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菊与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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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明治维新(1)

那宣告现代日本到来的战斗口号是“尊王攘夷”,即“王政复古,驱逐夷狄”。通过这一口号,日本人探察那使日本不被外部世界污染的途径,以及使日本恢复到10世纪黄金时代的方式,即回到出现天皇与将军“的双重统治”之前的时代。京都的天皇朝廷反动透顶。在天皇的支持者看来,天皇派的胜利意味着外国人的耻辱和滚蛋,意味着在日本恢复传统的生活方式,意味着“改革派”在任何事务中没有任何说话的权利。一些强藩的大名,削尖了脑袋想要推翻幕府政权,他们把“复古”看作是他们能取代德川家族统治日本的一条途径。他们想要的只是换一下统治者。农民们想多留一点自己种的稻米,但他们讨厌“改革”。武士们想要保住他们的俸禄和用手中的刀去赢得更大荣耀的机会。商人们资助复古势力,想要的是发展重商主义,但是,他们从未曾责难过封建制度。

1868年,当反对幕府统治的势力取得了胜利,“王政复古”取代了“双重统治”,从西方标准来看,胜利一方将效忠于一种极为保守的、孤立主义政策。从一开始新政权就选取了相反的方向。掌权不到一年,它就在所有藩废除了大名的收税权。它收回了地契,把农民们本来“交给大名的四成税”也占为己有。这样对大名的剥夺并非没有任何补偿。政府分配给每个大名的钱财相当于他以前收入的一半。同时,免去了他们抚养武士扈从和负责公共设施的费用。武士扈从跟大名一样,也从政府直接领取俸禄。在随后的五年里,各个阶级间所有法定的不平等现象全都被就地废除,等级制所要求的标志等级的徽章和服饰也被宣布为非法——甚至辫子都要被剪掉——贱民被解放了,针对土地转让的法令被废除了,那些隔离各个藩的障碍被撤除了,连佛教的国教地位也被废弃了。到1876年,政府把大名和武士五至十五年的俸禄一次性发给了他们。支付的数额有大有小,根据每个人在德川时代所领取的固定收入而定;这笔钱足够他们在新的没有封建主义的经济体制中创业。“商人、金融巨子与封建贵族或土地贵族曾有过特殊的联合,那种联合在德川时代已经明显存在;而这是那种联合即将结束时期的最后一个阶段。”

新生的明治政权的这些改革非常引人注目,但是并不受人欢迎,人们对任何这类改革措施都不热心。从1871到1873年,日本侵略朝鲜,引发了日本人普遍得多的热情。明治政府不仅坚持大刀阔斧的改革进程,而且扼杀了侵略政策。它的计划受到了强烈的反对,反对者中的绝大部分都曾为建立新政府而战斗过。到了1877年,反对派的最大领导人西乡隆盛已经组织起了一支规模齐全的反政府叛军,这支部队代表的是尊王派拥护封建制度的所有愿望,从“王政复古”的第一年起,明治政权就背离了那些愿望。政府招募了一支没有武士的志愿军,打败了西乡隆盛的武士队伍。但是,叛乱表明,明治政权在日本引起了多大的不满。

农民的不满同样很强烈。从1868到1878年,即明治政权的第一个十年间,至少发生了190起农民起义。直到1877年,新政府拖拖拉拉地开始采取一些步骤,减轻农民所背负的巨额税收负担。农民们有理由感到,新政府辜负了他们。他们还反对建立学校、征兵制、丈量土地、剪辫子、给贱民以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对官办佛教的强大限制、历法改革和许多其他措施,那些措施改变了他们固定的生活方式。

那么,到底是哪些人促成了这场进行得如此激烈而又不受欢迎的改革?是那个由低级武士和商人阶级组成的“特殊联盟”,甚至在封建时代,日本的一些特殊习俗已经培育了这一联盟。作为大名的管家和助手,武士扈从们已经学会了政治手腕,并已经在管理矿业、纺织业、纸业诸如此类行业的封建垄断企业。商人们已经买了武士的地位,并且已经在武士阶级中传播生产技巧。这种士商联盟很快就把那些能干而自信的行政管理者推上前台,他们为明治政府制定政策并且谋划实施。然而,真正的疑问不在于这些管理者来自哪个阶级,而在于他们是如何突然间变得如此能干而且实干。19世纪上半期,日本刚刚从中世纪爬出来,像今天的暹罗一样虚弱,但却产生了一批既能构想、又能实践的领导人,这些政治家似的人物的工作取得了成功,可以跟其他任何国家都曾做过的工作相比。他们的强项和弱项在日本人的传统性格中都是根深蒂固的。本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讨论这样的性格过去和现在是什么样的。这里,我们只能看看,明治时期的政治家们是如何执行任务的。

