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报酬的高低是由从事该项工作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多少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劳动报酬定得比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低,否则,将构成违法,引发争议。
该条规定还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的支付周期,即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也是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确定的。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短、流动性大,如果像全日制用工一样每个月结算一次的话,对那些处于流动之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利。而将劳动报酬结算的支付周期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件有利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