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所以不得约定试用期,是由非全日制用工的短期性决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既然每日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充分说明在工作时间的延续性上,非全日制用工还不如全日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时间长,根本没法按照法律的规定约定试用期。退一步说,即使能够约定试用期,也会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积极性,或是影响所做工作的质量。因此,对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是完全不必要的。