他们根本没有把他们的任务看作意识形态的革命,只把它看作一份工作。他们所构想的目标是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被人重视的国家。他们不是偶像破坏者。他们没有辱骂或乞求封建阶级,而是用厚禄诱惑那些人,他们给那些人的俸禄足够诱惑他们永远支持新政权。他们最终改善了农民的处境,在这方面拖拉了十年,与其说是因为阶级立场而拒绝农民们对新政权的要求,还不如说是因为明治政府成立初期国库状况可谓捉襟见肘。

运作明治政府的政治家们都精力充沛、足智多谋,然而,他们拒绝所有终止日本等级制的想法。通过把天皇放在顶端和废除将军统治,“王政复古运动”已经简化了等级制。此后的政治家们通过废除藩,已经消除了忠于领主和忠于国家之间的冲突。这些变化并没有废弃等级制习惯,而是给了这些习惯一个新的地盘。这些领导人被称为“阁下”,他们甚至强化了中央集权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自己的精湛纲领强加于人民。他们有时向下面提要求,有时送礼物,如此恩威并施,成功地立于不败之地。但是,他们没有想象过自己得讨好舆论,因为公众可能根本就不想改革历法,或建设公立学校,或取消对贱民的歧视。

明治政府的礼物之一是《日本宪法》,这是1889年由天皇颁布给臣民的。它赋予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并设立了国会。“阁下”们带着批评的眼光研读了西方世界的诸多宪法,然后非常认真地制定了这部宪法。然而,宪法的起草者“采取了一切能够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大众的干扰和舆论的侵扰。”起草它的机构是宫内省的一个局,因此是神圣的。

明治政府的政治家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目标是什么。19世纪80年代,宪法的制定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侯爵去英国,就日本目前碰到的问题,向赫伯特·斯宾塞咨询。经过长时间的交谈,斯宾塞把自己的判断写给了伊藤。关于等级制这个话题,斯宾塞写道,日本在其传统安排中有一无与伦比的基础,它有助于国民福利,所以应该保留并养护。他说,对上司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义务,是日本绝好的机会所在。日本能在“上司”们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能保护自己不被困难压倒;在更加注重个人的国家里,那些困难是不可避免的。斯宾塞的这些观点与伟大的明治政治家们的信条正好吻合,这令他们感到非常满意。他们决定在现代世界保留对“各就其位”的注意的好处。他们无意于削弱等级制的习惯。

无论是政治、宗教或经济,在所有活动领域,明治政治家们都按照“各就其位”的原则,在国家和国民之间分派职责。他们的整个计划与美国或英国的安排相差甚远,以至于我们常常认识不到他们的基本要点。当然,他们施行的自上而下的强力统治,那种统治不必跟随舆论的方向。这一政府掌握在等级制的最高层手中,那一层面的人物绝对不会包括被选举出来的人。在这样的制度水平上,人民不可能拥有发言权。1940年,等级制政府中的最高层人物包括有门道“接近”天皇的人,随时受到天皇召见的顾问班子成员和那些握有盖了玉玺任命书的高官。最后这部分包括内阁大臣、府县知事、法官、全国性办事机构的长官和其他诸如此类的负责人。没有一名被选举出来的官员能在等级制中享有这样的一席之地,例如,在遴选或任命内阁大臣或大藏省或运输省的大臣时,由选举产生的国会议员根本没有发言权。国会下院的议员都是选举产生的,他们代表的是人民的声音,具有质问并批评高官的不可小觑的特权,但是,在任命、决策和预算等方面他们却没有真正的发言权,而且不能发起立法工作。下院甚至受到上院的钳制,而上院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他们中有一半是贵族,另有1/4是天皇任命的。由于上院的立法批准权与下院的相差无几,所以又多了一道等级制的限制。

