解释权”成为经营者的法宝,其实从法律上讲,“最终解释权”只是商家在经营行为中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尽的一种解释义务,并非是对谁该负责任、负什么责任进行判定的权力;对于合同真实内涵的具体判定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因此,一旦碰到商家用“最终解释权”推卸责任,消费者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不公平的解释说“不”!

小贴士:

“最终解释权”与法不符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告法第9条也有类似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商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此外,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消费行为发生后,消费者与商家、厂家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消费者因合同条款与商家、厂家发生争议和分歧的,有权进行解释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由此可见,商家宣称所谓拥有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