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务工人员劳动纠纷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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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养老保险争议处理(1)

第一节养老保险的概念及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老年保险),是指预防劳动者因年老力衰不能再从事劳动和中断劳动收入时,可享受退休金,以确保其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应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单位及个人还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完全市场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使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等。

【案例】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陈某等13人先后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某银行系统当储蓄代办员,1992年被该单位招为大集体职工,一直未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2月,单位与陈某等人协商参加养老保险事宜,并提出参保意见:从1998年元月至2001年底,根据陈某等人的不同工资情况分为不同档次的缴费基数,再按缴费基数个人缴费60%,单位缴费40》《,从2002年开始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1998年之前全部由个人缴费,对此,陈某等人不同意接受并申请仲裁。

仲裁委立案调查后认为,单位的原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员工于1994年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1994年以前视同缴费年限),陈某等人系县以上大集体职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在用工形式上不再有任何区别,因而,单位应当为陈某等人与全民职工一样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鹰潭市大集体身份职工养老保险是从1989年开始实施,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仲裁委裁决,单位应从1989年1月1日起为陈某等人办理养老保险,1989年1月1日后进单位工作的按实际进入时间参保。对此裁决,单位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审理期间,用工单位隐瞒事情真相,向省社保局起草了《关于我行储蓄合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将陈某等13人及其他204名员工纳入全省行业统筹,省社保局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复函(赣劳社险局函〔2002〕15号),同意该单位217各储蓄合同工按赣劳社养〔2002〕13号文规定,从2002年10月纳入全省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参保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区法院以此为根据,判决单位为陈某等人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陈某等人不服,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她们是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大集体身份职工,并不是储蓄合同工,区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因而判决也是错误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极为重视,向省劳动保障厅发了《关于上诉人陈XX等十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函》,省厅及时回复了《关于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储蓄合同工参保的复函》,该函明确指出,《劳动法》、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江西省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对职工参保都有明确规定,就本案中陈某等13人而言,在单位应参保前进入该单位工作的员工,从该单位应参保之日开始参保缴费,在单位应参保之后进入的,在其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开始参保缴费。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区法院对陈某等13人的判决;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陈某等13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从1989年1月1日开始,1989年1月1日以后进入被上诉人单位的,按实际进入时间参保,缴费基数及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从何时开始参保、缴费基数及比例,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的错误有三:一是为全民身份职工从1994年参保(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而没有给大集体身份职工参保,此未一视同仁;二是后虽同意为陈某等13人参保,但参保时间按储蓄合同工规定从1998年参保,此是主体混淆;三是单位缴费40%,个人缴费60%,此属违反规定。上述错误,必然导致用人单位的败诉。

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992年1月,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全国大部分县乡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但是由于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清理整顿。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围绕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小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精神,指出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有条件的地方、有条件的群体以及影响农村社会保障的突出问题上,如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及由稳定收人的农民等。于是2003年后,部分地方开始新型农保试点,但全国性政策试点尚未开始。苏州市等一批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新型农保试点,取得了好的发展效果。上海等其他一些地方结合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城乡接合部)也开始了新型社会保障的试验。这些探索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2006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计划在全国选择8个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新型农保试点。不过,这些新型制度的发展还没有上升到全国性政策试点的高度。

三、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特殊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规定,个体工商户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案例】个体户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秋某是长沙一家国有企业职工,2002年企业改制,单位和秋某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秋某用这笔钱开了一个小商店,也还能赚不少钱。但是小商店不能开一辈子,现在糊口是可以,但是老了,靠什么来养活自己呢?秋某希望能把以前的工龄续上,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又不知道可不可以办理,也不知道如何去办理。于是他拨打了劳动保障局的咨询电话。

(1)秋某希望能继续参保,并把以前的连续工龄续上,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按这个文件的规定,秋某以个体户的身份是可以继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我省有关规定,应按照当地上午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费。

(2)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意见。此案主要涉及的是个体工商户参保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分流,从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很多。他们中有很多人都从事了个体经营,大都希望将以前的保险接续起来。对于类似情况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的登记或者接续手续。可参考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形式通常是指与传统的有稳定单位和工作场所的全日制就业不同的各类就业形式的总称。目前,我国灵活就业形式主要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家庭就业,以及工作时间弹性较大的其他就业形式,如小时工、钟点工等。

一部分劳动者不受雇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劳动、资本、知识等要素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而取得收入的就业形式,也属灵活就业。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临时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取得临时用工关系的个人。临时工只要在企业就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就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2001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因此,农民工可以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案例】农民工到城里打工,应当如何参加城镇的养老保险?

北京某餐饮公司是一家由私人投资设立在北京市海淀区的用人单位,从2004年3月起聘用了两位来自河南农村的青年小王和小张担任勤杂工,他们白天在店里上班,晚上留宿在店里顺便也为店里值班,每人月工资1000元人民币,并由聘用公司提供吃住等条件。2005年12月,小王因在工作中和当值经理发生争执,被公司要求离职。小王经过询问有关人员得知,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公司并没有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于是要求公司为自己补交养老保险费用。而枫叶公司认为,农民工是流动人口,又不会在北京长期生活,办理养老保险没有用,加上自己承担了小王他们的吃、住费用,远比办理养老保险有用,因此小王他们要求公司办理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故不同意给小王和小张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小王和小张向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投诉后,引起了该政府机构的关注。在该机构的调解下,枫叶公司和小王、小张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枫叶公司将应当为小王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应缴纳的费用一次性向小王他们发放,双方的争议得以解决。

尽管在本案中,公司最终没有为小王他们补办养老保险的手续,但是结果已经表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是可办可不办的,而是应当办理的。任何单位不得借口任何原因不办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民工是对进城打工(工作)农民的统称,也是中国转型期对于农民身份转变的一个过渡性称呼。农民工一词最初的来源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简称,以后演变成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总体称呼。农民工的身份虽然比较特殊,但是在法律上属于企业职工的范围,应当与城镇的劳动者一样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享有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待遇。为了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征缴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

那么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和相关费用缴纳的数额是否一样呢?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与城镇的劳动者基本一样,但是各地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实施性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北京地区打工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北京市的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当然,在现实中,即使是北京这样的大城市,还是有一些单位是不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对于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向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投诉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咨询当地政府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获知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的内容,敦促企业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退休、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规定

我国立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满足退休年龄、工龄以及缴费年限三项资格条件。

(一)退休年龄

退休分为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一,正常退休。男性年满6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和从事生产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正常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