因此,日本要确保的是:占据政府中的高级职位的仍然是“阁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各就其位”体制下没有自治。在所有亚洲国家,不管在什么样的政权统治下,来自上面的权力总是要向下延伸,并在中间某个地方遇到地方自治政府,那自治政府正在从下面升上来呢。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都跟这几个方面有关:民主责任取得了多大的进展,政府的义务是多少,地方领导班子是对整个社会负责还是早就被当地的富豪拿下,从而做出对不起人民的事。德川时代的日本跟中国一样,有一些很小的组织,由五至十户组成,最近被称为“邻组”,那是最小的责任组织。这一由邻里几个家庭组成的团体的头儿拥有处理他们内部事务的领导权,负责他们的良好行为,发现任何人的可疑行为就得呈上报告,发现任何通缉的人则要扭送政府。明治政府的政治家们起初废除了这些社会组织,但是后来又恢复了,而且把它们叫作“邻组”。在镇子里和城市里,政府时不时地积极培养过它们,但是在今天的村子里它们已经很少派用场了。更重要的社会单元是村(日本人叫作“部落”),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被作为单位并入政府。这是一个国家不起作用的地域。这些村子由大约15户的家庭组成,甚至到了今天,它们依然通过每年一换的村长,以组织的形式发挥功能。村长的职责是“照管村里的财产,监督村里人去帮助那些遭遇死亡或火灾的家庭,决定适合于集体干农活、造房子或修路的日子,摇响火警铃发布火灾警告,通过以某种节奏敲响两块金属片来通知当地的节假日”。不同于有些亚洲国家的是,这些头人不同时负责在本地区征收国家税收,因此,他们不必肩此重任。他们的职位非常明确,那就是在民主的责任范围内发挥作用。

近代日本国民政府正式承认市、町、村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先选出“长者”,然后由长者选出负责的头人。作为本地区居民的代表,头人出面处理与国家机关的所有事宜,而代表国家机关的是,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村子里,头人通常是一名老住户,一个拥有土地的农民家庭的成员。他做这样的事,在经济上是有损失的,但能赢得相当高的威望。他跟长者们一起负责村里的财务、公共卫生、校舍维修,尤其是财产登记和个人档案。村公所是一个非常忙乱的地方。国家给所有孩子都拨小学教育经费,村公所它负责这笔款子的花费情况,还要负责本村出的学校费用的筹集和花费,后者比前者数额更大;它还要负责管理并租赁全村共有的财产、土地改良和植树造林以及所有财产转移的登记。只有当这种转移行为在村公所完全备案之后,才变成合法的。它还必须即时登记每个人的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孩子出生情况与过继情况、犯法的情况以及其他种种情况,那些人在村子里都保有正式的住房。另外,家庭记录显示的是一个家庭的类似材料。一个人不管他在什么地方,那个地方都会把他的所有上述材料转发到他家乡的村公所里,进入他的档案袋。无论什么时候,当一个人要申请一个职位,或在法官面前接受审讯,或被以某种方式问及身份时,他就给他家乡的村公所写信或亲自跑去,拿到复印件,交给有关人士。在可能给一个人自己的或家庭的档案里加入不良记录时,他脸上就不会显得轻松。

因此,市、町和村都负有相当大的责任,这是一个社区的责任。甚至在1920年,当时日本有一些全国性的政党,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意味着“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的任期更迭。但在日本,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大体上没有受到这一新情况的影响,依然由那些为整个社区做事的长者所领导。然而,地方行政当局在三个方面没有自治权。所有法官都由国家委派,所有警察和教师都由国家雇请。在日本,由于多数民事案件仍然靠仲裁或调停解决,法院在地方行政事务中几乎不起作用。警察则显得更加重要。在公众集会时,他们得随叫随到,不过,这样的任务是临时性的,他们的大多数时间用来记录人与物。国家可能会频繁地把警察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这样他们就能置身于地方关系场之外。学校教师也经常被调换。国家对学校的每一个细节都有规定,所有学校在同一天学的是同一篇课文,用的是同一部课本,每天上午在同一时间,学生们会听着同样的广播,做同样的体操。这跟在法国的情形一样。社区对学校、警察和法院没有地方自治权。

因此,日本政府在各个方面都跟美国截然不同。在美国,拥有最高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是被选出来的人;地方的治安则由当地的警察和法院负责。不过,日本这样的政府机构与荷兰和比利时那样的西方国家的政府机构在形式上没有什么区别。比如,在荷兰,正如在日本,女王的内阁起草所有法律议案,国会实际上从不实施其立法权。荷兰女王甚至依法任命镇长、市长,因此,与1940年前的日本相比,在形式上国王的权力直达地方事务。尽管荷兰国王常常批准地方的提名,但事实上地方官员确实是由国王任命。在荷兰,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向国王负责。法国的教育系统是日本的翻版,但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任意建立学校。在荷兰,负责运河开掘、围海造田和设施改善的也都是社区,而不是由政治选举产生的长官或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