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务工人员劳动纠纷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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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其他保险争议解决(1)

第一节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涵义和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我国又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期限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所谓其他城镇企业包括台、港、澳投资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等。《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的范围由1993年的国营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银行系统单位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00年11月8日颁发实施了《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0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间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于2002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军队机关失业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和缴费工资等情况,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缴费记录。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李某原是一家企业的工人,因过失伤害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工厂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出狱后李某一直没有工作,生活困难。入狱前李某在单位交了多年的失业保险金。请问:李某还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0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功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因为李某在工作期间曾多年交纳失业保险金,基于上述规定,他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案例】身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孙某面临失业该怎么办?

孙某是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来甲市打工已多年,没有一家单位给他缴纳失业保险。请问,如果孙某面临失业该怎么办?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孙某在任何一家单位工作,用人单位都必须跟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于孙某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有关规定,孙某本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连续工作满1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孙某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孙某。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又不缴纳失业保险,孙某可到劳动部门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要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连续工作满1年;(2)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自动离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案例】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李某2004年到某单位工作,有劳动合同,且单位给其参加了失业保险,今年他因故辞职,请问,李某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如果职工自动辞职,离开工作岗位的,因为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李某虽然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但是他的失业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所以享受不了失业待遇。但是,如果李某的辞职,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所规定的原因,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导致了职工辞职的,李某还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案例】20年工龄参加失业保险半年就下岗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多年连续工龄的集体企业干部,参加失业保险刚刚半年就因企业转制下岗,有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顺德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对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工作多年没有失业保险金。王先生原为顺德挂车厂企业干部,1976年9月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45年。2000年底顺德挂车厂转制,裁减200多人,王先生下岗。2001年1月,他到顺德市社保局大良办事处咨询、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事宜,被告知由于他只是在2000年7月始参加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未满一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王先生一听愣住了。他只好四处奔波找工作,由于在企业一直当管理干部,没有什么具体的技术,年龄又大,王先生一年多来面试了10多间企业,均以失败告终。

更令王先生烦恼的是,王先生的40多岁的妻子也失业了,儿子就要升高中了,这一年多一家人全靠王先生下岗时厂里发的几万元经济补偿金维持生计,眼看也用得七七八八了,一家人彷徨无计。

王先生对于自己24年多工龄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直感到不能理解。他说:“顺德是从2000年7月才实施失业保险的,以前国家没有失业保险规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因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就把我们以前辛辛苦苦工作的几十年工龄一笔勾销,这似乎不合理。”

王先生查阅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有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顺德市的实施办法与国家和广东的相关法规有出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以及《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都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睑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王先生遂向顺德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顺德市社保局给予他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7月份刚刚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就解决了“缴费年限”的分歧,取消了“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规定,职工缴费不足一年的月份以后重新就业时可以累加,同时承认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龄。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到时全省除了深圳都要实施该条例。顺德市社保局在行政答辩状中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王先生的缴费时间不满1年,因此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二)失业保险基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2章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4)财政补贴。

(5)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失业保险金。这是最主要的支出。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案例】失业后可享有哪些待遇?

王先生所在的单位经营不善要裁员了,单位已向王先生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方案,包括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现在王先生很担心失业后的生活。因为他已经56岁了,又没什么特殊技能,失业后,很可能找不到工作了。但王先生的单位说,反正失业了有失业金可领,还说有困难,还可以申请其他待遇。那王先生到底可以享有什么待遇呢?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王先生可以申请的待遇有:

第一,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依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二,经济补偿金。根据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到王先生所在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王先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先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王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王先生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