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我国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经济建设的总任务是使中国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强大的工业国。工业化建设的开始推动了农业合作化的快速发展。1953年秋,全国粮食供应紧张,这使得中央作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决定。同年10月、11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的会前和会中,就农业合作化问题与中央农工部负责人作了两次谈话。从完成工业化、解决粮棉油肉等主要农产品极大供求矛盾出发,毛泽东明确指出:农业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他要求要大办合作社,可不经过互助组直接办社,甚至办三四百户的大社。毛泽东的此次谈话精神形成了1953年12月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标志着为工业化服务的农业合作化路线在理论上得到确认。从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进入发展时期。初级农业合作社仍然保留了社员生产资料私有制,但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产品统一分配。社员除按劳动工分得到劳动报酬外,入股的土地和交社使用的耕畜、农具等均得到一定报酬。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报酬,社员的土地全部转归合作社公有;耕畜、大中型农具作价入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
1955年毛泽东两次召集各省市区党委书记们,争取他们对合作化的支持。7月底在会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著名报告。他要求学习前苏联经验,用实现农业合作化来使农业适应工业化对农产品的迫切要求。于是合作化的高潮在全国农村掀起。1956年上半年,合作化程度已达912%,其中30%是高级社。1956年底全国961%的农户加入了70多万个高级社。原定从1953年起用三个五年计划的15年时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仅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四年就实现了。
由于合作化的胜利,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有了可靠的组织保障。1955年秋和1956年秋,国务院两次发布了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命令和规定,在1953年统购统销命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统购率:除种籽、口粮、饲料粮外,余粮的80%~90%为征购任务,薯类也计产折粮;只允许国家经营粮食市场,而且在没有完成统购任务前不放开;合作社以社为单位计算任务并统一交售;分配粮食时,必须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相应的,1955年的初级社社章和1956年的高级社社章总则部分都明确规定: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最终完成提供了统购统销制度的组织保障。
四、以人民公社作为农业集体化的运行模式
为使农业迅速发展,灌溉事业必须先行。而很多农田水利工程需要跨村、乡、县界进行,这成为扩大农业生产单位规模的动因之一。1958年《中共中央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在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农业合作社是必要的。”
1958年5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提出“大跃进”的口号,认为全国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已经到来。此时,各地农村争相开始了大规模的联乡并社,不仅经济上统一核算,生活上还搞了供给制。1958年8月,毛泽东同志在视察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时,充分肯定了这种组织和该组织的名称。同年8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是当前广大群众的共同要求”;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应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从此全国掀起了从高级合作社向人民公社过渡的浪潮。同农业合作化相比,人民公社发展速度更快。1958年9月底,全国已建立起人民公社23384个,加入农户1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4%。同年11月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比重上升到991%,总户数达到127亿户。到年底全国已由74万个合作社改组成了26万个人民公社。除不到1%的深山老林单家独户外,全国有12亿农户全部参加,每社平均由高级社的170户跃增到5000来户。短短几个月,我国农村就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的特征是“一大、二公、三拉平”和“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化强制性超前变革生产关系,伤害了农民的感情,破坏了生产力,给农业发展带来了灾难性后果。1959年,全国粮食产量减产15%,1960年又进一步减产10%。许多地区发生了饥荒,出现了因饥饿引起的较大范围的浮肿病,并造成上千万人死亡。
面对这种异常严峻的形势,1958年和1959年两次郑州会议,开始对“左”倾错误进行纠正。1960年11月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业十二条);1961年3月广州会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通过上述调整,第一在我国农村基本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第二纠正了“一平二调”的共产对无偿调拨的物资财产进行了退赔补偿;第三对人民公社实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取消工资制和供给制,解散公共食堂,实行按劳分配;第四恢复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社员拥有小农具等生产资料;第五恢复和开放农村集贸市场,允许公社、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后,将其生产的除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以外的产品拿到集市上交易。至此人民公社的运行模式基本确定。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使农业发展处于徘徊状态,有些地区农民自己的生活极度困难,出现了“吃粮靠返销、花钱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三靠队”。
集体化时期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
集体化时期的中国,无论是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经济基础,都决定了实施工业化战略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只能依靠国内积累,而且积累只能来自农业部门,因此这一时期不发达的传统农业和农村只能为工业化建设及城市发展提供服务。国家一方面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抽走剩余,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财政预算计划,把有限的人、财、物集中投向重工业建设,于是在我国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建立起了农产品的低价统购统销制度,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套独有的城乡分配机制,即利益向工业、向城市倾斜,这种利益倾斜政策,从各个方面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造成了工农业的产业利益、分配利益和城乡的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一、对农村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保障1953年是我国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建设的第一年。这一年基本建设投资比1952年增加了一倍以上,1952年是4356亿元,1953年则是9044亿元。随之而来的是就业人数大增,社会工资量大增,城市和工业对粮食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生活的改善,食用粮增多,加上自由市场的存在和投机商的推波助澜,社会的供给远不能满足需求。农业生产赶不上工业建设的需要,粮食等生活消费品供不应求。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垄断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以集中,统一的国家计划代替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从而使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基本达到平衡。为克服这一困难,中央推出了统购统销政策。
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垄断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以集中、统一的国家计划代替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从而使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基本达到平衡,保证了工业化的需要。其次,由于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相应地导致市场经济的衰退,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价格不再由市场决定,而是由国家来指导、调节,这样就使国家得以通过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来强制形成农业剩余,使农业资金大量流入工业领域,支持工业建设。
同年,国务院又对粮食统购统销作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宣布,关闭国家粮食市场;合作社分配粮食必须严格遵守的先后顺序为:①国家征购任务(包括增产社增购)。②合作社种子、饲料和全体社员基本口粮。③解决上面两项后,才可以适当照顾劳动强、出工多的社员,或用来发展副业和多养牲畜,但不准开设饭店经营熟食。在此之前,国务院已经规定,所有一二类农副产品,一律不开放市场,一律由国家统一经营。
这些规定已明确地表明农民被禁锢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垄断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中央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以集中、统一的国家计划代替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目的是使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基本达到平衡,保证工业化的需要。可见集体化几十年中,粮食这个在农民分配总额中占70%~80%的产品,最优先地用于了保证国家工业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剪刀差形成的农业剩余流入工业
在农村,政府除利用传统的田赋性质的农业税外,还利用工农产品剪刀差提取农业剩余。由于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相应地导致市场经济的衰退,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价格不再由市场决定,而是由国家来指导、调节,这样就为国家通过创造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并转移由此得到的农业剩余为工业领域提供了先决条件。据有关专家估计,1953~1978年,从价格分配中转移出去的农业资金达510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三、户籍制度隔绝城乡关系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完成,最终把农民固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农业生产,从而阻止了农民进城,自从1958年中国实行“户籍登记条例”后,城乡关系的矛盾就逐步积累。户籍管理制度将全体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国家对非农业人口的就业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实行“大包大揽”和低价与补贴的政策,而农业人口的就业和福利则由农民自行解决,从而将户口与社会地位以及福利直接挂钩,使户口成为一种不平等社会身份的象征。这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城乡分割,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形成合理有效的劳动力配置。
四、城镇体系不合理
大、中城市孤立发展,小城市和建制镇数量减少,繁荣程度下降。我国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分别从1957年的10个、18个和36个增加到了1978年13个、27个和60个。同期小城市和建制镇却分别从114个和3672个减少到93个和2678个。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和乡村只是通过财政收入的再分配,干部和大学毕业生的吸收和分配等行政手段和统购、派购等产品调拨手段联系着。
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异大
集体化时期,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比城市低下。农民的恩格尔系数接近70%。80%的农村人口却占有不到25%的城乡居民储蓄和40%多一点的社会消费品零售份额。就连农民必需的粮食消费也低于活动量小的城市居民。当时的“四大件”的拥有量与城市差距更大。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缝纫机占有量是农民的496倍,手表是1231倍,自行车是456倍,收音机是362倍。1952~1978年农民实际消费水平年递增117%,而非农业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则年递增了294%。
总之,集体化时期,传统社会所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非但没有被突破,反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强化了。70%~80%的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平均每人只耕种一两亩土地,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压抑,并在艰苦的条件下生活。
中国农村的改革历程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农村经济已经面临崩溃的边缘。农业劳动生产率十分低下,耕地面积和有效灌溉面积递减,人均国民收入递减,农业再生产能力十分薄弱。粮食和棉花的收购增长低于人口和劳动力的增长,粮油也由合作化开始时的净出口变为净进口。人民公社制度不仅低效率,还造成了农产品供应的短缺,使农民自己的生活极度困难。因此,长期受压抑的农民大胆地开展了新的农业经营体制的探索。此后农村改革波澜壮阔,一浪高过一浪,使农业、农村和农民生活状况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本章的附表概括了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开展的主要改革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